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54 條(調查文書證據之筆錄)

使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就文書調查證據者,受訴法院得定其筆錄內應記載之事項及應添附之文書。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54條規定,當受命或受託法官就文書調查證據時,受訴法院得指定筆錄應記載事項及應添附之文書。

Q · 文書證據被送到別的法院或別的法官調查,我能要求記錄哪些細節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54條,當受訴法院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文書調查證據時,受訴法院有權指定該調查筆錄內必須記載的事項,以及必須添附的文書。這代表當事人若擔心遠端調查漏記關鍵細節(如墨跡、塗改痕跡、電子簽章資訊),可在法院決定囑託調查前具狀建議應記載事項,受訴法院得據以指定,縮小審判法官「看筆錄」與「親見文書」之間的資訊落差。

白話解讀

法院把證據調查的工作交給另一個法官去做,這在訴訟裡叫「囑託調查」或「命受命法官調查」。問題來了:那個去現場看文書的法官,不是最終做判決的法官。如果他漏記了什麼、少附了什麼,審判法官看到的就是殘缺的資訊。這條就是那條遙控線路:受訴法院可以事先指定「筆錄裡必須記什麼」和「必須附上哪些文書」。聽起來像內部作業流程?對你的影響其實很直接。你的關鍵文書在外地法院被檢視,如果受訴法院沒有事先指定記載事項,受命法官可能只做一般性的紀錄。而你案件中那個微妙的、需要特別記錄的細節,可能就這樣被略過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54條為證據調查的程序控制規範,賦予受訴法院在委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文書調查證據時,得事先指定其筆錄內應記載之事項及應添附之文書的權限。其立法目的在於彌補直接審理原則的妥協:審判法官未親自接觸文書時,藉由規格化的筆錄與附卷文書,確保遠端調查所得資訊的品質與完整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354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受訴法院委由受命或受託法官就文書調查證據時,得指定該筆錄應記載事項及應附卷文書,以保障遠端證據調查的品質。

Q2什麼是受命法官、受託法官?

受命法官是受訴法院合議庭中受指定處理特定程序的法官;受託法官是受訴法院囑託其他法院代為調查的法官。兩者都不是最終做判決的法官。

Q3我能要求筆錄記下文書的特定細節嗎?

可以。在法院決定囑託調查前具狀建議應記載事項(如塗改痕跡、墨跡、電子簽章),受訴法院得依第354條指定。

Q4受託法官的筆錄記載與事實不符怎麼辦?

可於受訴法院言詞辯論時提出異議並提供反證,由受訴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其證據力。

Q5文書在外縣市調查,我能到場嗎?

原則上當事人有在場陳述意見的權利,但需自行到該受託法院出席;無法到場時可先以書狀列明觀察重點。

Q6受訴法院一定會照當事人建議指定記載事項嗎?

不一定,是否指定由受訴法院裁量;但當事人的建議會成為卷宗一部分,日後主張程序瑕疵時是依據。

Q7第354條和準備程序筆錄(第271條)有什麼關係?

第271條規範準備程序筆錄的一般記載,第354條則是針對文書調查時受訴法院可額外指定的記載與附卷規格。

Q8懷疑對方文書是偽造的,第354條幫得上忙嗎?

可請求受訴法院指定將文書原本影本附卷,使你在開庭時能對照原件複製品而非僅一段筆錄描述,有效質疑真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受命法官受託法官
與案件的關係受訴法院合議庭內部指定之法官受訴法院囑託之他法院法官
典型使用情境準備程序、院內或就近調查證據證據或文書位於外縣市,就地調查
與第354條的關係受訴法院得指定其文書調查筆錄記載與附卷受訴法院同樣得指定其筆錄記載與附卷
當事人到場通常較易到場陳述意見需自行赴外地法院出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受命裁判官・受託裁判官による証拠調べの枠組み(受訴裁判所が調書記載事項を指定しうる制度)
🇰🇷 韓國민사소송법상 수명법관·수탁판사에 의한 증거조사 제도
🇩🇪 德國ZPO §§ 361, 362(Beweisaufnahme durch beauftragten bzw. ersuchten Richt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