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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5 條(與外國互免稅捐之商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行政院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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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租稅協定(稅捐稽徵法5,法律地位)優先於所得稅法(所得稅法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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