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書記官於上傳筆錄電子檔後,如有依職權更正紙本筆錄之相關辦理事項
主旨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書記官於上傳筆錄電子檔後,如有依職權更正紙本筆錄之情形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筆錄不得挖補或塗改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此為民事訴訟法第 218 條所明定。次按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同法第 216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二、為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如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書記官於筆錄製作完成上傳電子檔後依職權更正者,原紙本筆錄字句增刪處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並應以適當方法使當事人知悉更正內容。如經開庭確認當事人均同意筆錄內容更正者,得於筆錄記明上情,以杜爭議。至於更正後之筆錄電子檔應重新上傳,俾利當事人可隨時至「線上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網」聲請調閱電子筆錄;更正後之紙本筆錄應重新掃描附於電子卷證內,俾供查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