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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47 條(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之裁定)

  1. 1.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2.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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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規定,待證事實重要且聲請正當時,法院應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並於裁定前給第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Q · 證據在別人手上,法院能強制對方交出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當待證事實重要、且舉證人的聲請正當時,法院「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沒有看心情的裁量空間。但下裁定前,法院必須先讓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二項),第三人可主張拒絕事由或請求限縮範圍。聲請成敗的關鍵不在法院意願,而在你的釋明品質。

白話解讀

銀行不理你,醫院不理你,保險公司不理你。但它們不能不理法院。347 條是法院對第三人發出文書提出命令的法條依據。當你依 346 條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後,法院會做兩個判斷:第一,這份文書要證明的事實對案件「重要」嗎?第二,你的聲請「正當」嗎?兩個條件都符合,法院就「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注意這裡用的是「應」不是「得」,意思是法院沒有裁量空間,條件符合就必須核准。但民國 89 年增修的第二項才是這條最關鍵的保護機制:法院在下裁定之前,必須讓第三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不是形式上發個通知就算了,而是第三人有權解釋為什麼他認為自己不應該被命令交出文件。這是程序正義的體現,畢竟第三人本來就不是你官司的當事人,法院要拿他的東西,至少得先聽他說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是法院命「第三人」(非訴訟當事人)提出文書的裁定依據,規定兩項要件:應證事實具重要性、舉證人聲請正當,二者具備時法院應以裁定命其提出;裁定前並應給予該第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構成證據調查中對第三人的程序保障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要符合什麼條件?

待證事實重要 + 舉證人聲請正當,兩者具備法院應裁定命提出。

Q2第三人收到法院通知要陳述意見怎麼辦?

可提出拒絕事由或請求限縮範圍,這是裁定前最佳爭取時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mand_party_343command_third_party_347
對象訴訟當事人非當事人之第三人
陳述意見程序無須裁定前應給予機會(第二項)
不從之效果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實依第 349 條罰鍰及強制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23 条(文書提出命令)
🇩🇪 德國ZPO § 142(Anordnung der Urkundenvorle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38-139(production des pièces détenues par un tiers)
🇺🇸 美國FRCP Rule 45(subpoena duces tecum,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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