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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08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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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規定,法官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亦得報請法官為之。

Q · 調解可以只派律師去嗎?

不一定。法官命你本人到場時就得親自到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此時委任律師代理並不等於本人到場,未到場者依第 409 條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調解委員雖無直接命令權,但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法官發此命令,是程序第一線的實質決定者。是否須本人到場,以期日通知書記載或法官當庭指示為準。

白話解讀

你被告了,你想說反正我有律師,律師去調解就好吧。這條會打碎這個想法。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命令你本人親自到場,不是代理人到,是你人到。更關鍵的是:連調解委員都有權力「報請」法官發這個命令。很多人以為只有法官能做這種要求,實際上調解委員是第一線的實質決定者,他一覺得你本人不到就談不成,法官幾乎都會採納。為什麼法律這樣設計?因為調解的核心是和解,和解的核心是意願。律師可以談條件,但「我本人同意這樣和解」這句話,只能由你親口說。法律強制你本人到場,是為了保障對方談到最後能拿到真實的你的意思表示,不是律師代簽的東西。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為調解程序之到場命令規定,賦予法官於必要時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之裁量權,並使調解委員得報請法官行使該權限,目的在於確保調解和解所需之真實意思表示無法由代理人完全取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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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命我到場,但我生病真的不能來,怎麼辦?

期日前提出正當理由並附證明(診斷書、住院證明)。法官通常會改期或准許書面陳述。實務上最強的正當理由是住院證明和國外出差證明,單純說「工作忙」很難被接受。

Q2我不在台灣,能視訊參加調解嗎?

部分法院已開放視訊調解,但前提是法官同意。你需要在期日前書面聲請,說明為什麼不能到場並提議視訊方式。視訊調解的關鍵是網路環境和設備,事先準備好穩定設備比什麼都重要。

Q3民事訴訟法 408 條是什麼?

規定法官必要時可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調解期日,調解委員也可報請法官發此命令,確保和解的真實意思表示。

Q4什麼叫命本人到場?

法院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庭,不得僅由委任律師或代理人出席,律師到場不算本人到場。

Q5調解委員的報請權是什麼?

調解委員無直接命令權,但認有必要時可向法官提出命本人到場的建議,法官多會尊重其第一線判斷。

Q6法定代理人本人指的是誰?

成年有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本人就是你;公司則指負責人、未成年人則指父母,不能再找別人代理。

Q7收到調解通知怎麼確認要不要本人到?

逐字檢查期日通知書有無「命當事人本人到場」記載,或留意法官當庭口頭指示,漏看就可能挨罰。

Q8被命本人到場但不能到怎麼辦?

期日前以書面聲請改期,附診斷書、住院或國外出差證明;短期無法返國可聲請視訊參與。

Q9怎麼讓對方本人也到場談?

向調解委員提出具體理由(如對方公司須由負責人決定和解),請其報請法官命對方本人到場。

Q10不服未到場的罰鍰裁定怎麼救濟?

於收受裁定後 10 日內依第 487 條提起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Q11本人到場 vs 委任律師代理差在哪?

未命本人到場時律師代理可行;一旦命本人到場,律師到場不算數,須本人親口確認和解意思。

Q12法官命到場 vs 調解委員報請差在哪?

法官有直接命令權,調解委員只能報請法官,但其第一線判斷常被法官採納。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上訴向第二審法院提起者,該法院書記官應速通知第一審法院書記官送交訴訟卷宗。   第一審法院書記官接收前項通知後,應速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推事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前章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

(0880115 修正)

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立法理由將「法院」修正為「法官」,俾資明確,並增訂「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以利適用。

(0190913 制定)

上訴向第二審法院提起者,該法院書記官應速通知第一審法院書記官送交訴訟卷宗。   第一審法院書記官接收前項通知後,應速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推事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前章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

(0880115 修正)

將「法院」修正為「法官」,俾資明確,並增訂「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以利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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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規定:「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