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7-1 條(調解程序之指揮)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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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規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主任調解委員。
Q · 調解是法官主持還是調解委員主持?
依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包括問話順序、發言節奏與時間分配,法官原則上不在場;僅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介入。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統籌指揮。
白話解讀
你走進調解室,以為法官會主持全場。實際上法官可能根本不在場。這條授權調解委員自己指揮調解程序:怎麼問話、誰先講、多少時間、什麼節奏,全部由調解委員決定。法官只在「調解有成立之望」或「出現重大問題」時才進場。如果有兩個以上調解委員,法官會指定其中一人當「主任調解委員」。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調解不是審判,不需要法律專家主導,而是需要一個能讓雙方卸下心防、找出共識的人。所以第一次走進調解室看到主持人不是法官,這不是被冷落,這是調解程序的本來面貌。看不懂這個遊戲規則,你從頭到尾都在找錯對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1為調解程序指揮權之規範,明定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指揮;調解委員二人以上者,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統籌程序進行與對法官之報告,建立以調解委員為主、法官為後備監督的程序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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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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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一定要法官在場嗎?▾
不用。原則由調解委員指揮程序,法官僅在調解有望成立或有重大問題時介入。
Q2主任調解委員是誰指定的?▾
由法官指定,僅在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才需要。
Q3調解委員可以決定發言順序嗎?▾
可以。程序指揮權在調解委員,包含問話方式、誰先講、時間分配。
Q4主任調解委員和一般調解委員差在哪?▾
主任統籌程序、續行期日安排與對法官報告,份量較重。
Q5走進調解室看不到法官正常嗎?▾
正常。依本條調解委員就有程序主導權,不是被冷落。
Q6可以要求改由法官主持調解嗎?▾
可以但要正當理由,依第406條之1第2項但書,兩造合意或法官認適當時得為之。
Q7調解委員說的話有法律效力嗎?▾
本身無裁判權,但雙方同意的調解方案經法官核定後與判決同等效力。
Q8調解委員偏向某方的提問該怎麼看?▾
通常是法官可能看法的線索,順其邏輯調整主張常更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角色 | 程序指揮權 | 對法官報告 | 續行期日指定 | 是否常在場 |
|---|---|---|---|---|
| 一般調解委員 | 於受指派範圍內進行調解 | 協同 | 否 | 是 |
| 主任調解委員 | 統籌指揮全程 | 彙整主導 | 是 | 是 |
| 法官 | 後備監督 | 受報告者 | 最終核定 | 否(僅必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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