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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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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0條規定,財務報表的編製應以會計年度為基準。然而,另外編製的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每個季度都會編製財務報表以供內部管理使用,這些報表就屬於另編的定期報表,不受會計年度限制。

立法沿革 4

(0361222 制定)

商業在合併解散清算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為標準。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本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0840502 全文修正)

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得另編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將「會計報表」修正為「財務報表」。

(0950428 全文修正)

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2 制定)

商業在合併解散清算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為標準。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本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將「會計報表」修正為「財務報表」。

(0950428 全文修正)

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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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30 條規定:「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