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1 條(第三人之權利)
- 1.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2.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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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規定,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合理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但經法院裁罰後才提出者,喪失費用請求權。
Q · 被法院要求交文件,影印費跟交通費可以要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一項,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合理費用,例如影印費、交通費、必要支出,並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證人費用規定,由聲請調取的當事人預納。但有例外:若你是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或強制處分後才提出文書,依但書即喪失費用請求權。關鍵在時機——及時配合者保有請求權,被制裁後才交者一毛都拿不到。
白話解讀
你跟這場官司一點關係也沒有。你只是剛好保管了一份文件,法院命令你交出來。你配合了,花了時間翻資料、跑法院、影印裝訂,結果沒人付你半毛錢?351 條說:不行,你可以請求費用。這裡的費用不是「酬勞」,是因為配合司法程序而產生的合理支出,像是影印費、交通費、時間成本。但有一個例外會讓你喪失這個權利:如果你是被法院用 349 條罰鍰或強制處分「逼」出來的,你就不能請求費用了。邏輯很直白,你本來就該配合卻不配合,最後被強制才交,憑什麼還跟人家要錢?費用的計算、預納、負擔,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關於證人費用的規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為文書提出程序的費用補償規範,賦予非當事人之第三人於配合法院提出文書時的費用請求權,並準用證人費用之計算與預納規定;惟經法院依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或強制處分後始提出者,依但書喪失該請求權,藉以平衡司法協助義務與第三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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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法院要求交文件,費用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第三人提出文書得請求影印、交通等合理費用,準用證人費用規定,由聲請方預納。
Q2被罰了才交文件,還能請求費用嗎?▾
不能。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或強制處分後才提出者,依第 351 條但書喪失費用請求權。
Q3第三人費用怎麼計算?▾
準用第 323 條第二至四項證人費用規定,含必要支出與時間成本,由法院核定。
Q4費用由誰先付?▾
由聲請法院命提出文書的當事人預納,最終負擔依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決定。
Q5什麼時候請求費用?▾
宜在提出文書的同時或之後儘速具狀向法院聲請,並附支出明細與單據。
Q6第三人可以拒絕提出文書嗎?▾
有正當理由(如業務秘密、隱私)可主張免除,否則應配合,違反者可能被裁罰。
Q7罰鍰跟喪失費用請求權是兩回事嗎?▾
是。被裁罰者既要繳罰鍰,又喪失費用請求權,等於雙重不利。
Q8公司法務常被要求提出文件,成本能回收嗎?▾
能。每次依第 351 條請求費用,長期累積是可觀的行政成本回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費用請求權 | 罰鍰 |
|---|---|---|
| 及時配合提出文書 | 保有,得依第 351 條請求合理費用 | 無 |
| 經第 349 條第一項裁罰後才提出 | 依但書喪失 | 已受罰鍰或強制處分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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