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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26 條(判決書之內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2.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3.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4. 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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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訴226「三、訴訟事件⋯」其實是民訴158。 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有向前溯及失權的效果,從這天起以前的法律事實不得再爭執。
yyhan4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434-1(得僅記載主文
sky1112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A.給付判決:指基於給付之訴之聲明,命被告為一定給付或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勝訴判決,具執行力、既判力。 B.確認判決:指基於確認之訴之聲明,確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確認證書真偽、或確認其他必要事項之判決。另所有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均屬確認判決,生確認原告主張權利不存在之既判力。 C.形成判決:指基於形成之訴之聲明,使法律關係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消滅之勝訴判決,具形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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