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1 條(調解筆錄)
- 1.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 2.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之方案,經法官當場宣示者,應一併記載於筆錄。
- 3.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 4.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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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書記官須製作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者十日內送達正本;該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 · 調解成立後對方不付錢,還要再打官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調解成立後書記官會製作筆錄並於十日內送達正本。依第 416 條,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執行名義。對方逾期不履行時,你不需要再起訴取得勝訴判決,可直接持筆錄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帳戶或拍賣財產。
白話解讀
調解成立那一刻,你手上拿到的那份筆錄,法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這意味著什麼?如果對方事後反悔不履行,你不需要再去打一場官司要求法官判他輸,你直接拿著這份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他的帳戶、拍賣他的房產。很多人以為調解是「私下和解的升級版」,所以對於筆錄記載的文字漫不經心。錯得離譜。筆錄上寫什麼、怎麼寫、金額到幾位數、履行期限到哪一天,每一個字都是未來能不能強制執行的關鍵。這條法律規定書記官必須製作筆錄、十天內送達正本給你。那份紙不是紀念品,是你手上的強制執行門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1 條為調解程序筆錄之規範,課予法院書記官製作調解程序筆錄之義務,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期日之延展及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方案;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並準用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言詞辯論筆錄之規定,使調解筆錄具備作為執行名義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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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筆錄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可以。調解成立的筆錄是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方不履行可直接持正本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起訴。
Q2調解筆錄正本要在幾天內送達?▾
依本條第三項,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Q3調解委員自己寫的紀錄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不能。但書僅允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那不是調解成立,沒有執行力。
Q4調解筆錄寫錯金額可以更正嗎?▾
顯然錯誤可依準用第 212 至 219 條聲請更正;但若雙方對金額本身有爭執,就不是更正範圍,須走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Q5調解筆錄跟和解書差在哪?▾
調解筆錄是執行名義可直接執行;私下和解書只是契約,對方違約還要先起訴取得勝訴判決才能執行。
Q6調解時講的話會被記下來對我不利嗎?▾
依第 422 條,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訴訟不得作為裁判基礎,可放心提出條件;但調解一旦成立,筆錄上的條款就是承諾。
Q7對調解結果反悔還能救濟嗎?▾
調解成立有重大瑕疵(受詐欺、脅迫)時,可於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Q8調解筆錄正本要保留多久?▾
建議保留至執行名義請求權時效屆滿,一般為十五年,這份正本是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調解筆錄 | 私下和解書 | 確定判決 |
|---|---|---|---|
| 法律性質 | 執行名義(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 契約(債權憑證) | 執行名義 |
| 對方違約後 |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須另行起訴取得勝訴判決才能執行 |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 取得所需時間 | 調解成立即取得 | 雙方簽署即成立但無執行力 | 經訴訟程序數月至數年 |
| 撤銷/救濟 | 送達後 30 日內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 | 依民法詐欺脅迫撤銷或主張無效 | 再審等非常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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