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確立稅捐優先權:稅捐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拍賣貨物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Q · 我有第一順位抵押權,但債務人欠地價稅,我會被排到後面嗎?
會。地價稅、房屋稅、土增稅優先於你的抵押權
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包括第一順位的銀行抵押權。法院拍賣後,這四種稅先從拍定金扣繳,剩餘金額才輪到抵押權人受償。其他稅捐(如所得稅、一般營業稅)僅優先於普通債權,不優先於抵押權。
白話解讀
你以為欠稅頂多就是國稅局打電話催?這條告訴你一件可能改變你財務認知的事:稅捐在台灣的債權清償順序裡,是「插隊王」。一般債權(你借朋友的錢、廠商的應收帳款)排在普通隊伍裡,但稅捐直接優先。更狠的是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加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貨物產生的營業稅,這四種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連銀行的房貸抵押權都要排在它們後面。這代表什麼?如果你買的房子曾經欠地價稅或房屋稅,銀行貸款給賣方時的抵押權,在那筆稅前面是無效的。法院拍賣的時候,稅金先扣,然後才輪到銀行、輪到其他債權人。這也是為什麼買法拍屋必須查清欠稅紀錄:不是查歷史,是查你會不會繼承一個吃掉拍賣金的稅單黑洞。
法律定性
稅捐優先權是指國家對稅捐債權享有優先於私法債權受償的法律地位。稅捐稽徵法第 6 條建立兩層架構:一般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拍賣貨物營業稅這四種與不動產直接相關的稅捐,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構成台灣債權清償秩序的最上位順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買法拍屋會不會繼承前屋主的欠稅?
看是哪一種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這三種不動產稅是跟著物走的,會在拍賣金中優先扣除,不夠的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買受人在拍定價額範圍內承擔。但前屋主的所得稅、營業稅這些人的稅原則上不會跟到你身上。競標前必查房屋稅、地價稅欠稅紀錄與土地增值稅未繳金額。
Q2我有房子的第一順位抵押權,債務人欠地價稅,我會被排到後面嗎?
會。依本條第二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加上拍賣貨物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包括第一順位的銀行抵押權。法院拍賣後這些稅先從拍定金扣,然後才輪到抵押權人受償。這也是為什麼銀行核貸時會要求借款人提供無欠稅證明。
Q3稅捐都優先嗎?所得稅、營業稅這些也是嗎?
分兩層。第一項說稅捐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所以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都優先於普通的應收帳款、借款債權。但第二項只給四種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特別待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貨物的營業稅。其他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但不優先於抵押權。
Q4稅捐優先權是什麼?
國家對稅捐債權享有優先於私法債權受償的法律地位,分一般稅捐優先於普通債權、四種不動產稅優先於抵押權兩層架構。
Q5哪四種稅優先於抵押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加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
Q6什麼叫優先於普通債權?
債務人責任財產分配時,稅捐先於無擔保的借款、應收帳款等普通債權受償。
Q7稅捐優先權跟抵押權哪個大?
看稅種。四種不動產稅大於抵押權;所得稅、一般營業稅等其他稅捐小於抵押權、只大於普通債權。
Q8競標法拍屋前怎麼查欠稅?
向地方稅捐稽徵處查地價稅、房屋稅,向國稅局查土地增值稅及原所有人其他欠稅,比對底價評估風險。
Q9法拍屋繼承的欠稅怎麼算?
不動產相關稅在拍定金中優先扣除,不足部分買受人在拍定價額範圍內承擔;人的稅原則上不跟到買受人。
Q10查欠稅紀錄要花多少時間錢?
親至或線上向稅捐處及國稅局調閱約 30 分鐘,規費低廉,卻能避開可能高達拍定金 30% 的稅捐黑洞。
Q11怎麼證明標的沒有欠稅風險?
要求賣方或債務人提供無欠稅證明,並自行調閱不動產欠稅紀錄與土地增值稅未繳金額交叉比對。
Q12稅捐優先權 vs 抵押權差在哪?
四種不動產稅優先於抵押權,其餘稅捐不優先於抵押權。抵押權人務必先確認債務人有無這四種欠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
| 稅捐優先順位兩層比較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651012 制定)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其拍定或承受價額為該土地之移轉現值,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後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
立法理由稅捐之優先,關係社會交易安全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參照現行「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二條擬訂。
(0790116 修正)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其拍定或承受價額為該土地之移轉現值,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後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
立法理由肆應國家公益之需,及為免租稅債權落於私法債權之後致不得受償,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意旨,及參考美國內地稅法及日本國稅徵收法與我國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第一項租稅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之規定,俾資因應。
(0861009 修正)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有關經法院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以拍定或承受價額為該土地移轉現值之規定,為配合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對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刪除「其拍定或承受價額為該土地之移轉現值」之規定。
(0951222 修正)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已明定稅捐之徵收均優於普通債權,但所有稅捐項目繁多,卻僅適用土地增值稅,顯然與此法精神有所違背,亦對國家稅收影響甚鉅,且對債務人二度傷害。故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地價稅、房屋稅等稅捐亦優先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一來可確保國家財政,二來避免債務人因欠稅屢遭執行機關多次執行。 二、修正第三項,增訂地價稅、房屋稅,交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1001108 修正)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內容維持原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二項,內容修正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三、第三項,內容修正為:「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1101130 修正)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院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院臺規字第一○○○一○九四三一號公告,第二項及第三項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爰將原「行政執行處」分別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及其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另執行法院應係指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解釋上應可為「法院」一詞涵括,爰將第三項「執行法院」修正為「法院」。
- 徵收名詞
- 債權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核名詞
稅捐之優先,關係社會交易安全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參照現行「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二條擬訂。
肆應國家公益之需,及為免租稅債權落於私法債權之後致不得受償,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意旨,及參考美國內地稅法及日本國稅徵收法與我國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第一項租稅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之規定,俾資因應。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三項有關經法院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以拍定或承受價額為該土地移轉現值之規定,為配合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對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刪除「其拍定或承受價額為該土地之移轉現值」之規定。
一、第一項已明定稅捐之徵收均優於普通債權,但所有稅捐項目繁多,卻僅適用土地增值稅,顯然與此法精神有所違背,亦對國家稅收影響甚鉅,且對債務人二度傷害。故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地價稅、房屋稅等稅捐亦優先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一來可確保國家財政,二來避免債務人因欠稅屢遭執行機關多次執行。 二、修正第三項,增訂地價稅、房屋稅,交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一、第一項,內容維持原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二項,內容修正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三、第三項,內容修正為:「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院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院臺規字第一○○○一○九四三一號公告,第二項及第三項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爰將原「行政執行處」分別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及其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另執行法院應係指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解釋上應可為「法院」一詞涵括,爰將第三項「執行法院」修正為「法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