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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21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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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2. 2.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之方案,經法官當場宣示者,應一併記載於筆錄。
  3. 3.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4. 4.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筆錄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書記官須製作調解程序筆錄,調解成立者十日內送達正本;該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 · 調解成立後對方不付錢,還要再打官司嗎?

不用。調解成立的筆錄正本就是強制執行門票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調解成立後書記官會製作筆錄並於十日內送達正本。依第 416 條,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執行名義。對方逾期不履行時,你不需要再起訴取得勝訴判決,可直接持筆錄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帳戶或拍賣財產。

白話解讀

調解成立那一刻,你手上拿到的那份筆錄,法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這意味著什麼?如果對方事後反悔不履行,你不需要再去打一場官司要求法官判他輸,你直接拿著這份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他的帳戶、拍賣他的房產。很多人以為調解是「私下和解的升級版」,所以對於筆錄記載的文字漫不經心。錯得離譜。筆錄上寫什麼、怎麼寫、金額到幾位數、履行期限到哪一天,每一個字都是未來能不能強制執行的關鍵。這條法律規定書記官必須製作筆錄、十天內送達正本給你。那份紙不是紀念品,是你手上的強制執行門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1 條為調解程序筆錄之規範,課予法院書記官製作調解程序筆錄之義務,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期日之延展及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方案;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並準用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言詞辯論筆錄之規定,使調解筆錄具備作為執行名義之完整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成立的筆錄跟私下簽的和解書差在哪?

天差地遠。調解筆錄是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你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訴訟。私下和解書只是契約,對方違約你還得先告他依約履行,拿到勝訴判決才能執行。內行人提示:對方信用不好時,寧可走法院調解而非私下和解,筆錄的效力值回票價。

Q2調解時調解委員講的話會被記下來,會影響我之後打官司嗎?

不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調解中雙方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訴訟中,法院不得採為裁判基礎。內行人提示:正因為有此保護,你在調解時可放心提條件;但一旦調解成立,筆錄上的條款就是白紙黑字的承諾。

Q3如果筆錄上的金額寫錯一個零怎麼辦?

依準用第 212 至 219 條,顯然錯誤可聲請更正。但若雙方對金額本身有爭執,就不是更正範圍,須走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內行人提示:最好的防線是當場朗讀時聽清楚、簽名前確認位數,筆錄一旦送達生效,更正難度比想像高。

Q4調解筆錄是什麼?

法院書記官就調解程序製作的正式紀錄,調解成立者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是強制執行名義。

Q5調解筆錄跟和解書差在哪?

調解筆錄是執行名義可直接執行;和解書只是契約,違約還要先起訴取得勝訴判決。

Q6什麼叫執行名義?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調解成立筆錄、確定判決、本票裁定都屬之。

Q7調解筆錄跟調解委員自行紀錄差在哪?

書記官製作的調解成立筆錄有執行力;調解委員自行記錄僅限不成立或延展期日,無執行力。

Q8調解筆錄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持筆錄正本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可一併聲請查封、扣薪或拍賣。

Q9調解筆錄寫錯怎麼更正?

顯然錯誤依準用第 212 至 219 條聲請更正;若雙方對內容有爭執,須走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Q10調解筆錄正本沒收到怎麼辦?

本條第三項規定十日內送達,逾期未收到可向承辦書記官查詢補送,並注意影響權利起算時點。

Q11怎麼確認調解條款對自己有保障?

當場要求朗讀全部條款,逐項確認金額、期限、履行方式與利息起算點,有疑義立即修改再簽名。

Q12調解筆錄 vs 確定判決哪個快?

效力相同但取得速度差很多,調解成立即取得執行名義,判決需經數月至數年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調解筆錄私下和解書確定判決
法律性質執行名義(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契約(債權憑證)執行名義
對方違約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須另行起訴取得勝訴判決才能執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所需時間調解成立即取得雙方簽署即成立但無執行力經訴訟程序數月至數年
撤銷/救濟送達後 30 日內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依民法詐欺脅迫撤銷或主張無效再審等非常救濟

調解筆錄

法律性質
執行名義(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對方違約後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所需時間
調解成立即取得
撤銷/救濟
送達後 30 日內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

私下和解書

法律性質
契約(債權憑證)
對方違約後
須另行起訴取得勝訴判決才能執行
取得所需時間
雙方簽署即成立但無執行力
撤銷/救濟
依民法詐欺脅迫撤銷或主張無效

確定判決

法律性質
執行名義
對方違約後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所需時間
經訴訟程序數月至數年
撤銷/救濟
再審等非常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 16 条(調停の成立・調書の効力、裁判上の和解と同一の効力)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28조·제29조(조정조서·재판상 화해와 동일한 효력)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調解書的製作與送達)
德國ZPO §§ 159–160(Protokoll)i.V.m. § 794 Abs. 1 Nr. 1(gerichtlicher Vergleich als Vollstreckungstitel)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30–131(procès-verbal de concili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撤銷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

(0231219 制定)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證明書。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之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   第四百十七條之裁定,經調解推事當場宣示者,應一併記載於筆錄。   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筆錄準用之。

(0790717 修正)

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之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   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之方案,經調解推事當場宣示者,應一併記載於筆錄。   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筆錄準用之。

立法理由第二項規定配合第四百十七條之修正,將「裁定」改為「解決事件之方案」。

(0880115 修正)

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   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之方案,經法官當場宣示者,應一併記載於筆錄。   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筆錄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調解委員報請法官到場前所行之調解程序,可能極為冗長,應無一律命書記官到場製作調解程序筆錄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設但書,規定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以減輕書記官之工作負擔。   二、第二項「調解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第三、四項不修正。

(0190913 制定)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撤銷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

(0231219 制定)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證明書。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之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   第四百十七條之裁定,經調解推事當場宣示者,應一併記載於筆錄。   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筆錄準用之。

(0790717 修正)

第二項規定配合第四百十七條之修正,將「裁定」改為「解決事件之方案」。

(0880115 修正)

一、調解委員報請法官到場前所行之調解程序,可能極為冗長,應無一律命書記官到場製作調解程序筆錄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設但書,規定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僅由調解委員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以減輕書記官之工作負擔。   二、第二項「調解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第三、四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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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應作調解程序筆錄,記載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及期日之延展或訴訟之辯論。但調解委員行調解時,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