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院台廳民一字第 19967 號
要旨
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原本應另行保存,僅以正本編訂民事卷宗內
全文內容
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不論係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直接記載於筆錄本文,或將判決要旨稿引用附於筆錄,均應將該筆錄 (包括判決要旨稿) 原本另行保存,僅以正本編訂民事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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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原本應另行保存,僅以正本編訂民事卷宗內
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不論係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直接記載於筆錄本文,或將判決要旨稿引用附於筆錄,均應將該筆錄 (包括判決要旨稿) 原本另行保存,僅以正本編訂民事卷內。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