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違背文書提出之命
💇立法理由:
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舉證人關於該文書之性質、內容及文書成立真正之主張為真實,或認舉證人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俾對違反文書提出義務者發揮制裁之實效
II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合法聽審權
june880628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訴282-1證明妨礙
違反文書提出義務效果?
區分被告、第三人
被告面:法院裁量是否擬制真實
第三人面:不生擬制真實效果 生罰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