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4 條(調查證據筆錄)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規定,法庭外調查證據時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準用言詞辯論筆錄規範,否則調查結果無法合法進入審判程序。
Q · 法官在法庭外(現場勘驗、外地調查)看到的證據,沒寫進筆錄還算數嗎?
不算。沒記入筆錄的調查等於沒做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4 條,受訴法院言詞辯論前的證據調查,以及受命法官、受託法官的調查,書記官都必須製作調查證據筆錄,並準用言詞辯論筆錄的規範(第 212、213、213-1、215 至 219 條)。沒有筆錄,法庭外的調查結果就無法合法進入審判程序,法官的個人見聞不能作為裁判依據。受託法官的調查筆錄還必須送交受訴法院。
深度解讀
證據調查如果沒有留下筆錄,就像開了一場沒有錄影的會議:說了什麼、怎麼說的、誰在場,事後全憑記憶,而記憶在法庭上一文不值。這條規定了一件看似理所當然但實務上經常被輕忽的事:凡是在言詞辯論「之外」調查的證據(無論是受訴法院提前調查、受命法官單獨調查、還是受託法官在外地調查),法院書記官都必須製作調查證據筆錄。筆錄的格式和效力比照言詞辯論筆錄(準用第212條到第219條的規範),可以使用錄音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受託法官調查完後,筆錄還必須送回受訴法院。這份筆錄是唯一能讓法庭外的調查結果合法進入審判程序的橋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受訴法院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證據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五條至第二百十九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3-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8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9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9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3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5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6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7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