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法庭筆錄不得挖補塗改,增刪須蓋章並記明字數,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以供辨認。
Q · 法庭筆錄可以隨便塗改嗎?
不行,增刪必須蓋章並記明字數
依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若確有增加或刪除的必要,必須蓋章並記明增刪字數,刪除處還要保留原本字跡讓人辨認。違反這些形式要求的塗改,其記載內容的證據力會被法院打折扣。
法庭上發生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動作,最終都被壓縮成一份文件:筆錄。這份文件的效力大到什麼程度?它是唯一能證明庭上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的東西(下一條第219條就是這樣規定的)。所以這條用最嚴格的方式規定筆錄的物理完整性:不准挖補,不准塗改。如果需要增刪文字,必須蓋章、記明增刪字數,刪除的地方還要讓原本的字跡看得見。這不是官僚的潔癖,這是防止有人事後竄改庭審紀錄。你在法庭上明明說了某句關鍵的話,書記官也寫進去了,但如果筆錄可以隨便改,那你說過的話等於沒說。這條就是那道物理防線。
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為庭審筆錄的形式完整性規範,要求筆錄不得挖補塗改,任何增刪都須蓋章、記明字數並留存刪除處字跡,目的在於確保庭審紀錄的物理不可竄改性,作為筆錄證據力(第219條)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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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可依第213條請求閱覽筆錄,發現記載不符當場請求更正。若不獲更正,異議會附記於筆錄,成為日後上訴質疑筆錄內容的證據。有錄音者可聲請勘驗錄音,比口頭爭執有效得多。
筆錄不會因此整份無效,但塗改處記載的可信度會被法院打折。可主張該部分不具形式證據力,要求以其他方式確認真實內容。若塗改處恰為案件關鍵事實,影響力會被放大。
不行。民訴218條禁止挖補塗改,確需增刪必須蓋章並記明字數,刪除處留存字跡。
規範庭審筆錄形式完整性的條文,要求增刪須留痕,是筆錄證據力的前提。
筆錄因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具備的證明效力,形式瑕疵會削弱該效力。
筆錄是法定唯一證明(第219條),錄音用來核對筆錄,不能取代。
開庭後依第213條請求閱覽或朗讀,當場請求更正,被拒則異議附記於筆錄。
以書狀提出異議並聲請勘驗筆錄原本,有錄音者聲請勘驗錄音比對。
下次開庭以書狀提出異議、主張該處形式瑕疵並要求勘驗原本,越早越有效。
聲請勘驗錄音光碟與筆錄比對,或請庭上其他在場人佐證。
不是整份無效,是該塗改處證據力被打折;關鍵事實處影響才放大。
原理一致都要求留痕,刑訴另有受訊問人簽名、與錄音併行核對的規定。
| 比較面向 | civil | criminal |
|---|---|---|
| 規範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218條 | 刑事訴訟法第41條等 |
| 增刪要求 | 蓋章+記明字數+留存字跡 | 原則一致,另有受訊問人簽名規定 |
| 證據定位 | 筆錄為程式遵守唯一證明(第219條) | 筆錄與錄音併行核對 |
為判決之推事,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推事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推事附記之。
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為判決之推事,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推事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推事附記之。
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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