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理由由法官斟酌是否告知;公告判決則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
Q · 法官宣判時會把判決理由講清楚嗎?
不一定。宣判只必念主文,理由看判決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宣示判決時法官「應」朗讀主文(誰贏誰輸、給付金額等結論),但理由只有在法官「認為須告知者」才朗讀或口述要領,且講的是「要領」不是全部。完整理由要等判決書正本送達後才看得到。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第2項)則改以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不在法庭宣讀。
法庭劇裡法官敲槌宣判的那一幕,在真實的台灣法院只對了一半。法官宣判時確實會朗讀主文(就是「原告之訴駁回」或「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那幾句話),但判決的理由,法官有權決定要不要當場念。大部分時候不會念,因為理由可能長達幾十頁。你聽到的就只有結論那幾行字。至於沒有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比如因為被告完全不爭執而直接裁判的案件),法院不在法庭宣讀,而是掛在法院的公告欄或網站上。107年修法加入了「網站」這個管道,這代表你不用親自跑法院也能查到判決主文。書記官要把公告的事由、日期時間做成證書存檔,這份證書就是日後計算各種期限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為判決對外發表方式之程序規範:宣示判決須朗讀主文、理由由法官斟酌是否告知;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則以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並由書記官作成記載公告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作為日後期限計算之證明依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院會把判決主文公告在法院公告處或網站上,書記官也會製作記載公告時間的證書存檔。但實務上最可靠的方式是等判決書送達,也可定期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搜尋案號。內行人提示:不經辯論的判決通常是第386條以下情形(被告不到場、自認等),有訴訟在身又無法到庭,提前確認法院是否可能逕為判決比事後補救容易得多。
完全不同。網站公告是判決對外發表的方式之一(本條第2項),但上訴期間的起算以送達為準,不是以公告日為準。送達指判決書正本依法送到你手上或依法視為送達。就算你在網站上早就看到結果,上訴期間仍從送達日開始算。內行人提示:公告日與送達日的差距,就是你多出來的準備時間。
不一定。主文必念,理由只在法官認為須告知時才朗讀或口述要領,完整理由看判決書。
規範判決對外發表方式:宣示判決朗讀主文、公告判決於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並作證書附卷。
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法庭宣讀,改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的發表方式。
書記官就公告事由及年月日時作成、附卷的證明文件,作為日後期限計算依據。
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與該管法院網站查公告,必要時聲請調閱公告證書核對時間。
記下主文細節(金額、條件、日期),不要只記輸贏,等判決書送達再讀理由評估上訴。
以判決書合法送達日為準,自送達後20日起算,不是公告日;可調閱送達證書確認。
向法院聲請調閱書記官製作之公告證書,核對所載年月日時作為證明。
公告是對外發表方式,不起算上訴期間;送達是交付當事人,上訴期間自送達起算。
兩者皆為合法公告管道,107年修法增列網站,便利線上查詢,法律效果相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主請求,從請求及訴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判決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辨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絕者,審判長應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其要領。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其要領。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 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二項合併規定為第一項。 二、本法已將公告規定為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對外發表之方式,並以公告時發生羈束力,自宜明定其程式,俾資遵循,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其主文。又為便於稽考,並規定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又所稱之證書,並非形式上必須以「證書」名義作成之文件,僅須能表明已依法公告及載明公告時間之文書即可,例如得以公告文稿記載該事由及公告時間,以減輕書記官工作負擔,併此敘明。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 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提昇法院資訊之透明度及供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且目前各法院均有建置網站,因應電子e化趨勢,爰修正第二項,增訂法院網站亦為公告方式之一。
主請求,從請求及訴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判決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辨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絕者,審判長應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其要領。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其要領。
一、原第一、二項合併規定為第一項。 二、本法已將公告規定為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對外發表之方式,並以公告時發生羈束力,自宜明定其程式,俾資遵循,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其主文。又為便於稽考,並規定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又所稱之證書,並非形式上必須以「證書」名義作成之文件,僅須能表明已依法公告及載明公告時間之文書即可,例如得以公告文稿記載該事由及公告時間,以減輕書記官工作負擔,併此敘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提昇法院資訊之透明度及供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且目前各法院均有建置網站,因應電子e化趨勢,爰修正第二項,增訂法院網站亦為公告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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