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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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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瞭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三、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2. 2.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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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361222 制定)

資產經重估而發生之增價,應列作資產增值準備或轉作資本,不得派付股利或其他方式之分配,資產經重估而發生之減價,應儘先以公積金或準備金彌補,彌補不足,應抵減其資本。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應設置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已用未用頁數,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字。

(0840502 全文修正)

前條第二項所稱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係指左列事項:   一、重要會計處理方法,如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等及其他應行註釋事項之彙總說明。   二、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三、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四、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五、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六、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七、重大之期後事項。   八、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前項應加註釋之事項,得於財務報表上各有關科目後以括弧列明,或以附註或附表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項財務報表應予必要註釋之規定,爰參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列明該註釋之事項及方式。

(0950428 全文修正)

前條第二項所稱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指下列事項: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三、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前項應加註釋之事項,得於財務報表上各有關科目後以括弧列明,或以附註或附表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一○二段之規定,爰增訂第一款,明定公司應聲明財務報表編製依據。    (三)增訂第二款應註釋衡量基礎。    (四)原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第三款及第四款。    (五)參考同號公報第六十九段之規定,爰於第五款增訂應列明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原條文第四款至第八款移列第六款至第十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30530 修正)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瞭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三、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酌作文字調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117、114及106段規定,修訂原條文第一項第二、三、六、八款有關財務報表附註之揭露事項。   三、鑒於財務報表附註,係財務報表之一種,且單獨列示於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之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四、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調整。

(0361222 制定)

資產經重估而發生之增價,應列作資產增值準備或轉作資本,不得派付股利或其他方式之分配,資產經重估而發生之減價,應儘先以公積金或準備金彌補,彌補不足,應抵減其資本。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應設置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已用未用頁數,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字。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二項財務報表應予必要註釋之規定,爰參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列明該註釋之事項及方式。

(0950428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一○二段之規定,爰增訂第一款,明定公司應聲明財務報表編製依據。    (三)增訂第二款應註釋衡量基礎。    (四)原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第三款及第四款。    (五)參考同號公報第六十九段之規定,爰於第五款增訂應列明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原條文第四款至第八款移列第六款至第十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30530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酌作文字調整。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117、114及106段規定,修訂原條文第一項第二、三、六、八款有關財務報表附註之揭露事項。   三、鑒於財務報表附註,係財務報表之一種,且單獨列示於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之後,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四、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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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規定:「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