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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355文書之證據力(一)-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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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2. 2.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規定,依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否認者負舉證責任,真偽可疑時法院得向作成機關查證。

Q · 公文書在法院一定會被認定為真的嗎?

推定為真正,對方要否認得自己舉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只要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可認作公文書(如戶籍謄本、地籍圖謄本、國稅局所得資料),即推定為真正,無須額外證明;主張它是假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但此推定並非不可推翻,真偽有可疑時,法院得依第二項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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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同樣是一張紙,政府機關蓋了章的和你自己寫的,在法庭上的待遇天差地遠。公文書,只要格式和內容看起來像是公文書,法律直接「推定為真正」。意思是:你拿著戶籍謄本、地籍謄本、稅單走進法院,不需要額外證明它是真的。對方如果要說它是假的,舉證責任在他身上。反過來,你拿著一張私人合約走進法院,對方只要說「我沒簽過」,變成你要證明它是真的。這個不對稱的起跑線,在訴訟攻防中的價值遠超你的想像。能用公文書佐證的事實,就不要只靠私文書。這是律師選擇證據時的第一個篩選邏輯。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為書證證據力的核心規範,分為兩項:第一項確立「公文書推定為真正」,凡依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無須舉證即推定其形式真正,否認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第二項賦予法院於公文書真偽可疑時,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真偽的查證權,作為效率與真實之間的安全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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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私立醫院開的診斷證明在法院有用嗎?

有用,但它是私文書,不享有推定真正的效力。對方質疑時你需另外舉證(如傳喚醫師作證、提出病歷)。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是公文書,推定為真正,對方要質疑得自己舉證推翻。若傷勢同時在公私立醫院就診過,優先以公立醫院證明為主證據。

Q2對方拿出公文書我覺得是假的,怎麼辦?

可向法院主張該公文書真偽有疑,法院依第355條第2項得向核發機關查證。若確認偽造,對方可能面臨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文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法院發現有偽造嫌疑時有義務通報檢察官。

Q3公文書推定為真正是什麼意思?

法院先假設公文書是真的,你不需證明它真實,否認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但這只是把舉證責任翻轉,並非不可挑戰,且推定僅及於形式真正,不保證記載內容實質真實。

Q4公文書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或經公證之私文書,如戶籍謄本、地籍圖、所得資料、公立醫院診斷書。

Q5公文書和私文書差在哪?

公文書推定真正(355條)由否認者舉證;私文書須提出者證明真正(358條),對方一句否認即翻轉。

Q6形式證據力和實質證據力差在哪?

形式證據力指確由該機關作成;實質證據力指記載內容是否真實。推定真正只及於前者。

Q7公文書怎麼當證據用?

向機關申請公文書版本(所得、權狀、戶籍、勞保紀錄),分欄管理,公文書欄是對方難否認的強項。

Q8怎麼質疑對方提出的公文書?

向法院主張真偽可疑,聲請法院依第二項請作成機關陳述真偽,而非自行硬證偽造。

Q9怎麼取得公文書等級的金融紀錄?

銀行紀錄屬私文書,須透過法院向銀行調取或走公證程序,才有公文書效力。

Q10怎麼證明對方公文書是偽造的?

聲請法院向原機關查證,確認偽造後可涉刑法211條;偽造公文書為非告訴乃論,法院有通報義務。

Q11公立醫院 vs 私立醫院診斷書哪個有利?

公立醫院診斷書是公文書推定真正,私立醫院的是私文書須另舉證,優先以公立為主證據。

Q12公文書推定 vs 私文書舉證差在哪?

公文書由否認者舉證推翻;私文書由提出者證明真正。舉證責任方向相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8条第2項(公文書の成立の真正の推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56조(공문서의 진정의 추정)
中國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国家机关文书的证明力)
德國ZPO § 437(Echtheit inländischer öffentlicher Urkund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71(force probante de l'acte authentiqu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902(self-authenticating public docu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求作成名義之公署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0570109 全文修正)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0190913 制定)

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求作成名義之公署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0570109 全文修正)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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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