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7-1 條(調解程序之指揮)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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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規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主任調解委員。
Q · 調解是法官主持還是調解委員主持?
依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包括問話順序、發言節奏與時間分配,法官原則上不在場;僅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介入。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統籌指揮。
白話解讀
你走進調解室,以為法官會主持全場。實際上法官可能根本不在場。這條授權調解委員自己指揮調解程序:怎麼問話、誰先講、多少時間、什麼節奏,全部由調解委員決定。法官只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進場。如果有兩個以上調解委員,法官會指定其中一人當「主任調解委員」。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調解不是審判,不需要法律專家主導,而是需要一個能讓雙方卸下心防、找出共識的人。所以第一次走進調解室看到主持人不是法官,這不是被冷落,這是調解程序的本來面貌。看不懂這個遊戲規則,你從頭到尾都在找錯對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為調解程序指揮權之規範,明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調解委員二人以上者,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統籌程序進行與對法官之報告,建立以調解委員為主、法官為後備監督的程序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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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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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委員說的話有法律效力嗎?▾
調解委員沒有裁判權,其建議不是判決。但他整理、雙方都同意的調解方案會作成調解筆錄,經法官核定後具有與判決同等效力(民訴第416條)。
Q2我可以不讓調解委員主持,直接要求法官來嗎?▾
可以,但要有正當理由。依民訴第406條之1第2項但書,兩造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直接由法官進行。一般民事小爭議不容易成功請到法官。
Q3調解是法官還是調解委員主持?▾
原則由調解委員指揮程序,法官僅在調解有望成立或有重大問題時介入。
Q4什麼是主任調解委員?▾
調解委員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的統籌者,負責程序指揮、續行期日與對法官報告。
Q5調解委員的程序指揮權包含什麼?▾
問話方式、誰先發言、時間分配與整體節奏,由調解委員決定。
Q6民訴407-1是什麼?▾
規範調解程序指揮權歸調解委員、二人以上由法官指定主任調解委員的條文。
Q7調解時怎麼判斷誰是主任調解委員?▾
二人以上時,主導發言、安排節奏的那位通常就是法官指定的主任調解委員。
Q8怎麼要求改由法官主持調解?▾
依第406條之1第2項但書,提出正當理由,兩造合意或法官認適當時得為之,小爭議不易成功。
Q9調解現場該怎麼應對調解委員?▾
配合其程序安排,展現合理性與誠意,把引導性提問當成評估和解空間的線索。
Q10調解方案怎麼變成有效力?▾
雙方同意後作成調解筆錄,經法官核定即與判決同等效力。
Q11主任調解委員 vs 一般調解委員差在哪?▾
主任統籌全程、定續行期日、彙整對法官報告;一般委員於受指派範圍進行。
Q12調解委員 vs 法官在調解中誰說了算?▾
程序由委員指揮,但最終裁定權與調解方案核定權在法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角色 | 程序指揮權 | 對法官報告 | 續行期日指定 | 是否常在場 |
|---|---|---|---|---|
| 一般調解委員 | 於受指派範圍內進行調解 | 協同 | 否 | 是 |
| 主任調解委員 | 統籌指揮全程 | 彙整主導 | 是 | 是 |
| 法官 | 後備監督 | 受報告者 | 最終核定 | 否(僅必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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