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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5-1 條

  1. 1.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於報經行政院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2. 2.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提供其他稅務協助,應基於互惠原則,依已生效之條約或協定辦理;條約或協定未規定者,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但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 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 三、請求提供之資訊為稅務用途。 四、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 五、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
  3. 3.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執行第一項條約或協定所需資訊,依下列規定辦理;應配合提供資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不受本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一、應另行蒐集之資訊:得向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進行必要之調查或通知到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辦公處所備詢,要求其提供相關資訊。 二、應自動或自發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用途資訊;應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資訊,並應於審查後提供。
  4. 4.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依第一項條約或協定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不受本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5. 5.前二項所稱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指下列金融及稅務法律有關保守秘密規定: 一、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險法郵政儲金匯兌法農業金融法中央銀行法所得稅法關稅法有關保守秘密規定。 二、經財政部會商各法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6. 6.第一項條約或協定之範圍、執行方法、提出請求、蒐集、第三項第二款資訊之內容、配合提供之時限、方式、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基準、第四項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定之。
  7. 7.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簽訂之租稅協定定有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其他稅務協助者,於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適用第二項至第四項及依前項所定辦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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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是台灣CRS法源,授權財政部與外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並強制金融機構盡職審查、自動回報海外帳戶資訊給國稅局。

Q · 我的海外帳戶資訊真的會被回傳給台灣國稅局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財政部得與他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並強制金融機構做盡職審查。台灣自2020年起與日本、英國、澳洲等 CRS 參與國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你在這些國家的帳戶餘額、利息收入每年自動回傳國稅局,不需要可疑、不需要理由。本條第三項並排除銀行法、所得稅法等保密規定的適用,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解讀

你還記得長輩告訴你「錢放海外比較安全、比較隱密」嗎?這個建議的有效期,已經在2017年5月26日結束了。那天立法院通過了這條法律:稅捐稽徵法第5-1條。它授權財政部跟其他國家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並強制台灣的銀行對你的海外稅務身分做盡職審查(國際版本叫CRS)。從2020年開始,台灣已經跟日本、英國、澳洲等國家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意思是:你在這些國家的銀行帳戶餘額、利息收入,每年自動回傳給台灣國稅局,不需要查稅、不需要可疑、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項甚至寫得非常硬:銀行不能拒絕、不能規避,連銀行法、所得稅法的「保密規定」都不能擋。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為跨境稅務合作的授權規範,授權財政部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協助之條約或協定,並課予金融機構配合盡職審查與提供帳戶資訊之義務,構成台灣參與國際稅務透明(CRS/AEOI)制度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新臺幣)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如特定保險給付)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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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以前沒報海外所得,現在主動補報還來得及嗎?

看時機。若國稅局還沒通知、還沒進入調查程序,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主動補報只需補稅加計利息,免罰鍰也免刑責;一旦收到查稅函或調查通知,窗口即關閉,只能爭取從輕。CRS資料每年自動進來,越快補報越安全。

Q2台灣現在跟哪些國家在交換資訊?

目前主要交換夥伴包括日本、英國、澳洲等已簽訂租稅協定並納入資訊交換條款的國家,具體清單以財政部及金管會公告為準。即使非自動交換國,台灣仍可依本條第一項以條約或協定進行個案請求。名單持續擴大,做決策不要只看現在。

Q3銀行為什麼問我是哪國稅務居民?我可以拒絕填嗎?

因為依本條第三項銀行有法定盡職審查義務,不能規避。你可以不填,但帳戶會被歸類為不合作帳戶並自動回報,對貸款、財富管理等後續服務都是負面記錄。誠實填寫風險遠低於拒絕;若有雙重居民等複雜情況,請找會計師處理。

Q4把錢轉到還沒簽 CRS 的國家是不是就安全了?

不是好策略。金流轉移本身留紀錄,原銀行對大額轉出會加強審查並標註異常;未簽國多為高風險區,開戶與提領管制嚴格;且依本條第一項台灣可個案向任何國家請求協助。與其花成本逃避,誠實申報通常更划算。

Q5海外帳戶安全嗎?

依稅捐稽徵法5-1與CRS,台灣已與日本、英國、澳洲等國自動交換帳戶資訊,餘額與利息會回傳國稅局,「隱密」已不成立。

Q6稅捐稽徵法5之1是什麼?

授權財政部與他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強制金融機構盡職審查的條文,是台灣CRS制度的法源。

Q7什麼是CRS共同申報準則?

OECD建立的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標準,要求金融機構辨識非居民稅務身分並回報,台灣以本條接軌。

Q8什麼是實質受益人?

對帳戶或法律實體具最終控制或受益權的自然人,CRS要求穿透辨識,殼公司擋不住。

Q9海外所得沒申報怎麼補報?

盤點過去5年海外所得 → 在收到通知前依§48-1主動補報 → 只補稅加利息免罰鍰,越快越好。

Q10海外所得要繳多少稅?

單一年度合計達10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減除免稅額後按20%計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取高者。

Q11被列為不合作帳戶會怎樣?

帳戶資訊照樣自動回報,且成為金融服務(貸款、財管)負面記錄,風險高於誠實填寫。

Q12怎麼確認自己會不會被回報?

查開戶國是否為台灣CRS參與夥伴(金管會清單)+ 確認自己是否為帳戶實質受益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租税条約等実施特例法(CRS/AEOI 関連規定・国外送金等調書)
🇰🇷 韓國국제조세조정에 관한 법률 제36조 등(금융정보 자동교환)
🇨🇳 中國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CRS)
🇩🇪 德國Finanzkonten-Informationsaustauschgesetz (FKAustG)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 dispositif d'échange automatique (NCD, directive DAC2)
🇺🇸 美國FATCA —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IRC §§ 1471–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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