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6 條(判決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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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判決書應記載八款事項:當事人、代理人、訴訟事件及辯論終結日、主文、事實、理由、年月日、法院。
Q · 判決書這麼厚,我該先看哪裡?
先看主文(結論),再看理由(為什麼這樣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判決書有八款法定記載事項。一般人最該先看第四款「主文」,那是結論:勝或敗、要賠多少、什麼條件履行、有沒有假執行宣告。接著看第六款「理由」,法官在此說明為何這樣判,也是想上訴時要攻擊的目標。第五款「事實」是雙方各說各話的整理,決定既判力範圍,非必要可略讀。
深度解讀
一份判決書送到你手上,厚厚一疊,密密麻麻。大部分人翻兩頁就放棄了。但如果你知道它的結構,30 秒就能找到你最需要的資訊。判決書有八個法定欄位:當事人、代理人、訴訟事件及辯論終結日、主文、事實、理由、日期、法院。你第一個要看的是「主文」(第四款),因為那就是結論:你贏了還是輸了、對方要賠你多少、什麼條件要履行。第二個要看的是「理由」(第六款),法官在這裡解釋為什麼這樣判,你的哪些主張被採納、哪些被駁回,對方的哪些抗辯法官認為有道理。如果你想上訴,理由欄就是你攻擊的目標:找到法官的邏輯漏洞或事實認定錯誤,這就是上訴狀的核心素材。「事實」欄(第五款)記載的是雙方在法庭上怎麼說的,你主張什麼、對方主張什麼。這個欄位決定了既判力的範圍:你在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3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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