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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牘字第 90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當事人就一之給付同意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而成立訴訟和解或調解者,並非當然適用本條第二項之規定

全文內容

查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者有同一效力,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僅係就和解及調解之效力而為規定,而就和解之本質而言,一方面因為當事人之訴訟行為,一方面亦為當事人間私法上之法律行為,至於調解,其本質原屬非訟事件,均與法院所為意思表示之訴訟行為有別。故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判決之一切規定,對和解及調解並不能當然適用。當事人就一定之給付同意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而成立和解或調解,而並未同時約定債務人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者,似不能當然適用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至於公證,僅為就當事人之法律行為賦予公證力,純屬非訟事件,其經公證之法律行為內容,如上開之特別約定,自尤無準用上開條項規定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令牘字第 90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就一之給付同意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而成立訴訟和解或調解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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