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4 條(調查文書證據之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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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54條規定,當受命或受託法官就文書調查證據時,受訴法院得指定筆錄應記載事項及應添附之文書。
Q · 文書證據被送到別的法院或別的法官調查,我能要求記錄哪些細節嗎?
可以,受訴法院能指定筆錄記載事項與附卷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354條,當受訴法院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文書調查證據時,受訴法院有權指定該調查筆錄內必須記載的事項,以及必須添附的文書。這代表當事人若擔心遠端調查漏記關鍵細節(如墨跡、塗改痕跡、電子簽章資訊),可在法院決定囑託調查前具狀建議應記載事項,受訴法院得據以指定,縮小審判法官「看筆錄」與「親見文書」之間的資訊落差。
深度解讀
法院把證據調查的工作交給另一個法官去做,這在訴訟裡叫「囑託調查」或「命受命法官調查」。問題來了:那個去現場看文書的法官,不是最終做判決的法官。如果他漏記了什麼、少附了什麼,審判法官看到的就是殘缺的資訊。這條就是那條遙控線路:受訴法院可以事先指定「筆錄裡必須記什麼」和「必須附上哪些文書」。聽起來像內部作業流程?對你的影響其實很直接。你的關鍵文書在外地法院被檢視,如果受訴法院沒有事先指定記載事項,受命法官可能只做一般性的紀錄。而你案件中那個微妙的、需要特別記錄的細節,可能就這樣被略過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7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9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9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67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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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