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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二字第 12928 號
要旨
關於函詢地方法院執行土地拍賣事件,於拍定人繳清償金後,其應扣繳之土地增值稅案款,可否先行核撥稽徵機關浲猂疱祢
主旨
關於函詢地方法院執行土地拍賣事件,於拍定人繳清價金後,其應扣繳之土地增值稅案款,可否先行核撥稽機關乙節,復如說明,請參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四○三五三七三七號函。
二 按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惟土地增值稅係因執行拍賣所發生,其受償順序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之後,此就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費用 (指強制執行之費用) 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等語觀之甚明,故執行所得財產必先清償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後,始予以扣繳土地增值稅,自仍應俟分配表確定後,再行發放土地增值稅款。㮱椉堹槖三 來函所述,希執行法院於拍定人繳清價金後,即就應扣繳之土地增值稅款,先行核撥稽徵機關,再以餘款作其他債權之分配乙節,於法尚有未合。仮吓汚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