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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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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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0條規定,財務報表的編製應以會計年度為基準。然而,另外編製的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每個季度都會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內部管理使用,這些報表就屬於另編的定期報表,不受會計年度限制。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商業在合併解散清算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為標準。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本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0840502 全文修正)
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得另編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將「會計報表」修正為「財務報表」。
(0950428 全文修正)
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2 制定)
商業在合併解散清算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為標準。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本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將「會計報表」修正為「財務報表」。
(0950428 全文修正)
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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