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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20-1 條

  1. 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 2.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3. 3.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4. 4.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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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規定,第一審訴訟中兩造得合意移付調解,調解成立則訴訟終結,原告可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Q · 訴訟打到一半想和解,可以退裁判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可將事件移付調解,此時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則訴訟終結,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調解不成立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先前的攻擊防禦方法不會白費。

白話解讀

訴訟不是開弓就沒有回頭箭。打到一半律師費燒了一堆、雙方情緒繃到極點但誰也不想先認輸,這種時刻很多人以為只能繼續打到底。其實在第一審訴訟繫屬中,雙方合意隨時可以把案子移到調解程序。更實際的是:如果調解成功,你已經繳的裁判費退還三分之二。一件標的 500 萬的訴訟,一審裁判費約 5 萬元,退還三分之二就是 33,333 元實際進口袋。這不只是省錢,是法院用真金白銀鼓勵你和解。更重要的隱藏價值是「體面的退場」:很多訴訟到後期雙方律師私下早就談好條件,但當事人礙於面子不願撤告,這條提供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台階。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會繼續,你之前的攻擊防禦不會白費。調解成立後如果有無效或可撤銷原因,也可以準用第 380 條第 2 項請求繼續原訴訟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為訴訟中移付調解制度,指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得將事件由訴訟程序移付調解;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並得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調解不成立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構成當事人於訴訟中合意尋求和解的程序選擇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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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訟打了一年多突然想調解,對方會同意嗎?

關鍵是找到對方也想退場的理由。退三分之二裁判費是一張好牌,但更有力的往往是對方律師費已超過可能勝訴金額、對方有新案子不想糾纏等。內行人提示:移付調解提議用書狀比口頭有力,書狀同時送達對方律師會促使律師向當事人傳達壓力。

Q2調解成立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依第 416 條第 1 項,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具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重新起訴。內行人提示:調解書寫得越具體(金額、時間、履行方式、違約條款)越有執行力。

Q3我和解後才發現被騙簽了不合理的條件,可以救嗎?

可以。本條第 4 項明定準用第 380 條第 2 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可請求繼續原訴訟程序,但要先繳回退還的三分之二裁判費。內行人提示:詐欺、錯誤或脅迫等撤銷原因必須在知悉後法定期間內提出,一發現被騙馬上找律師處理。

Q4民事訴訟法 420 條之 1 是什麼?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的制度,調解成立訴訟終結並可退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撤回與打到底之外的第三條退場路。

Q5移付調解和撤回起訴差在哪?

退費都是三分之二,但移付調解成立一次終局解決爭議且有執行力;撤回起訴不解決爭端,對方可能再來一次。

Q6什麼叫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移付調解期間訴訟暫停而非消滅,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先前攻擊防禦方法不會白費。

Q7調解成立和訴訟上和解效力一樣嗎?

依第 416 條,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皆具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8訴訟中移付調解怎麼聲請?

評估期望值 → 與對方溝通合意 → 兩造共同具狀向受訴法院聲請移付調解 → 進入調解程序。

Q9退裁判費三分之二怎麼算?

以已繳第一審裁判費為基數退三分之二,例如裁判費 5 萬元退約 33,333 元,須於調解成立後三個月內聲請。

Q10移付調解要不要另外花錢?

移付調解不另徵裁判費,調解成立反可退回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是省錢的退場路徑。

Q11怎麼讓對方願意移付調解?

用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當誘因,書狀同時送達對方律師施壓;舉證對方繼續訴訟成本高於和解利益。

Q12移付調解 vs 訴訟上和解哪個好?

兩者效力與退費相同,差別在程序:移付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協助,訴訟上和解由當事人於法官前直接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移付調解成立撤回起訴訴訟上和解
爭議是否終局解決是,一次終局解決否,爭議未解決對方可能反告是,一次終局解決
裁判費退還退三分之二退三分之二(第 83 條)退三分之二(第 84 條)
執行力有,同訴訟上和解(第 416 條)
事後救濟有無效或撤銷原因可準用第 380 條第 2 項繼續原訴訟原則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訴受限制得請求繼續審判(第 380 條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20条(受訴裁判所による訴訟事件の調停付託)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6조(수소법원의 조정 회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章 法院調解(先行調解與訴訟中調解制度)
🇩🇪 德國ZPO § 278 Abs. 5(Verweisung an den Güterichter zur gütlichen Streitbeile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31-1 et s.(médiation judiciaire ordonnée par le juge)
🇺🇸 美國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 28 U.S.C. §§ 651–658(court-annexed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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