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421 條(調解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2. 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之方案,經法官當場宣示者,應一併記載於筆錄。
  3. 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4.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筆錄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