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文書之證據力(一)-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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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 2.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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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規定,依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否認者負舉證責任,真偽可疑時法院得向作成機關查證。
Q · 公文書在法院一定會被認定為真的嗎?
推定為真正,對方要否認得自己舉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只要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可認作公文書(如戶籍謄本、地籍圖謄本、國稅局所得資料),即推定為真正,無須額外證明;主張它是假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但此推定並非不可推翻,真偽有可疑時,法院得依第二項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真偽。
深度解讀
同樣是一張紙,政府機關蓋了章的和你自己寫的,在法庭上的待遇天差地遠。公文書,只要格式和內容看起來像是公文書,法律直接「推定為真正」。意思是:你拿著戶籍謄本、地籍謄本、稅單走進法院,不需要額外證明它是真的。對方如果要說它是假的,舉證責任在他身上。反過來,你拿著一張私人合約走進法院,對方只要說「我沒簽過」,變成你要證明它是真的。這個不對稱的起跑線,在訴訟攻防中的價值遠超你的想像。能用公文書佐證的事實,就不要只靠私文書。這是律師選擇證據時的第一個篩選邏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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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