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1030027726 號
要旨
公告修正司法院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
主旨
公告修正本院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如附件(行政訴訟法部分)。本院 91 年 3月 28 日秘台資二字第 08387 號公告(有關行政訴訟法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1 年 3 月 28 日(91)院台資二字第 08387 號公告,有關行政訴訟法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6 年 4 月 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60010056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