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0-1 條
- 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2.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 3.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4.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規定,第一審訴訟中兩造得合意移付調解,調解成立則訴訟終結,原告可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Q · 訴訟打到一半想和解,可以退裁判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可將事件移付調解,此時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則訴訟終結,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調解不成立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先前的攻擊防禦方法不會白費。
白話解讀
訴訟不是開弓就沒有回頭箭。打到一半律師費燒了一堆、雙方情緒繃到極點但誰也不想先認輸,這種時刻很多人以為只能繼續打到底。其實在第一審訴訟繫屬中,雙方合意隨時可以把案子移到調解程序。更實際的是:如果調解成功,你已經繳的裁判費退還三分之二。一件標的 500 萬的訴訟,一審裁判費約 5 萬元,退還三分之二就是 33,333 元實際進口袋。這不只是省錢,是法院用真金白銀鼓勵你和解。更重要的隱藏價值是「體面的退場」:很多訴訟到後期雙方律師私下早就談好條件,但當事人礙於面子不願撤告,這條提供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台階。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會繼續,你之前的攻擊防禦不會白費。調解成立後如果有無效或可撤銷原因,也可以準用第 380 條第 2 項請求繼續原訴訟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為訴訟中移付調解制度,指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得將事件由訴訟程序移付調解;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並得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調解不成立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構成當事人於訴訟中合意尋求和解的程序選擇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420 條之 1 是什麼?▾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的制度,調解成立訴訟終結並可退裁判費三分之二。
Q2訴訟中移付調解要在什麼階段?▾
限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案件進二審即不能用本條。
Q3移付調解可以退多少裁判費?▾
調解成立可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須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
Q4調解不成立會怎樣?▾
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先前的攻擊防禦方法仍有效,不需重新起訴。
Q5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第 416 條),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6移付調解需要兩造都同意嗎?▾
需要,本條以兩造合意為要件,單方無法逕行移付。
Q7和解後發現被騙簽下不合理條件能救嗎?▾
本條第 4 項準用第 380 條第 2 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可請求繼續原訴訟,但須繳回退還的裁判費。
Q8退裁判費的三個月期限怎麼算?▾
自調解成立之日起算三個月,逾期即喪失退費權利,不可回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移付調解成立 | 撤回起訴 | 訴訟上和解 |
|---|---|---|---|
| 爭議是否終局解決 | 是,一次終局解決 | 否,爭議未解決對方可能反告 | 是,一次終局解決 |
| 裁判費退還 | 退三分之二 | 退三分之二(第 83 條) | 退三分之二(第 84 條) |
| 執行力 | 有,同訴訟上和解(第 416 條) | 無 | 有 |
| 事後救濟 | 有無效或撤銷原因可準用第 380 條第 2 項繼續原訴訟 | 原則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訴受限制 | 得請求繼續審判(第 380 條第 2 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