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2 條(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
- 1.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2.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3.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 4.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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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確立自由心證主義:法官依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判斷事實,但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心證理由須記明於判決。
Q · 法官憑什麼決定誰說的是真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官須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但有三道護欄:不得違背論理法則(邏輯)、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常識),且心證理由必須記明於判決書。第二項另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但金額難以證明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酌定數額,不得因算不出精確數字而判零。
白話解讀
所有的證據攤在桌上之後,法官怎麼決定誰說的是真的?答案是四個字:自由心證。這不代表法官可以憑感覺亂判,而是說法律不會預先規定「某種證據一定比另一種重要」。法官必須綜合考量所有辯論內容和證據調查結果,用自己的判斷力決定事實真偽。但有三道護欄:第一,不能違背邏輯(論理法則);第二,不能違背常識(經驗法則);第三,心證的理由必須寫在判決書裡,讓你看得到他為什麼這樣判。第二項是89年修法新增的武器:如果你能證明自己確實受到損害,但損害金額很難算出精確數字,法官不能因為你算不出數字就判你零元。他必須根據所有情況,用他的判斷力估一個合理的數額。這一項讓很多原本「有損害但拿不到賠償」的案件翻轉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為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核心規範,確立自由心證主義:法官綜合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結果判斷事實真偽,但受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與心證理由公開三重拘束,並於第二項授予法院在損害存在而金額難證時的損害額酌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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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由心證是什麼?▾
法官綜合全部證據與辯論依判斷力認定事實真偽,但受邏輯、常識與理由公開三重約束。
Q2自由心證是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嗎?▾
不是。第三項禁止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第四項要求心證理由記明判決,違反可上訴。
Q3什麼是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是邏輯不得自相矛盾,經驗法則是一般生活常識,二者是自由心證的外部邊界。
Q4損害算不出精確金額還能求償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已證明受損但金額難證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酌定數額。
Q5法官心證不合理可以上訴嗎?▾
可以,以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為由上訴。
Q6判決書一定要寫心證理由嗎?▾
要。第四項明定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未記明構成上訴事由。
Q7證據多的一方一定勝訴嗎?▾
不一定。自由心證評估的是證據品質與說服力,不是數量。
Q8自由心證和舉證責任有什麼關係?▾
舉證責任決定誰要先提證據,自由心證決定提出後法官如何評價,二者互為表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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