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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文書之證據力(一)-公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2.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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