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規定,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合理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但經法院裁罰後才提出者,喪失費用請求權。
Q · 被法院要求交文件,影印費跟交通費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第三人提出文書能請求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一項,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合理費用,例如影印費、交通費、必要支出,並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證人費用規定,由聲請調取的當事人預納。但有例外:若你是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或強制處分後才提出文書,依但書即喪失費用請求權。關鍵在時機——及時配合者保有請求權,被制裁後才交者一毛都拿不到。
你跟這場官司一點關係也沒有。你只是剛好保管了一份文件,法院命令你交出來。你配合了,花了時間翻資料、跑法院、影印裝訂,結果沒人付你半毛錢?351 條說:不行,你可以請求費用。這裡的費用不是「酬勞」,是因為配合司法程序而產生的合理支出,像是影印費、交通費、時間成本。但有一個例外會讓你喪失這個權利:如果你是被法院用 349 條罰鍰或強制處分「逼」出來的,你就不能請求費用了。邏輯很直白,你本來就該配合卻不配合,最後被強制才交,憑什麼還跟人家要錢?費用的計算、預納、負擔,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關於證人費用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為文書提出程序的費用補償規範,賦予非當事人之第三人於配合法院提出文書時的費用請求權,並準用證人費用之計算與預納規定;惟經法院依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或強制處分後始提出者,依但書喪失該請求權,藉以平衡司法協助義務與第三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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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 351 條明確規定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合理的影印費、交通費、郵寄費都在請求範圍內,準用證人費用的相關規定(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由聲請調取的當事人預納。內行人提示:在提出文書的同時就附上費用請求和單據,不要事後才補,省得再跑一趟法院。
不能。第 351 條但書規定,有第 349 條第一項制裁情形(罰鍰或強制處分)後才提出文書的第三人,不得請求費用。內行人提示:收到命令後及時配合,你有費用請求權;拖到被罰才交,不但要付罰鍰,費用也要自己吞,怎麼選很明顯。
規範第三人提出文書的費用請求權,配合法院交文件可請求合理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
影印費、交通費、郵寄費等合理支出,以及必要的整理時間成本,準用證人費用範圍。
指第三人費用的計算、預納、負擔比照證人費用之規定辦理。
指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命令,被法院裁處罰鍰或為強制處分的情形。
在提出文書時或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附上支出明細與單據,準用證人費用規定核定。
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依實際合理支出與必要成本核定,由聲請方預納。
影印收據、交通票根、郵寄單據等支出憑證,當下留存最省力。
由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的當事人預納,最終負擔依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決定。
及時配合保有費用請求權;被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後才提出,依但書喪失請求權。
第三人文書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計算基礎相同,但觸發事由是提出文書而非作證。
| 情境 | 費用請求權 | 罰鍰 |
|---|---|---|
| 及時配合提出文書 | 保有,得依第 351 條請求合理費用 | 無 |
| 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後才提出 | 依但書喪失 | 已受罰鍰或強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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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核對筆跡之結果,但於必要時,得命行鑑定。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提出文書之第三人雖有得請求提出文書費用之權利,但該第三人若係因法院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之施以制裁或為強制處分後始提出文書者,因其違反提出文書義務,有妨害訴訟程序之虞,應限制其請求費用之權利,爰增訂第一項但書,以資限制。 二、第二項不修正。
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核對筆跡之結果,但於必要時,得命行鑑定。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一、提出文書之第三人雖有得請求提出文書費用之權利,但該第三人若係因法院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之施以制裁或為強制處分後始提出文書者,因其違反提出文書義務,有妨害訴訟程序之虞,應限制其請求費用之權利,爰增訂第一項但書,以資限制。 二、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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