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當事人不到場之效果)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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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當事人一造或兩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得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Q · 調解那天沒到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會「酌量情形」決定:可能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能另定調解期日。你無法控制法官選哪一個。關鍵在於有沒有事前具狀聲請改期並附證明,這是法官判斷的重要依據。最壞情況是法官宣告不成立、對方又在場依第419條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案件在你缺席下直接進入訴訟。
白話解讀
你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看了一眼發現那天剛好要開會或出差,心裡想「反正只是調解吧」就沒特別處理。這是非常常見但非常危險的錯誤。這條給法官超大裁量權:當事人兩造或一造不到場時,法官「酌量情形」可以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以另定期日。你無法控制他選哪個,更無法事後補救。最糟的情況是:法官不耐煩宣告調解不成立,對方當天有到場又立刻依第 419 條第 1 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案件在你缺席的情況下直接進入訴訟,而你連辯護材料都沒帶。一個以為沒事的缺席,可能是整個案件的轉折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為調解程序中關於當事人不到場的效果規定。當兩造或一造於指定的調解期日未到場時,法官得依個案具體情況裁量,選擇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屬賦予法官程序裁量權的條文,目的在兼顧調解效率與當事人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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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法官得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期日,由法官裁量。
Q2調解可以請假嗎?▾
可以,但最晚應於開庭前具狀聲請改期並附證明,臨時請假不一定被採認。
Q3對方調解不到場我能要求直接進訴訟嗎?▾
可以,到場一方可請法官認定不成立並依第419條第1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
Q4調解不到場有罰款嗎?▾
第420條本身無罰款,但經法官命到場而不到者,可能依第409條處罰鍰。
Q5視為調解不成立後案件怎麼走?▾
進入第419條後續程序,到場一方可當場聲請進入訴訟辯論。
Q6兩造都沒到場會怎樣?▾
法官同樣得酌量視為不成立或另定期日,但通常傾向不成立終結程序。
Q7調解期日可以改期幾次?▾
無明文次數上限,由法官裁量,惡意拖延可能被直接認定不成立。
Q8被告想拖延可以故意不到場嗎?▾
風險高,到場的原告可當場聲請進入訴訟,反而加速不利於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視為調解不成立 | 另定調解期日 |
|---|---|---|
| 觸發條件 | 法官認當事人缺席無正當理由或無調解可能 | 法官認缺席有正當理由或仍有調解空間 |
| 對案件影響 | 程序終結,到場方可依第419條聲請進入訴訟 | 程序延續,重新指定期日續行調解 |
| 當事人可影響因素 | 事前未通知、無正當理由缺席風險最高 | 事前具狀聲請改期並附證明可提高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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