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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94 條(調查證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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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
  2. 2.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五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3. 3.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訴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規定,法庭外調查證據時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準用言詞辯論筆錄規範,否則調查結果無法合法進入審判程序。

Q · 法官在法庭外(現場勘驗、外地調查)看到的證據,沒寫進筆錄還算數嗎?

不算。沒記入筆錄的調查等於沒做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4 條,受訴法院言詞辯論前的證據調查,以及受命法官、受託法官的調查,書記官都必須製作調查證據筆錄,並準用言詞辯論筆錄的規範(第 212、213、213-1、215 至 219 條)。沒有筆錄,法庭外的調查結果就無法合法進入審判程序,法官的個人見聞不能作為裁判依據。受託法官的調查筆錄還必須送交受訴法院。

深度解讀

證據調查如果沒有留下筆錄,就像開了一場沒有錄影的會議:說了什麼、怎麼說的、誰在場,事後全憑記憶,而記憶在法庭上一文不值。這條規定了一件看似理所當然但實務上經常被輕忽的事:凡是在言詞辯論「之外」調查的證據(無論是受訴法院提前調查、受命法官單獨調查、還是受託法官在外地調查),法院書記官都必須製作調查證據筆錄。筆錄的格式和效力比照言詞辯論筆錄(準用第212條到第219條的規範),可以使用錄音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受託法官調查完後,筆錄還必須送回受訴法院。這份筆錄是唯一能讓法庭外的調查結果合法進入審判程序的橋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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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規定:「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