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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22 條(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

  1. 1.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3. 3.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4. 4.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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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確立自由心證主義:法官依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判斷事實,但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心證理由須記明於判決。

Q · 法官憑什麼決定誰說的是真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官須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但有三道護欄:不得違背論理法則(邏輯)、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常識),且心證理由必須記明於判決書。第二項另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但金額難以證明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酌定數額,不得因算不出精確數字而判零。

白話解讀

所有的證據攤在桌上之後,法官怎麼決定誰說的是真的?答案是四個字:自由心證。這不代表法官可以憑感覺亂判,而是說法律不會預先規定「某種證據一定比另一種重要」。法官必須綜合考量所有辯論內容和證據調查結果,用自己的判斷力決定事實真偽。但有三道護欄:第一,不能違背邏輯(論理法則);第二,不能違背常識(經驗法則);第三,心證的理由必須寫在判決書裡,讓你看得到他為什麼這樣判。第二項是89年修法新增的武器:如果你能證明自己確實受到損害,但損害金額很難算出精確數字,法官不能因為你算不出數字就判你零元。他必須根據所有情況,用他的判斷力估一個合理的數額。這一項讓很多原本「有損害但拿不到賠償」的案件翻轉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為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核心規範,確立自由心證主義:法官綜合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結果判斷事實真偽,但受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與心證理由公開三重拘束,並於第二項授予法院在損害存在而金額難證時的損害額酌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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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由心證是什麼?

法官綜合全部證據與辯論依判斷力認定事實真偽,但受邏輯、常識與理由公開三重約束。

Q2自由心證是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嗎?

不是。第三項禁止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第四項要求心證理由記明判決,違反可上訴。

Q3什麼是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是邏輯不得自相矛盾,經驗法則是一般生活常識,二者是自由心證的外部邊界。

Q4損害算不出精確金額還能求償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已證明受損但金額難證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酌定數額。

Q5法官心證不合理可以上訴嗎?

可以,以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為由上訴。

Q6判決書一定要寫心證理由嗎?

要。第四項明定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未記明構成上訴事由。

Q7證據多的一方一定勝訴嗎?

不一定。自由心證評估的是證據品質與說服力,不是數量。

Q8自由心證和舉證責任有什麼關係?

舉證責任決定誰要先提證據,自由心證決定提出後法官如何評價,二者互為表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47条(自由心証主義)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02조(자유심증주의)
🇩🇪 德國ZPO § 286(freie Beweiswürdig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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