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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44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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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2. 2.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4條規定五種文書當事人有提出義務:曾引用者、他造得請求者、為他造利益所作者、商業帳簿、與訴訟有關事項所作者。

Q · 對方的合約、帳本、內部文件在他手上,我能逼他交出來嗎?

能。344條第五款幾乎涵蓋所有與訴訟有關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符合五款情形之一的文書,當事人即負提出義務:曾經引用、他造得依法請求交付或閱覽、為他造利益而作、商業帳簿、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其中第五款於民國89年增訂,射程最廣。文件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時對方得拒絕,但法院得依第二項但書命其以不公開方式(in camera)交法官審查。

白話解讀

訴訟裡最讓人窒息的局面不是沒有道理,而是道理在你手上但證據在對方口袋裡。344 條就是打破這個死局的鑰匙。它列出五種情況,只要符合任何一種,對方就有法律義務把文件交出來:他自己在書狀或法庭上提過的文件、你依法可以要求看的文件、為了你的利益而做的文件、商業帳簿、以及任何跟這場官司有關的文件。第五款「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是民國 89 年修法後才加進來的,也是最強的一款,幾乎把對方手上所有相關文件都納入射程。但立法者也不是不講理的:如果文件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對方可以拒絕提出。不過法院可以要求對方私下把文件交給法官看,由法官判斷拒絕的理由成不成立。換句話說,你想藏可以,但法官會親自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為書證之文書提出義務規範,列舉五種當事人負法定提出義務的文書類型,並於第二項就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之文書設立拒絕事由與法院不公開審查機制,構成台灣民事訴訟證據開示制度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LINE 對話截圖或 email 算不算這條說的「文書」?

算。實務上「文書」概念已擴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紀錄、電子檔案,凡以文字或符號表達意思之載體均屬之。可依第五款聲請提出,聲請時應具體描述時間範圍與內容特徵,越具體法院越容易核准。

Q2對方說文件弄丟了,我就沒辦法了嗎?

不一定。若法院認對方有保管義務而文件在訴訟中遺失,得依第345條精神推定你主張為真;若係故意銷毀,可能涉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書狀中可併予提示第345條法律效果,增加對方提出壓力。

Q3對方拿業務秘密當擋箭牌不肯交,法院會怎麼處理?

法院會啟動不公開審查(第二項但書):命對方把文件交給法官看但不給你看,由法官判斷公開是否真會造成重大損害。實務常採折衷,命提出遮蔽版本,把與訴訟無關的秘密部分塗黑。

Q4我是原告,能在起訴的時候就要求對方交文件嗎?

可以,於起訴狀一併聲請,法院依第343條審酌核准。建議先在起訴狀特定文件名稱、時間與持有人,準備程序時再正式聲請;若擔心對方銷毀,可先聲請證據保全(第368條)由法院直接扣存。

Q5民事訴訟法344條是什麼?

規定五種文書當事人有提出義務的條文,是民事訴訟書證開示的核心,幾乎所有需要對方文件的案件都會用到。

Q6344條五款差在哪?

前四款各有特定情形(曾引用/得請求/為他造利益/商業帳簿),第五款是與訴訟有關事項的一般義務,射程最廣舉證最易。

Q7什麼叫不公開審查(in camera)?

對方主張隱私或業務秘密拒絕時,法院命其把文件交給法官私下審查、不給他造看,由法官判斷拒絕理由是否成立。

Q8商業帳簿為什麼是獨立一款?

第四款商業帳簿不需與本件訴訟有關即有提出義務,是門檻最低的一款,常用於股東查核掏空疑慮。

Q9對方不交文件怎麼聲請法院命提出?

盤點對方持有文件→比對五款→書狀具體特定名稱時間→依342、343條聲請命提出→併提示345條效果。

Q10聲請文書提出要怎麼寫才會准?

具體描述文件名稱、時間範圍、內容特徵(如『113年3至6月工程款LINE對話』)、持有人及與本案關聯,越具體越易核准。

Q11起訴前擔心對方銷毀文件怎麼辦?

可先聲請證據保全(第368條),法院直接到對方處扣存文件,比審判中再聲請提出更快更安全。

Q12怎麼證明對方持有該文件?

援引對方書狀曾引用之內容、契約往來紀錄、職務上製作關係,或主張係為己方利益/商業帳簿性質由對方反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適用情形舉證重點射程
第一款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證明對方曾引用該文件窄,限已引用文件
第二款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指出實體法上的交付或閱覽請求權中,依個別法律規定
第三款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證明文件係為聲請人利益而製作中,如點交單、收據
第四款商業帳簿證明係商業帳簿,無須與訴訟有關獨立,最易成立
第五款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證明文件與訴訟有關最廣,89年增訂的主力條款

適用情形

第一款
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第二款
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第三款
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第四款
商業帳簿
第五款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舉證重點

第一款
證明對方曾引用該文件
第二款
指出實體法上的交付或閱覽請求權
第三款
證明文件係為聲請人利益而製作
第四款
證明係商業帳簿,無須與訴訟有關
第五款
證明文件與訴訟有關

射程

第一款
窄,限已引用文件
第二款
中,依個別法律規定
第三款
中,如點交單、收據
第四款
獨立,最易成立
第五款
最廣,89年增訂的主力條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0条(文書提出義務)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44조(문서제출의무)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至48条(书证提出命令)
德國ZPO § 142, §§ 422-423(Anordnung der Urkundenvorleg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38-142(production forcée de pièce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34(Producing Documents)+ Rule 26(Discover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前項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求所載作成名義之公務員或公署,陳述其真偽。

(0231219 制定)

左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所作者。   五、商業帳簿。

(0570109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所作者。   五、商業帳簿。

(0890115 修正)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隨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公害、產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等類現代型紛爭與日俱增,於某訴訟中不乏因證據僅存在於當事人之一方,致他造當事人舉證困難之情事發生。故亦有擴大當事人文書提出義務範圍之必要,爰修正之。

(0190913 制定)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前項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求所載作成名義之公務員或公署,陳述其真偽。

(0231219 制定)

左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所作者。   五、商業帳簿。

(0570109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就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所作者。   五、商業帳簿。

(0890115 修正)

隨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公害、產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等類現代型紛爭與日俱增,於某訴訟中不乏因證據僅存在於當事人之一方,致他造當事人舉證困難之情事發生。故亦有擴大當事人文書提出義務範圍之必要,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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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