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407-1調解程序之指揮

快速跳轉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規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主任調解委員。

Q · 調解是法官主持還是調解委員主持?

原則由調解委員主持,法官僅必要時介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包括問話順序、發言節奏與時間分配,法官原則上不在場;僅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介入。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統籌指揮。

白話解讀

你走進調解室,以為法官會主持全場。實際上法官可能根本不在場。這條授權調解委員自己指揮調解程序:怎麼問話、誰先講、多少時間、什麼節奏,全部由調解委員決定。法官只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進場。如果有兩個以上調解委員,法官會指定其中一人當「主任調解委員」。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調解不是審判,不需要法律專家主導,而是需要一個能讓雙方卸下心防、找出共識的人。所以第一次走進調解室看到主持人不是法官,這不是被冷落,這是調解程序的本來面貌。看不懂這個遊戲規則,你從頭到尾都在找錯對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為調解程序指揮權之規範,明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調解委員二人以上者,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統籌程序進行與對法官之報告,建立以調解委員為主、法官為後備監督的程序分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委員說的話有法律效力嗎?

調解委員沒有裁判權,其建議不是判決。但他整理、雙方都同意的調解方案會作成調解筆錄,經法官核定後具有與判決同等效力(民訴第416條)。

Q2我可以不讓調解委員主持,直接要求法官來嗎?

可以,但要有正當理由。依民訴第406條之1第2項但書,兩造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直接由法官進行。一般民事小爭議不容易成功請到法官。

Q3調解是法官還是調解委員主持?

原則由調解委員指揮程序,法官僅在調解有望成立或有重大問題時介入。

Q4什麼是主任調解委員?

調解委員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的統籌者,負責程序指揮、續行期日與對法官報告。

Q5調解委員的程序指揮權包含什麼?

問話方式、誰先發言、時間分配與整體節奏,由調解委員決定。

Q6民訴407-1是什麼?

規範調解程序指揮權歸調解委員、二人以上由法官指定主任調解委員的條文。

Q7調解時怎麼判斷誰是主任調解委員?

二人以上時,主導發言、安排節奏的那位通常就是法官指定的主任調解委員。

Q8怎麼要求改由法官主持調解?

依第406條之1第2項但書,提出正當理由,兩造合意或法官認適當時得為之,小爭議不易成功。

Q9調解現場該怎麼應對調解委員?

配合其程序安排,展現合理性與誠意,把引導性提問當成評估和解空間的線索。

Q10調解方案怎麼變成有效力?

雙方同意後作成調解筆錄,經法官核定即與判決同等效力。

Q11主任調解委員 vs 一般調解委員差在哪?

主任統籌全程、定續行期日、彙整對法官報告;一般委員於受指派範圍進行。

Q12調解委員 vs 法官在調解中誰說了算?

程序由委員指揮,但最終裁定權與調解方案核定權在法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角色程序指揮權對法官報告續行期日指定是否常在場
一般調解委員於受指派範圍內進行調解協同
主任調解委員統籌指揮全程彙整主導
法官後備監督受報告者最終核定否(僅必要時)

程序指揮權

一般調解委員
於受指派範圍內進行調解
主任調解委員
統籌指揮全程
法官
後備監督

對法官報告

一般調解委員
協同
主任調解委員
彙整主導
法官
受報告者

續行期日指定

一般調解委員
主任調解委員
法官
最終核定

是否常在場

一般調解委員
主任調解委員
法官
否(僅必要時)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四百零六條之一已規定調解先由調解委員行之,為期其程序進行順暢,於法官到場前,應賦予調解委員程序指揮權,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並應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行之。爰予增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四百零六條之一已規定調解先由調解委員行之,為期其程序進行順暢,於法官到場前,應賦予調解委員程序指揮權,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並應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行之。爰予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7-1 條規定:「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