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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訴訟文書之保存)

  1. 1.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
  2. 2.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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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1 條規定,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等應保存文書由書記官編為卷宗,卷宗滅失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Q · 法院的卷宗是什麼?會不見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1 條,書記官把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等應保存文書編成卷宗,這是你整個案件在法律上的唯一物理本體。第二項明文「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代表立法者承認卷宗會滅失,且需要專法善後。最低成本的自保是每次遞狀自留副本。

白話解讀

每一場訴訟,從起訴狀到最終判決書,所有文件的實體存在形式就是一本紙冊,由書記官親手編訂。這本卷宗不是副本,不是備份,是你整個案件在法律世界裡唯一的物理身體。火災、水災、地震、搬遷中的疏忽,都可能讓它消失。立法者也知道這件事遲早會發生,所以第二項特別預留了一句話:卷宗滅失怎麼處理,另外立法規範。這代表什麼?代表你的訴訟權利有一個極其脆弱的物理瓶頸,而整套司法體系的應對策略不是預防,是善後。卷宗滅失後的重建程序漫長、昂貴、而且永遠無法百分之百還原。你自己手上留一份完整的文件副本,是你能為自己做的最低成本保險。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41 條為訴訟文書保存規範,要求書記官將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應保存之文書編成卷宗,並就卷宗滅失之處理授權另以法律定之,構成訴訟紀錄完整性與閱卷權行使的程序基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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