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30 條(執行費用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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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30條規定,據以執行之判決經變更或廢棄時,債務人得聲請受訴法院於判決內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費用,無須另行起訴。
Q · 判決被上級法院翻盤後,之前強制執行花的費用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直接在翻盤判決內請求償還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第一項,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被上級審變更或廢棄時,債務人可向受訴法院聲請,由法院在該翻盤判決內直接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費用,不需另外提起一場訴訟。關鍵在於必須主動「聲請」,法院不會自動列入;且償還範圍限於執行程序本身產生的費用(如執行費、鑑價費、搬運費),不含信用受損或營業損失等廣義損害。第二項規定,於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判決以外之執行名義經撤銷時,準用同一機制。
深度解讀
法院判你敗訴,對方拿著判決書來強制執行,你的薪水被扣了、存款被凍了、房子差點被拍賣。你咬牙上訴,二審翻盤,判決廢棄。然後呢?那些已經被拿走的執行費用,誰來還你?這條就是你的退款條款。它規定:當判決被上級法院變更或廢棄時,你可以在那個翻盤的判決裡,直接請求法院命令對方把強制執行花掉的費用還給你。不需要另外打一場官司,不需要重新舉證,直接寫在判決主文裡。第二項更進一步:不只是判決,任何執行名義(本票裁定、支付命令、調解筆錄)被撤銷的時候,同樣適用。這筆帳,法律記得幫你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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