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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43 條(命他造提出文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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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法院認待證事實重要且舉證人聲請正當時,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屬羈束處分,法院無裁量駁回空間。

Q · 對方手上有對我有利的文件,能逼他交出來嗎?

能。符合兩條件,法院必須裁定命對方提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當法院認定「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時,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條文用的是「應」不是「得」,屬羈束處分,法院無裁量駁回空間。前提是依第342條把五項要件寫完整。對方收到裁定仍拒不提出時,第345條規定法院得認你主張的文書內容為真。

深度解讀

342條是你填表格聲請的那一步,343條是法院蓋章批准的那一步。差別在一個字:「應」。條文寫的不是法院「得」命他造提出,而是「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只要法院認定兩個條件同時成立,一是你要證明的事實很重要,二是你的聲請合理正當,法院就沒有裁量空間,必須發出命令。這是法律對法官說的強制語:你不能駁回。實務上的關鍵在於「重要」和「正當」這兩個門檻怎麼過。「事實重要」指的是這份文件能直接影響判決結果,不是只是錦上添花。「聲請正當」指的是你的五項要件寫得完整合理,而且你確實無法用其他方式取得這份文件。兩個條件一旦過關,法院發的裁定對對方就有強制力。對方不服可以抗告,但在抗告結果出來之前,實務上法院的態度已經給了你極大的談判籌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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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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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43 條規定:「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