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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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理由由法官斟酌是否告知;公告判決則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
Q · 法官宣判時會把判決理由講清楚嗎?
不一定。宣判只必念主文,理由看判決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宣示判決時法官「應」朗讀主文(誰贏誰輸、給付金額等結論),但理由只有在法官「認為須告知者」才朗讀或口述要領,且講的是「要領」不是全部。完整理由要等判決書正本送達後才看得到。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第2項)則改以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不在法庭宣讀。
深度解讀
法庭劇裡法官敲槌宣判的那一幕,在真實的台灣法院只對了一半。法官宣判時確實會朗讀主文(就是「原告之訴駁回」或「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那幾句話),但判決的理由,法官有權決定要不要當場念。大部分時候不會念,因為理由可能長達幾十頁。你聽到的就只有結論那幾行字。至於沒有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比如因為被告完全不爭執而直接裁判的案件),法院不在法庭宣讀,而是掛在法院的公告欄或網站上。107年修法加入了「網站」這個管道,這代表你不用親自跑法院也能查到判決主文。書記官要把公告的事由、日期時間做成證書存檔,這份證書就是日後計算各種期限的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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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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