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3 條(命他造提出文書之裁定)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法院認待證事實重要且舉證人聲請正當時,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屬羈束處分,法院無裁量駁回空間。
Q · 對方手上有對我有利的文件,能逼他交出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當法院認定「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時,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條文用的是「應」不是「得」,屬羈束處分,法院無裁量駁回空間。前提是依第342條把五項要件寫完整。對方收到裁定仍拒不提出時,第345條規定法院得認你主張的文書內容為真。
白話解讀
342條是你填表格聲請的那一步,343條是法院蓋章批准的那一步。差別在一個字:「應」。條文寫的不是法院「得」命他造提出,而是「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只要法院認定兩個條件同時成立,一是你要證明的事實很重要,二是你的聲請合理正當,法院就沒有裁量空間,必須發出命令。這是法律對法官說的強制語:你不能駁回。實務上的關鍵在於「重要」和「正當」這兩個門檻怎麼過。「事實重要」指的是這份文件能直接影響判決結果,不是只是錦上添花。「聲請正當」指的是你的五項要件寫得完整合理,而且你確實無法用其他方式取得這份文件。兩個條件一旦過關,法院發的裁定對對方就有強制力。對方不服可以抗告,但在抗告結果出來之前,實務上法院的態度已經給了你極大的談判籌碼。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為文書提出命令的核發要件規定,當法院認定待證事實具重要性、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時,應以裁定命持有文書之他造提出。本條採羈束處分結構(「應」),兩要件成立即排除法院裁量,構成證據開示與真實發現的強制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文書提出命令怎麼聲請?▾
先依第342條表明文書、待證事實、持有人等五項要件,法院依第343條審查事實重要性與聲請正當性。
Q2法院一定會准文書提出聲請嗎?▾
兩要件成立時依第343條「應」核准,屬羈束處分;要件有缺則可能被駁回。
Q3對方收到裁定不提出文書會怎樣?▾
依第345條,法院得認舉證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
Q4什麼叫「應證之事實重要」?▾
指該文書能直接影響判決結果,而非僅補強或錦上添花。
Q5對文書提出裁定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第482條),但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力。
Q6文書涉及營業秘密還要提出嗎?▾
可依第344條第2項但書主張不公開審查程序,由法院私下檢視。
Q7第343條和第342條差在哪?▾
342條是當事人聲請的要件,343條是法院核發裁定的審查門檻。
Q8對第三人也能命提出文書嗎?▾
本條規範他造,對第三人之提出義務與制裁另見第347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role | key_point | actor |
|---|---|---|---|
| 第342條 | 當事人聲請 | 裝填子彈:表明五項要件 | 舉證人 |
| 第343條 | 法院核發 | 扣下扳機:兩要件成立應以裁定命提出(羈束) | 法院 |
| 第345條 | 不從之效果 | 制裁:法院得認主張之文書內容為真 | 法院 |
| 第347條 | 對第三人 | 第三人不提出之制裁另有規定 | 第三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