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8 條(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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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規定,法官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亦得報請法官為之。
Q · 調解可以只派律師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此時委任律師代理並不等於本人到場,未到場者依第 409 條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調解委員雖無直接命令權,但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法官發此命令,是程序第一線的實質決定者。是否須本人到場,以期日通知書記載或法官當庭指示為準。
白話解讀
你被告了,你想說反正我有律師,律師去調解就好吧。這條會打碎這個想法。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命令你本人親自到場,不是代理人到,是你人到。更關鍵的是:連調解委員都有權力「報請」法官發這個命令。很多人以為只有法官能做這種要求,實際上調解委員是第一線的實質決定者,他一覺得你本人不到就談不成,法官幾乎都會採納。為什麼法律這樣設計?因為調解的核心是和解,和解的核心是意願。律師可以談條件,但「我本人同意這樣和解」這句話,只能由你親口說。法律強制你本人到場,是為了保障對方談到最後能拿到真實的你的意思表示,不是律師代簽的東西。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為調解程序之到場命令規定,賦予法官於必要時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之裁量權,並使調解委員得報請法官行使該權限,目的在於確保調解和解所需之真實意思表示無法由代理人完全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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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408 條是什麼?▾
規定法官必要時可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調解期日,調解委員也可報請法官發此命令。
Q2調解一定要本人到場嗎?▾
原則可委任律師代理,但法官命本人到場時就必須親自到,律師到場不算數。
Q3被命本人到場卻沒去會怎樣?▾
依第 409 條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且影響法官對你的程序態度評價。
Q4調解委員可以命我到場嗎?▾
調解委員沒有直接命令權,但可報請法官行之,實務上法官多會尊重其判斷。
Q5我生病不能到調解怎麼辦?▾
期日前提出正當理由並附證明(診斷書、住院證明),法官通常會改期或准書面陳述。
Q6公司被聲請調解誰要到場?▾
法官命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時,須由負責人(如董事長)親自到,不能只派法務或律師。
Q7可以視訊參加調解嗎?▾
部分法院已開放視訊調解,須事前書面聲請並經法官同意,設備穩定度是關鍵。
Q8命本人到場的命令何時下達?▾
通常載於期日通知書,或由法官於期日當庭口頭為之,收到通知務必先檢查有無此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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