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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46 條(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1. 1.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
  2. 2.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3. 3.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原因,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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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書證在第三人手上時,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並須釋明持有事由與提出義務原因。

Q · 證據在銀行或第三人手上拿不到,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46條,當你需要的書證在第三人(如銀行、醫院、公司)手上時,可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聲請時須「釋明」兩件事:文書為何在第三人手上(持有事由),以及第三人為何有義務交出(提出義務原因,準用第342條第二、三項)。釋明門檻低於證明,只需讓法官認為「大致可信」即可。

白話解讀

你跟房東打官司,但最關鍵的水電繳費紀錄在台電手上。你跟保險公司打理賠訴訟,但事故現場的監視器畫面在鄰近商家手上。你跟前僱主打勞資爭議,但你的出勤紀錄在人力仲介公司手上。這些第三人跟你的官司沒有直接關係,但他們手上握著決定勝敗的證據。346 條就是處理這個問題的入口:當你需要的文書在第三人手上時,你可以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但這不是隨便就能發動的。你必須做到兩件事:第一,說明文書為什麼在第三人手上(釋明持有事由);第二,說明第三人為什麼有義務交出來(釋明提出義務的原因)。「釋明」比「證明」門檻低,不需要讓法官百分之百確信,只要讓法官覺得「大概是這樣」就夠了。但你不能連這個門檻都過不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46條為書證調查之程序規定,當作為證據之文書由第三人持有時,舉證當事人應聲請法院命該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聲請須釋明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原因,構成當事人取得第三人持有證據的法定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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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說個資法不讓他們給我客戶資料,法院命令能突破嗎?

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明確規定,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包括司法程序需要),個人資料的利用不受當事人同意的限制。法院命令提出文書是司法程序的一環,銀行依法有配合義務,不能用個資法當擋箭牌。內行人提示:在聲請狀中主動引用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可省去法院往返函詢的時間。

Q2第三人說他要收調閱費或影印費才肯配合,合理嗎?

合理的行政成本可以收取,但不能漫天要價,更不能用「你不付錢我就不給」實質拒絕法院命令,法院命令的效力不以付費為前提。內行人提示:涉及大量文書時,先跟律師討論能否縮小調取範圍到關鍵時段,費用和處理時間都會大幅降低。

Q3民事訴訟法第346條是什麼?

規定證據文書在第三人手上時,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是取得第三人持有證據的程序入口,須釋明持有事由與提出義務。

Q4什麼叫釋明?跟證明差在哪?

釋明只需讓法官覺得「大致可信」,提出初步合理說明與證據即可;證明則須使法官確信。門檻不同,準備強度也不同。

Q5第三人提出義務的法律基礎在哪?

第346條搭配第348條準用第344條,第三人就依法可請求交付閱覽、為他造利益而作、就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負提出義務。

Q6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要寫哪些內容?

第三人名稱、文書名稱及內容描述、第三人持有的事由、提出義務的法律依據,並就持有事由與義務原因加以釋明。

Q7民事訴訟法346條怎麼聲請?

確認文書持有人與義務基礎 → 撰寫聲請狀載明四要件 → 完成釋明 → 法院依347條裁定 → 第三人逾期不提依349條處理。

Q8銀行用個資法拒絕,怎麼破?

在聲請狀主動引用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公共利益例外,法院命令提出屬司法程序,銀行依法須配合,可省去往返函詢時間。

Q9調取大量文書(如五年對帳單)費用怎麼處理?

第三人可收必要影印費,但不得漫天要價或以不付錢拒絕。實務上先縮小調取範圍到關鍵時段,費用與處理時間都會下降。

Q10怎麼確認文書確實在某個第三人手上?

從法定保管義務推(銀行依法保管帳戶紀錄、醫院依醫療法保管病歷),或從對方曾申請理賠、交易往來等事實推認持有。

Q11自己去要 vs 聲請法院命提出,差在哪?

自己去要對方可用個資法、保密條款拒絕;法院命提出是公法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依349條罰三萬以下並可強制處分。

Q12第346條(第三人)vs 第344條(當事人)差在哪?

344條規範訴訟當事人本人的文書提出義務,不從命依345條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346條針對訴訟外第三人,違反走349條罰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questcourt_order
效力來源私人請求,無強制力公法上義務,法院命令
第三人可否拒絕可用個資法、保密條款、內部規定拒絕僅得依第348條準用之拒絕事由拒絕,否則須提出
不配合後果無,當事人無計可施第349條罰鍰三萬元以下及強制處分
適用時機訴訟前或私下蒐證訴訟繫屬中之證據調查階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23条(文書提出命令等)/第220条(文書提出義務)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44조(문서제출의무)·제347조(제출명령)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67条(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由第三人持有之書證)
🇩🇪 德國ZPO § 142(Anordnung der Urkundenvorlegung,含 Abs. 2 對第三人)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38 à 142(production des pièces détenues par un tier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5(subpoena duces tecum,向非當事人調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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