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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26 條(判決書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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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2. 2.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3. 3.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4. 4.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判決書應記載八款事項:當事人、代理人、訴訟事件及辯論終結日、主文、事實、理由、年月日、法院。

Q · 判決書這麼厚,我該先看哪裡?

先看主文(結論),再看理由(為什麼這樣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判決書有八款法定記載事項。一般人最該先看第四款「主文」,那是結論:勝或敗、要賠多少、什麼條件履行、有沒有假執行宣告。接著看第六款「理由」,法官在此說明為何這樣判,也是想上訴時要攻擊的目標。第五款「事實」是雙方各說各話的整理,決定既判力範圍,非必要可略讀。

深度解讀

一份判決書送到你手上,厚厚一疊,密密麻麻。大部分人翻兩頁就放棄了。但如果你知道它的結構,30 秒就能找到你最需要的資訊。判決書有八個法定欄位:當事人、代理人、訴訟事件及辯論終結日、主文、事實、理由、日期、法院。你第一個要看的是「主文」(第四款),因為那就是結論:你贏了還是輸了、對方要賠你多少、什麼條件要履行。第二個要看的是「理由」(第六款),法官在這裡解釋為什麼這樣判,你的哪些主張被採納、哪些被駁回,對方的哪些抗辯法官認為有道理。如果你想上訴,理由欄就是你攻擊的目標:找到法官的邏輯漏洞或事實認定錯誤,這就是上訴狀的核心素材。「事實」欄(第五款)記載的是雙方在法庭上怎麼說的,你主張什麼、對方主張什麼。這個欄位決定了既判力的範圍:你在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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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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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26 條規定:「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