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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07-1 條(調解程序之指揮)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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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規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主任調解委員。

Q · 調解是法官主持還是調解委員主持?

依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包括問話順序、發言節奏與時間分配,法官原則上不在場;僅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介入。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統籌指揮。

白話解讀

你走進調解室,以為法官會主持全場。實際上法官可能根本不在場。這條授權調解委員自己指揮調解程序:怎麼問話、誰先講、多少時間、什麼節奏,全部由調解委員決定。法官只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進場。如果有兩個以上調解委員,法官會指定其中一人當「主任調解委員」。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調解不是審判,不需要法律專家主導,而是需要一個能讓雙方卸下心防、找出共識的人。所以第一次走進調解室看到主持人不是法官,這不是被冷落,這是調解程序的本來面貌。看不懂這個遊戲規則,你從頭到尾都在找錯對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為調解程序指揮權之規範,明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調解委員二人以上者,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統籌程序進行與對法官之報告,建立以調解委員為主、法官為後備監督的程序分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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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委員說的話有法律效力嗎?

調解委員沒有裁判權,其建議不是判決。但他整理、雙方都同意的調解方案會作成調解筆錄,經法官核定後具有與判決同等效力(民訴第416條)。

Q2我可以不讓調解委員主持,直接要求法官來嗎?

可以,但要有正當理由。依民訴第406條之1第2項但書,兩造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直接由法官進行。一般民事小爭議不容易成功請到法官。

Q3調解是法官還是調解委員主持?

原則由調解委員指揮程序,法官僅在調解有望成立或有重大問題時介入。

Q4什麼是主任調解委員?

調解委員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的統籌者,負責程序指揮、續行期日與對法官報告。

Q5調解委員的程序指揮權包含什麼?

問話方式、誰先發言、時間分配與整體節奏,由調解委員決定。

Q6民訴407-1是什麼?

規範調解程序指揮權歸調解委員、二人以上由法官指定主任調解委員的條文。

Q7調解時怎麼判斷誰是主任調解委員?

二人以上時,主導發言、安排節奏的那位通常就是法官指定的主任調解委員。

Q8怎麼要求改由法官主持調解?

依第406條之1第2項但書,提出正當理由,兩造合意或法官認適當時得為之,小爭議不易成功。

Q9調解現場該怎麼應對調解委員?

配合其程序安排,展現合理性與誠意,把引導性提問當成評估和解空間的線索。

Q10調解方案怎麼變成有效力?

雙方同意後作成調解筆錄,經法官核定即與判決同等效力。

Q11主任調解委員 vs 一般調解委員差在哪?

主任統籌全程、定續行期日、彙整對法官報告;一般委員於受指派範圍進行。

Q12調解委員 vs 法官在調解中誰說了算?

程序由委員指揮,但最終裁定權與調解方案核定權在法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角色程序指揮權對法官報告續行期日指定是否常在場
一般調解委員於受指派範圍內進行調解協同
主任調解委員統籌指揮全程彙整主導
法官後備監督受報告者最終核定否(僅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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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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