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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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4條規定五種文書當事人有提出義務:曾引用者、他造得請求者、為他造利益所作者、商業帳簿、與訴訟有關事項所作者。
Q · 對方的合約、帳本、內部文件在他手上,我能逼他交出來嗎?
能。344條第五款幾乎涵蓋所有與訴訟有關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符合五款情形之一的文書,當事人即負提出義務:曾經引用、他造得依法請求交付或閱覽、為他造利益而作、商業帳簿、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其中第五款於民國89年增訂,射程最廣。文件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時對方得拒絕,但法院得依第二項但書命其以不公開方式(in camera)交法官審查。
深度解讀
訴訟裡最讓人窒息的局面不是沒有道理,而是道理在你手上但證據在對方口袋裡。344 條就是打破這個死局的鑰匙。它列出五種情況,只要符合任何一種,對方就有法律義務把文件交出來:他自己在書狀或法庭上提過的文件、你依法可以要求看的文件、為了你的利益而做的文件、商業帳簿、以及任何跟這場官司有關的文件。第五款「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是民國 89 年修法後才加進來的,也是最強的一款,幾乎把對方手上所有相關文件都納入射程。但立法者也不是不講理的:如果文件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對方可以拒絕提出。不過法院可以要求對方私下把文件交給法官看,由法官判斷拒絕的理由成不成立。換句話說,你想藏可以,但法官會親自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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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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