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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10609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法務部就「遺產稅(未經代繳)是否與『執行必要費用』有相同優先受償順序?」法律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遺產稅(未經代繳)是否與『執行必要費用』有相同優先受償順序?」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 年 11 月 22 日行執一字第 1006000561 號函。

二、按稅捐之受償順序有無優先,端視相關法規有無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法第 1 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同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遺產稅未在上開規定列舉範圍。依「列舉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遺產稅並無優先於抵押權受清償;又依同法條第 1 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故遺產稅應僅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業經財政部 101 年 5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557040 號函復在案。至財政部上開函說明部分其他各點,亦請一併參考酌處。

三、檢附財政部上開函影本1份,請參考。

正本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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