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當事人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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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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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當事人一造或兩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得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Q · 調解那天沒到場會怎樣?
可能被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能另定期日,由法官裁量
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會「酌量情形」決定:可能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能另定調解期日。你無法控制法官選哪一個。關鍵在於有沒有事前具狀聲請改期並附證明,這是法官判斷的重要依據。最壞情況是法官宣告不成立、對方又在場依第419條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案件在你缺席下直接進入訴訟。
深度解讀
你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看了一眼發現那天剛好要開會或出差,心裡想「反正只是調解吧」就沒特別處理。這是非常常見但非常危險的錯誤。這條給法官超大裁量權:當事人兩造或一造不到場時,法官「酌量情形」可以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以另定期日。你無法控制他選哪個,更無法事後補救。最糟的情況是:法官不耐煩宣告調解不成立,對方當天有到場又立刻依第 419 條第 1 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案件在你缺席的情況下直接進入訴訟,而你連辯護材料都沒帶。一個以為沒事的缺席,可能是整個案件的轉折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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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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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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