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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51 條(第三人之權利)

  1. 1.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 2.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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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規定,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合理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但經法院裁罰後才提出者,喪失費用請求權。

Q · 被法院要求交文件,影印費跟交通費可以要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一項,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合理費用,例如影印費、交通費、必要支出,並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證人費用規定,由聲請調取的當事人預納。但有例外:若你是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或強制處分後才提出文書,依但書即喪失費用請求權。關鍵在時機——及時配合者保有請求權,被制裁後才交者一毛都拿不到。

白話解讀

你跟這場官司一點關係也沒有。你只是剛好保管了一份文件,法院命令你交出來。你配合了,花了時間翻資料、跑法院、影印裝訂,結果沒人付你半毛錢?351 條說:不行,你可以請求費用。這裡的費用不是「酬勞」,是因為配合司法程序而產生的合理支出,像是影印費、交通費、時間成本。但有一個例外會讓你喪失這個權利:如果你是被法院用 349 條罰鍰或強制處分「逼」出來的,你就不能請求費用了。邏輯很直白,你本來就該配合卻不配合,最後被強制才交,憑什麼還跟人家要錢?費用的計算、預納、負擔,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關於證人費用的規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為文書提出程序的費用補償規範,賦予非當事人之第三人於配合法院提出文書時的費用請求權,並準用證人費用之計算與預納規定;惟經法院依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或強制處分後始提出者,依但書喪失該請求權,藉以平衡司法協助義務與第三人經濟補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法院要求交文件,費用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影印、交通等合理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由聲請方預納。

Q2被罰了才交文件,還能請求費用嗎?

不能。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或強制處分後才提出者,依第 351 條但書喪失費用請求權。

Q3第三人費用怎麼計算?

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證人費用規定,含必要支出與時間成本,由法院核定。

Q4費用由誰先付?

由聲請法院命提出文書的當事人預納,最終負擔依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決定。

Q5什麼時候請求費用?

宜在提出文書的同時或之後儘速具狀向法院聲請,並附支出明細與單據。

Q6第三人可以拒絕提出文書嗎?

有正當理由(如業務秘密、隱私)可主張免除,否則應配合,違反者可能被裁罰。

Q7罰鍰跟喪失費用請求權是兩回事嗎?

是。被裁罰者既要繳罰鍰,又喪失費用請求權,等於雙重不利。

Q8公司法務常被要求提出文件,成本能回收嗎?

能。每次依第 351 條請求費用,長期累積是可觀的行政成本回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費用請求權罰鍰
及時配合提出文書保有,得依第 351 條請求合理費用
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後才提出依但書喪失已受罰鍰或強制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ZPO § 142 Abs. 2(第三人文書提出命令,準用證人補償規定)
🇺🇸 美國Fed. R. Civ. P. 45(d)(subpoena duces tecum 第三人文件提出之費用保護與成本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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