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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94 條(調查證據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訴法院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
  2. 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五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3. 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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