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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24 條

  1. 1.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
  2. 2.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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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理由由法官斟酌是否告知;公告判決則於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

Q · 法官宣判時會把判決理由講清楚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宣示判決時法官「應」朗讀主文(誰贏誰輸、給付金額等結論),但理由只有在法官「認為須告知者」才朗讀或口述要領,且講的是「要領」不是全部。完整理由要等判決書正本送達後才看得到。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第2項)則改以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不在法庭宣讀。

白話解讀

法庭劇裡法官敲槌宣判的那一幕,在真實的台灣法院只對了一半。法官宣判時確實會朗讀主文(就是「原告之訴駁回」或「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那幾句話),但判決的理由,法官有權決定要不要當場念。大部分時候不會念,因為理由可能長達幾十頁。你聽到的就只有結論那幾行字。至於沒有經過言詞辯論的判決(比如因為被告完全不爭執而直接裁判的案件),法院不在法庭宣讀,而是掛在法院的公告欄或網站上。107年修法加入了「網站」這個管道,這代表你不用親自跑法院也能查到判決主文。書記官要把公告的事由、日期時間做成證書存檔,這份證書就是日後計算各種期限的依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為判決對外發表方式之程序規範:宣示判決須朗讀主文、理由由法官斟酌是否告知;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則以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並由書記官作成記載公告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作為日後期限計算之證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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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宣示判決一定要朗讀理由嗎?

不一定。主文必念,理由只在法官認為須告知時才朗讀或口述要領。

Q2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怎麼知道結果?

法院會在公告處或網站公告主文,書記官並作成記載日期時間的證書附卷。

Q3法院網站公告判決跟送達一樣嗎?

不一樣。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起算,不是從公告日起算。

Q4民事訴訟法224條的網站公告是哪個網站?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及各法院網站,107年修法新增此管道。

Q5宣判當天沒到場有影響嗎?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生效(第225條),但上訴期間仍自送達起算。

Q6公告判決的證書有什麼用?

記載公告事由及年月日時,是日後爭執公告時點與羈束力起算的證明。

Q7我可以要求法官當庭解釋判決理由嗎?

無權要求。是否口述理由要領由法官裁量,完整理由以判決書為準。

Q8公告日跟送達日差很多天怎麼辦?

上訴期間以送達日起算,公告早於送達的時間差是你多出的準備時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52条(判決の言渡し方式:主文を朗読)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48条(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公开宣告判决)
🇩🇪 德國ZPO § 310(Verkündung des Urtei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450 à 453(prononcé du jugemen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58(Entry of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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