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7 條(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之裁定)
- 1.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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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規定,待證事實重要且聲請正當時,法院應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並於裁定前給第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Q · 證據在別人手上,法院能強制對方交出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當待證事實重要、且舉證人的聲請正當時,法院「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沒有看心情的裁量空間。但下裁定前,法院必須先讓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二項),第三人可主張拒絕事由或請求限縮範圍。聲請成敗的關鍵不在法院意願,而在你的釋明品質。
白話解讀
銀行不理你,醫院不理你,保險公司不理你。但它們不能不理法院。347 條是法院對第三人發出文書提出命令的法條依據。當你依 346 條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後,法院會做兩個判斷:第一,這份文書要證明的事實對案件「重要」嗎?第二,你的聲請「正當」嗎?兩個條件都符合,法院就「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注意這裡用的是「應」不是「得」,意思是法院沒有裁量空間,條件符合就必須核准。但民國 89 年增修的第二項才是這條最關鍵的保護機制:法院在下裁定之前,必須讓第三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不是形式上發個通知就算了,而是第三人有權解釋為什麼他認為自己不應該被命令交出文件。這是程序正義的體現,畢竟第三人本來就不是你官司的當事人,法院要拿他的東西,至少得先聽他說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47 條是法院命「第三人」(非訴訟當事人)提出文書的裁定依據,規定兩項要件:應證事實具重要性、舉證人聲請正當,二者具備時法院應以裁定命其提出;裁定前並應給予該第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構成證據調查中對第三人的程序保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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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要符合什麼條件?▾
待證事實重要 + 舉證人聲請正當,兩者具備法院應裁定命提出。
Q2第三人收到法院通知要陳述意見怎麼辦?▾
可提出拒絕事由或請求限縮範圍,這是裁定前最佳爭取時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mand_party_343 | command_third_party_347 |
|---|---|---|
| 對象 | 訴訟當事人 | 非當事人之第三人 |
| 陳述意見程序 | 無須 | 裁定前應給予機會(第二項) |
| 不從之效果 | 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實 | 依第 349 條罰鍰及強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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