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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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amuelyeh0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租稅優先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II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III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grape1234567
4 years ago
我準備吿人
如同清償順序之稅捐皆有無法完全清償之事實發生 應以地方稅優先清償(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