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31 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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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1條,財務報表上的會計項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或法律規定進行適當的分類和歸併,但前後期的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如果上期的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就應重新進行分類並加上說明附註。 參考資料:商業會計法第31條規定,財務報表上的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的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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