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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2.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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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立法理由: 隨社會經濟狀況之變遷,公害、產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等類現代型紛爭與日俱增,於某訴訟中不乏因證據僅存在於當事人之一方(證據偏在、武器不平等、危險領域),致他造當事人舉證困難之情事發生。故亦有擴大當事人文書提出義務範圍之必要,爰修正之 🥣實務:344 1 5包山包海 🔵邱師:344 1 5一般性義務,類似美國當事人對抗主義制度,對造要求開示(discovery) 🔵姜師: 344 1 5不可太寬,蓋「沒有提供敵人武器的義務」,批評上開見解對民事訴訟法天旋地轉 應回歸『規範目的』(立法理由),限於「武器不平等」、「⚠️⚠️不可歸責(例如原告就主張事實之發生過程未參與)之證據偏在」、「危險領域」時,以緩和負舉證責任之一造當事人舉證困難所設計 II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 Exc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june88062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五款常見 爭議是 邱:一般性義務 姜:不能認為是一般性義務,只有在武器不平等、危險領域、證據偏在,為了緩和負舉證責任之一造當事人舉證困難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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