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2 條(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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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Exc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姜世明師:
法院「綜合判斷」各證據證明度,不應逐一駁回各證據
II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例如鈔票都被火燒掉被消防隊沖進水溝、魚苗都被白鷺鷥吃掉了)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適用範圍?
損害賠償額✅
🔵姜世明師:
應承認222 2包括「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
效力?
🔵許士宦師、奧地利學說:法官裁量說
🔵姜世明師、德國多數說:證明度降低
法官應查/包裝一下,而非憑空,程序較透明,亦為操作的奧妙,例如查一下魚苗孵化率、現場勘查
法官應慎重,避免慷被告之慨
有的法官懶得算與有過失、折舊,直接丟到222 2
III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歸納/演繹)及「📌經驗」(尤其是認定事實、衡諸常情)法則。
🔵姜世明師:
經驗法則三大類型
1️⃣100%發生之經驗定則:例如人都會死
2️⃣85%發生之經驗原則(雖未達確信,但可能依據「表見證明」/⚠️⚠️社會典型生活事實,典型事實經過的經驗法則推認,例如A通常是因為B):
例如超市地板長期果菜汁使客人滑倒,推認督導疏失)
3️⃣>50%發生之經驗定律:
IV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論證強制(呈現法院是否知悉與審酌the judge read當事人陳述;合法聽審權),否則構成469條6款理由不備
🔵魏大喨師:
不能一昧從規範推導規範,否則就是「恐龍孵蛋」,法律解釋並非絕對科學邏輯演繹問題,而不能脫離社會事實(例如社會法)經驗,以落實法律公平性
🔵蕭雄淋師:
判決應是「說服」,而不是要求「屈服」
*實務上判決最後可能寫
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併予敘明
katjachuang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五項:證據原因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