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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4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書記官於上傳筆錄電子檔後,如有依職權更正紙本筆錄之相關辦理事項

主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書記官於上傳筆錄電子檔後,如有依職權更正紙本筆錄之情形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此為民事訴訟法第 218 條所明定。次按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同法第 216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二、為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如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書記官於筆錄製作完成上傳電子檔後依職權更正者,原紙本筆錄字句增刪處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並應以適當方法使當事人知悉更正內容。如經開庭確認當事人均同意筆錄內容更正者,得於筆錄記明上情,以杜爭議。至於更正後之筆錄電子檔應重新上傳,俾利當事人可隨時至「線上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網」聲請調閱電子筆錄;更正後之紙本筆錄應重新掃描附於電子卷證內,俾供查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4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書記官於上傳筆錄電子檔後,如有依職權更正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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