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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8 條(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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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規定,法官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亦得報請法官為之。

Q · 調解可以只派律師去嗎?

不一定。法官命你本人到場時就得親自到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此時委任律師代理並不等於本人到場,未到場者依第 409 條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調解委員雖無直接命令權,但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法官發此命令,是程序第一線的實質決定者。是否須本人到場,以期日通知書記載或法官當庭指示為準。

深度解讀

你被告了,你想說反正我有律師,律師去調解就好吧。這條會打碎這個想法。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命令你本人親自到場,不是代理人到,是你人到。更關鍵的是:連調解委員都有權力「報請」法官發這個命令。很多人以為只有法官能做這種要求,實際上調解委員是第一線的實質決定者,他一覺得你本人不到就談不成,法官幾乎都會採納。為什麼法律這樣設計?因為調解的核心是和解,和解的核心是意願。律師可以談條件,但「我本人同意這樣和解」這句話,只能由你親口說。法律強制你本人到場,是為了保障對方談到最後能拿到真實的你的意思表示,不是律師代簽的東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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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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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規定:「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