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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47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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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2.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規定,待證事實重要且聲請正當時,法院應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並於裁定前給第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Q · 證據在別人手上,法院能強制對方交出來嗎?

能。符合兩要件法院「應」裁定命提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當待證事實重要、且舉證人的聲請正當時,法院「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沒有看心情的裁量空間。但下裁定前,法院必須先讓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二項),第三人可主張拒絕事由或請求限縮範圍。聲請成敗的關鍵不在法院意願,而在你的釋明品質。

白話解讀

銀行不理你,醫院不理你,保險公司不理你。但它們不能不理法院。347 條是法院對第三人發出文書提出命令的法條依據。當你依 346 條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後,法院會做兩個判斷:第一,這份文書要證明的事實對案件「重要」嗎?第二,你的聲請「正當」嗎?兩個條件都符合,法院就「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注意這裡用的是「應」不是「得」,意思是法院沒有裁量空間,條件符合就必須核准。但民國 89 年增修的第二項才是這條最關鍵的保護機制:法院在下裁定之前,必須讓第三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不是形式上發個通知就算了,而是第三人有權解釋為什麼他認為自己不應該被命令交出文件。這是程序正義的體現,畢竟第三人本來就不是你官司的當事人,法院要拿他的東西,至少得先聽他說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是法院命「第三人」(非訴訟當事人)提出文書的裁定依據,規定兩項要件:應證事實具重要性、舉證人聲請正當,二者具備時法院應以裁定命其提出;裁定前並應給予該第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構成證據調查中對第三人的程序保障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不核准我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我能上訴嗎?

駁回聲請的裁定性質上屬於訴訟指揮裁定,原則上不得獨立抗告。你可以在後續上訴時一併爭執原審調查證據不完備,但更實際的做法是補強釋明後重新聲請。若能提出第三人持有該文書的間接證據,法院核准機率會大幅提升。

Q2第三人說他已經把文件銷毀了,法院還能怎麼辦?

若文件已合法銷毀,法院無法強制提出不存在之物。但若銷毀時點在訴訟開始或第三人知悉可能被調取之後,該行為可能被法院納入自由心證考量。預見文件可能被銷毀時,可於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

Q3民事訴訟法 347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命第三人(非當事人)提出文書的裁定,待證事實重要且聲請正當即應裁定命提出。

Q4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的兩個要件是什麼?

一是應證事實具重要性,二是舉證人聲請正當,二者具備法院即應裁定。

Q5什麼是文書提出命令?

法院命持有特定文書之人提出該文書以供調查證據之裁定。

Q6第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是指什麼?

裁定前法院須讓非當事人之第三人就是否提出文書表示意見,屬程序保障。

Q7怎麼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依第 346 條提出聲請,具體寫明文書名稱、持有事由、待證事實與重要性。

Q8釋明要寫到什麼程度法院才會准?

精確到文書名稱、帳號期間、持有義務法源、與爭點的關聯,越具體核准率越高。

Q9第三人不交文件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不從者,依第 349 條科處罰鍰,必要時得為強制處分。

Q10怕文件被銷毀怎麼辦?

可於起訴前或起訴同時依第 368 條聲請證據保全,由法院先行扣存。

Q11命當事人(343)和命第三人(347)提出有何不同?

對第三人裁定前須給陳述意見機會、不從依罰鍰處理;對當事人不從則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實。

Q12第三人能拒絕提出文書嗎?

可,準用拒絕證言事由(如機密、律師通訊),於陳述意見時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mand_party_343command_third_party_347
對象訴訟當事人非當事人之第三人
陳述意見程序無須裁定前應給予機會(第二項)
不從之效果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實依第 349 條罰鍰及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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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訴訟當事人
陳述意見程序
無須
不從之效果
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實

command_third_party_347

對象
非當事人之第三人
陳述意見程序
裁定前應給予機會(第二項)
不從之效果
依第 349 條罰鍰及強制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23 条(文書提出命令)
德國ZPO § 142(Anordnung der Urkundenvorleg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38-139(production des pièces détenues par un tiers)
美國FRCP Rule 45(subpoena duces tecum,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蓋章或畫押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0231219 制定)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0890115 修正)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法院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後,該第三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得對之施以制裁或為強制處分;為保障該第三人程序上之權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示周延。

(0190913 制定)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蓋章或畫押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0231219 制定)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0890115 修正)

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法院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後,該第三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得對之施以制裁或為強制處分;為保障該第三人程序上之權利,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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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規定:「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