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稅捐稽徵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2.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3.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稅捐稽徵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