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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51第三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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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 2.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規定,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合理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但經法院裁罰後才提出者,喪失費用請求權。

Q · 被法院要求交文件,影印費跟交通費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第三人提出文書能請求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一項,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合理費用,例如影印費、交通費、必要支出,並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證人費用規定,由聲請調取的當事人預納。但有例外:若你是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或強制處分後才提出文書,依但書即喪失費用請求權。關鍵在時機——及時配合者保有請求權,被制裁後才交者一毛都拿不到。

白話解讀

你跟這場官司一點關係也沒有。你只是剛好保管了一份文件,法院命令你交出來。你配合了,花了時間翻資料、跑法院、影印裝訂,結果沒人付你半毛錢?351 條說:不行,你可以請求費用。這裡的費用不是「酬勞」,是因為配合司法程序而產生的合理支出,像是影印費、交通費、時間成本。但有一個例外會讓你喪失這個權利:如果你是被法院用 349 條罰鍰或強制處分「逼」出來的,你就不能請求費用了。邏輯很直白,你本來就該配合卻不配合,最後被強制才交,憑什麼還跟人家要錢?費用的計算、預納、負擔,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關於證人費用的規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為文書提出程序的費用補償規範,賦予非當事人之第三人於配合法院提出文書時的費用請求權,並準用證人費用之計算與預納規定;惟經法院依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或強制處分後始提出者,依但書喪失該請求權,藉以平衡司法協助義務與第三人經濟補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法院要求交文件,影印費和交通費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第 351 條明確規定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合理的影印費、交通費、郵寄費都在請求範圍內,準用證人費用的相關規定(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由聲請調取的當事人預納。內行人提示:在提出文書的同時就附上費用請求和單據,不要事後才補,省得再跑一趟法院。

Q2被法院罰了才交出文件,還能請求費用嗎?

不能。第 351 條但書規定,有第 349 條第一項制裁情形(罰鍰或強制處分)後才提出文書的第三人,不得請求費用。內行人提示:收到命令後及時配合,你有費用請求權;拖到被罰才交,不但要付罰鍰,費用也要自己吞,怎麼選很明顯。

Q3民事訴訟法 351 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人提出文書的費用請求權,配合法院交文件可請求合理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

Q4第三人文書提出費用包含哪些?

影印費、交通費、郵寄費等合理支出,以及必要的整理時間成本,準用證人費用範圍。

Q5什麼叫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

指第三人費用的計算、預納、負擔比照證人費用之規定辦理。

Q6351 條但書的『第 349 條第一項情形』是什麼?

指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命令,被法院裁處罰鍰或為強制處分的情形。

Q7第三人怎麼向法院請求文書提出費用?

在提出文書時或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附上支出明細與單據,準用證人費用規定核定。

Q8文書提出費用怎麼算?

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依實際合理支出與必要成本核定,由聲請方預納。

Q9請求費用要附什麼證明?

影印收據、交通票根、郵寄單據等支出憑證,當下留存最省力。

Q10費用由誰先墊付?

由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的當事人預納,最終負擔依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決定。

Q11及時提出 vs 被罰後提出,費用權利差在哪?

及時配合保有費用請求權;被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後才提出,依但書喪失請求權。

Q12第三人費用 vs 證人費用差在哪?

第三人文書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計算基礎相同,但觸發事由是提出文書而非作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費用請求權罰鍰
及時配合提出文書保有,得依第 351 條請求合理費用
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後才提出依但書喪失已受罰鍰或強制處分

費用請求權

及時配合提出文書
保有,得依第 351 條請求合理費用
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後才提出
依但書喪失

罰鍰

及時配合提出文書
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後才提出
已受罰鍰或強制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ZPO § 142 Abs. 2(第三人文書提出命令,準用證人補償規定)
美國Fed. R. Civ. P. 45(d)(subpoena duces tecum 第三人文件提出之費用保護與成本分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核對筆跡之結果,但於必要時,得命行鑑定。

(0231219 制定)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890115 修正)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提出文書之第三人雖有得請求提出文書費用之權利,但該第三人若係因法院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之施以制裁或為強制處分後始提出文書者,因其違反提出文書義務,有妨害訴訟程序之虞,應限制其請求費用之權利,爰增訂第一項但書,以資限制。   二、第二項不修正。

(0190913 制定)

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核對筆跡之結果,但於必要時,得命行鑑定。

(0231219 制定)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890115 修正)

一、提出文書之第三人雖有得請求提出文書費用之權利,但該第三人若係因法院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之施以制裁或為強制處分後始提出文書者,因其違反提出文書義務,有妨害訴訟程序之虞,應限制其請求費用之權利,爰增訂第一項但書,以資限制。   二、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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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規定:「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