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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7破產財團成立後之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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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7條規定,破產財團成立後應納的稅捐屬於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隨時優先清償,不列入破產債權參與分配。

Q · 公司破產後新產生的稅,債權人排隊分配前要先扣掉嗎?

要。破產後新生稅是財團費用,優先清償不排隊

依稅捐稽徵法第7條,破產財團成立後產生的應納稅捐(如財團出租不動產的房屋稅、地價稅,或繼續經營的營業稅),定性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隨時優先清償,不列入破產債權參與比例分配。因此這些稅會先從破產財團扣除,剩餘財產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白話解讀

公司倒閉宣告破產的那一刻,所有債權人都會排隊:員工的薪水、銀行的貸款、廠商的貨款、還有國家的稅。多數債權要排隊等清償,但這條告訴你一件特別的事:破產之後產生的稅,不用排隊,它是「財團費用」。財團費用是什麼?簡單說就是「處理破產這件事本身需要花的錢」,包括破產管理人的報酬、財產保管費用、還有破產財團繼續運作期間產生的稅捐。這些費用的特性是:隨時可以從破產財團裡支付,不用等分配。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如果你是破產公司的債權人,你以為破產財團裡的錢都會分給你們這些舊債權人。錯。新產生的稅會先被優先扣掉。如果你是破產管理人或股東,搞不清楚這條,你可能會誤把財團費用當作普通債權處理,導致整個分配順序錯亂。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7條為破產程序中稅捐定性規範:破產財團成立後所產生之應納稅捐,定性為財團費用而非破產債權,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相關規定,自破產財團中隨時優先清償,不列入債權分配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破產後,欠了我半年薪水,我能拿回來嗎?

薪資債權在破產法和勞工保險條例的特殊保護下,優先於普通債權,但順位仍在財團費用(含破產管理人報酬、破產期間新生稅捐)之後,實際拿到多少要看破產財團剩多少錢。內行人提示:勞動部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另一條救濟途徑,不要只盯破產分配。

Q2我是破產管理人,破產期間出租公司不動產的租金收入要繳稅嗎?

要。破產財團繼續經營或保有資產所生的所有稅捐(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所得稅)都是財團費用,要從財團隨時清償,漏繳會被追繳且責任可能落到管理人個人。內行人提示:建議在破產程序開始時就與稅捐稽徵機關建立溝通管道,確認納稅義務範圍與時程。

Q3公司破產後還要繳稅嗎?

要。破產財團只要還有出租、處分、繼續經營等資產活動,就會產生新稅捐,這些屬財團費用必須清償。

Q4稅捐稽徵法第7條的財團費用是什麼?

處理破產程序本身所生的費用,含管理人報酬、財產保管費,以及破產期間新生稅捐,可隨時從破產財團優先支付。

Q5破產財團是什麼?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的一切財產組成的財產總體,仍可進行出租、處分等經濟活動並產生稅捐義務。

Q6財團費用和破產債權差在哪?

財團費用隨時優先清償;破產債權須按比例分配,多數情況連本金都拿不回。

Q7破產財團的稅怎麼清償?

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規定,自破產財團隨時優先撥付,先於破產債權。

Q8破產管理人怎麼劃分破產債權和財團費用?

以破產宣告日為界:宣告前發生的稅是破產債權,宣告後新生的是財團費用。

Q9破產財團期間的稅怎麼申報?

所有經濟活動(租金、資產處分、利息)依各稅法按時申報,建議聘熟悉破產實務的會計師處理。

Q10破產管理人沒繳破產期間的稅怎麼辦?

稅捐機關會追繳,且依破產法與稅捐稽徵法,責任可能轉嫁到破產管理人個人。

Q11破產宣告前的稅 vs 宣告後的稅差在哪?

宣告前是破產債權要排隊按比例分配;宣告後是財團費用要優先清償,受償率天差地遠。

Q12稅捐稽徵法第7條(破產) vs 第8條(公司重整)差在哪?

第7條處理破產財團稅捐,第8條處理公司重整中發生的稅捐,兩者程序與清償架構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破產債權財團費用
發生時點破產宣告前破產宣告後
清償方式按比例分配隨時優先清償
受償順位
實際受償率常低(可能連本金都拿不回)原則全額
負責清償人依分配程序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清償

破產債權

發生時點
破產宣告前
清償方式
按比例分配
受償順位
實際受償率
常低(可能連本金都拿不回)
負責清償人
依分配程序

財團費用

發生時點
破產宣告後
清償方式
隨時優先清償
受償順位
實際受償率
原則全額
負責清償人
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清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第148条(財団債権 — 破産財団に関する租税等の請求権)
韓國채무자회생법 제473조(재단채권 — 파산재단에 관한 조세)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41–43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德國InsO § 55(Masseverbindlichkeiten — nach Verfahrenseröffnung entstandene Steuern als Masseschuld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41-13(créances nées régulièrement après l'ouverture de la liquidation, dont les impôts)
美國11 U.S.C. § 503(b)(1)(B)(administrative expense — taxes incurred by the est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651012 制定)

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立法理由查破產法第九十七條「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玆參照規定而制訂。

  • 破產財團名詞
  • 破產法法規
(0651012 制定)

查破產法第九十七條「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玆參照規定而制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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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7 條規定:「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