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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57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一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係有關證據法則之規定。外國公文書雖經推定為真正,僅具有形式上之證據力,至其有無實質上之證據力,即其內容是否足資證明某項事實,仍有待處理機關之審酌採認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三七號判例參照) 。至於同法第四百零二條,係關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應否承認其效力之規定,倘經承認者,除在給付之訴,其執行尚須我國法院為許可之判決外 (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參照) ,即應具有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相等之效力。惟使用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仍須符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定,必經推定為真正後,始有同法第四百零二條之適用。

二 本部七十年四月十五日法七十律字第五○二○號函,係就外國公文書之形式證據力而為立論。同年二月二十四日法七十律字第二九一○號函,即在說明如何承認外國法院判決之效力,兩次函文所答覆之問題不同。戶政或駐外代表機構,對於人民所提出經推定為真正之外國一般公文書,有權審究其實質內容,非可當然採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57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5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係有關證據法則之規定。外國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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