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命提出文書之裁定者,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應證事實為真實,裁判前並應給予辯論機會。
Q · 對方藏著對他不利的文件就是不交,法院真的拿他沒辦法嗎?
有辦法。法院可直接認你主張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第一項,當事人經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即對方)關於該文書的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也就是說,拒交不只是被罰錢,而是可能讓法官直接採信對方版本的事實。但依同條第二項,法院於裁判前必須給拒不提出的一方辯論機會,這是其最後一次說明正當理由(如文書確已滅失且非其過失)的關鍵時點。
深度解讀
法院命你交出文件,你偏不交。你以為最壞不過被罰款?345 條給了法院一個遠比罰款可怕的權力:直接認定對方說的是真的。對方說那份合約上寫著你要賠五百萬,你說沒有,但合約在你手上你就是不拿出來。法院可以直接採信「合約上寫著賠五百萬」這個主張。注意用語是「得審酌情形」,不是「應」。法官不是自動判你輸,而是綜合所有情況來判斷,你不交文件只是其中一個重要的不利因素。但在實務上,當法官已經正式裁定命你提出、你還是拒絕的時候,法官對你的心證基本上已經翻轉了。第二項更值得注意:法院在做出這個認定之前,必須給你一次辯論的機會。這不是走過場,這是你最後一次解釋為什麼不提出文書的機會。如果你的理由站得住腳(比如文件確實已滅失且非你的過失),這次辯論可能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