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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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立法理由:
隨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公害、產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等類現代型紛爭與日俱增,於某訴訟中不乏因證據僅存在於當事人之一方(證據偏在、武器不平等、危險領域),致他造當事人舉證困難之情事發生。故亦有擴大當事人文書提出義務範圍之必要,爰修正之
🥣實務:344 1 5包山包海
🔵邱師:344 1 5一般性義務,類似美國當事人對抗主義制度,對造要求開示(discovery)
🔵姜師:
344 1 5不可太寬,蓋「沒有提供敵人武器的義務」,批評上開見解對民事訴訟法天旋地轉
應回歸『規範目的』(立法理由),限於「武器不平等」、「⚠️⚠️不可歸責(例如原告就主張事實之發生過程未參與)之證據偏在」、「危險領域」時,以緩和負舉證責任之一造當事人舉證困難所設計
II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
Exc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june880628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五款常見
爭議是
邱:一般性義務
姜:不能認為是一般性義務,只有在武器不平等、危險領域、證據偏在,為了緩和負舉證責任之一造當事人舉證困難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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