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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
  2. 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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