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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當事人不到場之效果)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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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當事人一造或兩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得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Q · 調解那天沒到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會「酌量情形」決定:可能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能另定調解期日。你無法控制法官選哪一個。關鍵在於有沒有事前具狀聲請改期並附證明,這是法官判斷的重要依據。最壞情況是法官宣告不成立、對方又在場依第419條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案件在你缺席下直接進入訴訟。

白話解讀

你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看了一眼發現那天剛好要開會或出差,心裡想「反正只是調解吧」就沒特別處理。這是非常常見但非常危險的錯誤。這條給法官超大裁量權:當事人兩造或一造不到場時,法官「酌量情形」可以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以另定期日。你無法控制他選哪個,更無法事後補救。最糟的情況是:法官不耐煩宣告調解不成立,對方當天有到場又立刻依第 419 條第 1 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案件在你缺席的情況下直接進入訴訟,而你連辯護材料都沒帶。一個以為沒事的缺席,可能是整個案件的轉折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為調解程序中關於當事人不到場的效果規定。當兩造或一造於指定的調解期日未到場時,法官得依個案具體情況裁量,選擇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屬賦予法官程序裁量權的條文,目的在兼顧調解效率與當事人程序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法官得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期日,由法官裁量。

Q2調解可以請假嗎?

可以,但最晚應於開庭前具狀聲請改期並附證明,臨時請假不一定被採認。

Q3對方調解不到場我能要求直接進訴訟嗎?

可以,到場一方可請法官認定不成立並依第419條第1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

Q4調解不到場有罰款嗎?

第420條本身無罰款,但經法官命到場而不到者,可能依第409條處罰鍰。

Q5視為調解不成立後案件怎麼走?

進入第419條後續程序,到場一方可當場聲請進入訴訟辯論。

Q6兩造都沒到場會怎樣?

法官同樣得酌量視為不成立或另定期日,但通常傾向不成立終結程序。

Q7調解期日可以改期幾次?

無明文次數上限,由法官裁量,惡意拖延可能被直接認定不成立。

Q8被告想拖延可以故意不到場嗎?

風險高,到場的原告可當場聲請進入訴訟,反而加速不利於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視為調解不成立另定調解期日
觸發條件法官認當事人缺席無正當理由或無調解可能法官認缺席有正當理由或仍有調解空間
對案件影響程序終結,到場方可依第419條聲請進入訴訟程序延續,重新指定期日續行調解
當事人可影響因素事前未通知、無正當理由缺席風險最高事前具狀聲請改期並附證明可提高機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 第14条(調停の不成立)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31조·제32조(조정의 불성립)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调解,第96-99条)
🇩🇪 德國§ 278 ZPO(Güteverhandlung / gütliche Streitbeile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27-131(conciliation et médi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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