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9 條(執行費用之確定與優先受償方法)
- 1.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 2.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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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9條讓債權人為執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聲請法院確定數額,並就執行財產優先受償,但須主動聲請。
Q · 我為了追債墊的鑑價費、查封費,拿得回來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你為強制執行支出、且屬「為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必要費用(如查封費、鑑價費、拍賣公告費),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數額,核定後就強制執行所得之財產「先受清償」,順位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人的本金。但前提是你必須主動聲請,法院不會替你從拍賣款裡自動扣回。
白話解讀
追債是要花錢的。你請地政士查封不動產要錢,鑑價要錢,登報公告拍賣要錢,每一筆都是從你口袋先掏出來的。這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這些錢的數額可以請法院幫你「蓋章確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的程序),確定後它就跟判決一樣有執行力,你可以拿它去跟債務人要。第二,也是更重要的那件事:這些費用在分配的時候排隊排在前面。「先受清償」四個字代表什麼?代表即使債務人的財產不夠分給所有債權人,你為了執行而花的錢,比其他人的本金還要優先拿回來。你不只是墊錢的冤大頭,你是有VIP通道的墊錢人。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範執行費用的「確定程序」與「優先受償順位」:第一項使債權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聲請法院核定其為執行支出的費用數額,第二項則使該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出之費用,得就執行財產先於普通債權受償,藉以解決先行墊款債權人的搭便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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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己墊的執行費用怎麼拿回來?▾
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費用數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程序,提出費用明細與收據。法院核定後做成裁定具執行力,該金額依第29條第2項就執行財產先受清償,優先於普通債權人本金。內行人提示:先受清償的前提是你主動聲請,法院不會自動從拍賣款扣,不開口的人一毛都拿不到。
Q2什麼費用算「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
典型例子是查封不動產費用、鑑價費用、拍賣公告費用,這些費用讓拍賣程序得以進行,全體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都因此受益,故第2項規定分配時先扣除。純為自己利益的支出(如委任律師費)通常不算。內行人提示:判斷標準是這筆支出是否讓其他債權人也獲得分配機會。
Q3強制執行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執行費用的確定程序與優先受償順位,墊付的必要執行費可聲請確定並就執行財產優先受償。
Q4什麼叫「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
讓拍賣程序得以進行、使全體債權人受益的費用,如查封費、鑑價費、拍賣公告費,純為自己利益的支出不算。
Q5「先受清償」是什麼意思?▾
於分配執行所得時優先受償的順位,排在普通債權本金前面,但低於抵押權、工資優先權等法定優先權。
Q6「費用額確定程序」是什麼?▾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由執行法院以裁定核定應償還的費用數額並賦予執行力。
Q7墊付的執行費用怎麼聲請拿回來?▾
保留收據→製作明細→分配表做成前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數額→法院核定→就執行財產先受清償。
Q8聲請確定費用要準備什麼文件?▾
詳細費用明細表加全部支出收據正本,明細越清楚、單據越完整,核定金額越接近實際支出。
Q9聲請確定費用要花錢嗎?▾
聲請確定費用數額屬執行附隨程序,主要成本是收據整理與明細製作,非另案訴訟的裁判費。
Q10什麼時候聲請最有利?▾
拍賣程序結束、分配表做成前是最佳時機;分配表確定後再追回須另行起訴,成本與時間完全不同。
Q11職權徵收的執行費 vs 自己墊付的費用差在哪?▾
執行費(28-2/28-3)法院依職權處理,墊付的鑑價搬遷公告費須主動聲請確定才受償。
Q12執行費用優先 vs 抵押權哪個先?▾
對普通債權執行費用先受清償,但遇抵押權等法定擔保物權,順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非絕對最優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職權徵收執行費 | 墊付共益費用 |
|---|---|---|
| 費用類型 | 第28-2/28-3條費率費用 | 查封費、鑑價費、公告費等 |
| 處理方式 | 法院依職權處理 | 債權人須主動聲請確定 |
| 不行動後果 | 仍會處理 | 不聲請=自己吸收 |
| 受償順位 | 優先 | 先受清償(優先普通債權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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