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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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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
  2. 2.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理由由法官斟酌是否告知;公告判決則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

Q · 法官宣判時會把判決理由講清楚嗎?

不一定。宣判只必念主文,理由看判決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宣示判決時法官「應」朗讀主文(誰贏誰輸、給付金額等結論),但理由只有在法官「認為須告知者」才朗讀或口述要領,且講的是「要領」不是全部。完整理由要等判決書正本送達後才看得到。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第2項)則改以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不在法庭宣讀。

白話解讀

法庭劇裡法官敲槌宣判的那一幕,在真實的台灣法院只對了一半。法官宣判時確實會朗讀主文(就是「原告之訴駁回」或「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那幾句話),但判決的理由,法官有權決定要不要當場念。大部分時候不會念,因為理由可能長達幾十頁。你聽到的就只有結論那幾行字。至於沒有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比如因為被告完全不爭執而直接裁判的案件),法院不在法庭宣讀,而是掛在法院的公告欄或網站上。107年修法加入了「網站」這個管道,這代表你不用親自跑法院也能查到判決主文。書記官要把公告的事由、日期時間做成證書存檔,這份證書就是日後計算各種期限的依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為判決對外發表方式之程序規範:宣示判決須朗讀主文、理由由法官斟酌是否告知;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則以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並由書記官作成記載公告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作為日後期限計算之證明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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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我怎麼知道法院已經判了?

法院會把判決主文公告在法院公告處或網站上,書記官也會製作記載公告時間的證書存檔。但實務上最可靠的方式是等判決書送達,也可定期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搜尋案號。內行人提示:不經辯論的判決通常是第386條以下情形(被告不到場、自認等),有訴訟在身又無法到庭,提前確認法院是否可能逕為判決比事後補救容易得多。

Q2法院網站公告判決,跟正式送達有什麼差別?

完全不同。網站公告是判決對外發表的方式之一(本條第2項),但上訴期間的起算以送達為準,不是以公告日為準。送達指判決書正本依法送到你手上或依法視為送達。就算你在網站上早就看到結果,上訴期間仍從送達日開始算。內行人提示:公告日與送達日的差距,就是你多出來的準備時間。

Q3宣示判決一定要念理由嗎?

不一定。主文必念,理由只在法官認為須告知時才朗讀或口述要領,完整理由看判決書。

Q4民事訴訟法224條是什麼?

規範判決對外發表方式:宣示判決朗讀主文、公告判決於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並作證書附卷。

Q5什麼是公告判決?

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法庭宣讀,改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的發表方式。

Q6公告證書是什麼?

書記官就公告事由及年月日時作成、附卷的證明文件,作為日後期限計算依據。

Q7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怎麼查有沒有判?

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與該管法院網站查公告,必要時聲請調閱公告證書核對時間。

Q8宣判當天該做什麼?

記下主文細節(金額、條件、日期),不要只記輸贏,等判決書送達再讀理由評估上訴。

Q9怎麼確認上訴期間從哪天起算?

以判決書合法送達日為準,自送達後20日起算,不是公告日;可調閱送達證書確認。

Q10對公告日期有爭議怎麼處理?

向法院聲請調閱書記官製作之公告證書,核對所載年月日時作為證明。

Q11判決公告 vs 送達差在哪?

公告是對外發表方式,不起算上訴期間;送達是交付當事人,上訴期間自送達起算。

Q12法院網站公告 vs 法院公告處差別?

兩者皆為合法公告管道,107年修法增列網站,便利線上查詢,法律效果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52条(判決の言渡し方式:主文を朗読)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48条(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公开宣告判决)
德國ZPO § 310(Verkündung des Urteil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450 à 453(prononcé du jugement)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58(Entry of Judg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主請求,從請求及訴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判決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辨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絕者,審判長應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231219 制定)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其要領。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其要領。

(0920114 修正)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   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二項合併規定為第一項。   二、本法已將公告規定為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對外發表之方式,並以公告時發生羈束力,自宜明定其程式,俾資遵循,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其主文。又為便於稽考,並規定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又所稱之證書,並非形式上必須以「證書」名義作成之文件,僅須能表明已依法公告及載明公告時間之文書即可,例如得以公告文稿記載該事由及公告時間,以減輕書記官工作負擔,併此敘明。

(1071109 修正)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   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提昇法院資訊之透明度及供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且目前各法院均有建置網站,因應電子e化趨勢,爰修正第二項,增訂法院網站亦為公告方式之一。

(0190913 制定)

主請求,從請求及訴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判決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辨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絕者,審判長應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231219 制定)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其要領。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其要領。

(0920114 修正)

一、原第一、二項合併規定為第一項。   二、本法已將公告規定為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對外發表之方式,並以公告時發生羈束力,自宜明定其程式,俾資遵循,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其主文。又為便於稽考,並規定法院書記官應製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又所稱之證書,並非形式上必須以「證書」名義作成之文件,僅須能表明已依法公告及載明公告時間之文書即可,例如得以公告文稿記載該事由及公告時間,以減輕書記官工作負擔,併此敘明。

(1071109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提昇法院資訊之透明度及供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且目前各法院均有建置網站,因應電子e化趨勢,爰修正第二項,增訂法院網站亦為公告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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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24 條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