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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3.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4.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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