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7-1 條(調解程序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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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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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規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主任調解委員。
Q · 調解是法官主持還是調解委員主持?
原則由調解委員主持,法官僅必要時介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包括問話順序、發言節奏與時間分配,法官原則上不在場;僅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介入。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統籌指揮。
深度解讀
你走進調解室,以為法官會主持全場。實際上法官可能根本不在場。這條授權調解委員自己指揮調解程序:怎麼問話、誰先講、多少時間、什麼節奏,全部由調解委員決定。法官只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進場。如果有兩個以上調解委員,法官會指定其中一人當「主任調解委員」。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調解不是審判,不需要法律專家主導,而是需要一個能讓雙方卸下心防、找出共識的人。所以第一次走進調解室看到主持人不是法官,這不是被冷落,這是調解程序的本來面貌。看不懂這個遊戲規則,你從頭到尾都在找錯對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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