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當事人不到場之效果)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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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當事人一造或兩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得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Q · 調解那天沒到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不到場時,法官會「酌量情形」決定:可能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能另定調解期日。你無法控制法官選哪一個。關鍵在於有沒有事前具狀聲請改期並附證明,這是法官判斷的重要依據。最壞情況是法官宣告不成立、對方又在場依第419條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案件在你缺席下直接進入訴訟。
白話解讀
你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看了一眼發現那天剛好要開會或出差,心裡想「反正只是調解吧」就沒特別處理。這是非常常見但非常危險的錯誤。這條給法官超大裁量權:當事人兩造或一造不到場時,法官「酌量情形」可以視為調解不成立,也可以另定期日。你無法控制他選哪個,更無法事後補救。最糟的情況是:法官不耐煩宣告調解不成立,對方當天有到場又立刻依第 419 條第 1 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案件在你缺席的情況下直接進入訴訟,而你連辯護材料都沒帶。一個以為沒事的缺席,可能是整個案件的轉折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為調解程序中關於當事人不到場的效果規定。當兩造或一造於指定的調解期日未到場時,法官得依個案具體情況裁量,選擇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屬賦予法官程序裁量權的條文,目的在兼顧調解效率與當事人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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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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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當天臨時發高燒去不了,調解會怎樣?▾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酌量情形,可能另定期日,也可能視為調解不成立。差別在於你有沒有事前通知或當天補送就醫證明。內行人提示:發現去不了的第一件事是打電話給書記官說明並補具狀聲請改期,事前通知與事後解釋在法官眼裡是完全不同的專業度。
Q2對方三次不到場,我可以要求直接進訴訟嗎?▾
可以。對方不到場而你到場時,可主動請法官依第420條認定調解不成立並依第419條第1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內行人提示:事先準備好訴訟辯論書狀並當日攜帶,法官宣告不成立那一刻就能當庭提出,把對方的怠惰轉化為你的程序優勢。
Q3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法官得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結果由法官裁量決定。
Q4視為調解不成立和另定期日差在哪?▾
前者程序終結、到場方可進訴訟;後者程序延續、重新指定期日。差別取決於法官對缺席理由的評價。
Q5什麼叫法官酌量情形?▾
指法律授權法官就個案具體狀況自行斟酌,例如缺席有無正當理由、是否仍有調解空間,決定如何處置。
Q6調解和訴訟有什麼不同?▾
調解是訴訟前促成合意的程序,不成立不代表敗訴;訴訟是法院實體審理判決,兩者是不同階段。
Q7調解去不了要怎麼請假?▾
最晚開庭前一日具狀向法院聲請改期,附醫師診斷書或出差證明,並電話通知書記官,不要當天才請人轉達。
Q8對方調解不到場我要怎麼進訴訟?▾
當場請法官依第420條認定調解不成立,再依第419條第1項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當日攜帶辯論書狀。
Q9怎麼證明我缺席有正當理由?▾
提出醫師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出差派遣令等客觀文件,並儘早補送法院,事前通知優於事後解釋。
Q10調解改期要花錢嗎?▾
聲請改期本身通常不另收費,調解程序費用依第423條於不成立時依規定負擔,與改期無直接關係。
Q11第420條 vs 第409條罰鍰差在哪?▾
第420條規範不到場的程序效果(不成立或另定期日),第409條才是經命本人到場仍不到的罰鍰,兩者觸發要件不同。
Q12第420條 vs 第385條一造辯論判決差在哪?▾
第420條在調解階段、後果是不成立或另定期日;第385條在訴訟階段、後果是法官得依到場方聲請逕為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視為調解不成立 | 另定調解期日 |
|---|---|---|
| 觸發條件 | 法官認當事人缺席無正當理由或無調解可能 | 法官認缺席有正當理由或仍有調解空間 |
| 對案件影響 | 程序終結,到場方可依第419條聲請進入訴訟 | 程序延續,重新指定期日續行調解 |
| 當事人可影響因素 | 事前未通知、無正當理由缺席風險最高 | 事前具狀聲請改期並附證明可提高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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