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90016097 號
要旨
法院受理調解事件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遇有非本人到場時,宜確認是否為當事人親自委任,如有疑義,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主旨
法院受理之調解事件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為免發生冒名聲請調解之情形,遇有非本人到場時,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 109 年 4 月 28 日院台業貳字第 1090133048 號函辦理。
二、邇來發現詐欺集團偽冒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人,雙方分別委任訴訟代理人具狀向地方法院聲請民事調解,並於調解期日由雙方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到場,成立調解,嗣持調解筆錄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等不法情事。為防杜相類情形,法院受理之調解事件有旨揭情形時,宜向訴訟代理人確認是否為當事人本人親自委任,如有疑義,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以維當事人權益。
三、檢附監察院上開函文及其附件各 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監察院、本院資訊處(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