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文書之證據力(一)-公文書)
- 1.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 2.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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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規定,依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否認者負舉證責任,真偽可疑時法院得向作成機關查證。
Q · 公文書在法院一定會被認定為真的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只要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可認作公文書(如戶籍謄本、地籍圖謄本、國稅局所得資料),即推定為真正,無須額外證明;主張它是假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但此推定並非不可推翻,真偽有可疑時,法院得依第二項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真偽。
白話解讀
同樣是一張紙,政府機關蓋了章的和你自己寫的,在法庭上的待遇天差地遠。公文書,只要格式和內容看起來像是公文書,法律直接「推定為真正」。意思是:你拿著戶籍謄本、地籍謄本、稅單走進法院,不需要額外證明它是真的。對方如果要說它是假的,舉證責任在他身上。反過來,你拿著一張私人合約走進法院,對方只要說「我沒簽過」,變成你要證明它是真的。這個不對稱的起跑線,在訴訟攻防中的價值遠超你的想像。能用公文書佐證的事實,就不要只靠私文書。這是律師選擇證據時的第一個篩選邏輯。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為書證證據力的核心規範,分為兩項:第一項確立「公文書推定為真正」,凡依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無須舉證即推定其形式真正,否認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第二項賦予法院於公文書真偽可疑時,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真偽的查證權,作為效率與真實之間的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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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文書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書,或經公證的私文書。例如戶籍謄本、地籍圖謄本、國稅局所得資料、公立醫院診斷書都是公文書。
Q2公文書推定為真正是什麼意思?▾
法院先假設它是真的,你拿著公文書走進法院不需另外證明它真實,對方若要主張是假的,舉證責任落在對方身上。
Q3私立醫院的診斷書是公文書嗎?▾
不是。私立醫院診斷書是私文書,不享有推定真正效力;公立醫院的診斷書才是公文書。同樣的傷勢,出處不同證據地位就不同。
Q4對方拿出的公文書我覺得是假的怎麼辦?▾
可向法院主張真偽有疑,法院依第二項得請作成機關查證。確認偽造者可能觸犯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Q5公文書推定為真正可以被推翻嗎?▾
可以。推定只是把舉證責任翻給對方,並非不可質疑;但推翻門檻不低,須提出具體證據(如證明係偽造)。
Q6公文書推定真正等於內容都是真的嗎?▾
不等於。推定僅及於文書「形式上的真正」(確由該機關作成),不保證記載內容的實質真實,內容仍可爭執。
Q7網路銀行下載的交易明細是公文書嗎?▾
不是。銀行非公務機關,其紀錄屬私文書;想要公文書等級的金融紀錄,須透過法院調取或走公證程序。
Q8外國政府核發的文件也推定為真正嗎?▾
外國公文書的真偽判斷另有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不直接適用本條的推定,需經一定認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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