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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5 條(與外國互免稅捐之商訂)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行政院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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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5 條授權財政部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簽訂租稅協定。

Q · 在國外賺的錢被當地扣稅了,回台灣還要再繳一次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延伸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若你的所得來源國與台灣有協定(如日本、新加坡、英國、德國),同一筆所得不會被兩國全額重複課稅:可在來源國適用較低預扣率,或回台灣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主張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扣抵有上限)。沒有協定的國家(如美國)則無此優惠,股息常被預扣 30%。

白話解讀

台灣到 2025 年為止,跟 35 個國家簽過「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從日本、新加坡、英國到南非,每一份協定的法律根據都是這條短短 38 個字的條文。為什麼這麼短的條文這麼重要?因為它解決了一個外交困境: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沒辦法用一般的「條約」形式跟大多數國家簽約。本條讓財政部可以用「外交換文」(一種國際間簡化的書面換約形式)這個變通方式達到同樣效果。這跟你有什麼關係?如果你在新加坡工作領薪水、從美股拿股息、在日本買房收租,沒有這條延伸出的協定,這些錢可能會被當地和台灣同時課稅。多數人不知道這些協定的存在,每年默默被多扣一筆原本可以省下的稅。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5 條為授權委任條款,賦予財政部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之權限,並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締結。此條是台灣在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外交處境下,得以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事前法律授權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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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新加坡工作三年,薪水到底要不要在台灣再繳一次?

看你在新加坡是否被認定為居住者(居住滿 183 天且有經濟利害關係)。依台星租稅協定,若你符合居住者要件且收入已在當地完稅,台灣只就境外所得超過門檻部分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最低稅負,且可扣抵已在新加坡繳的稅。申請時需備妥新加坡居住者證明與繳稅證明,事先備好比被多扣再回扣更省事。

Q2這條怎麼讓財政部直接簽國際協定?立法院不用通過嗎?

本條本身就是立法院的事前授權。財政部與外國談妥內容後報行政院核准,即可用外交換文形式換約,不需再經立法院個案審議。此機制是因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用一般條約程序而設計,所以用法律授權加外交換文達到同樣效果,這也是台灣能在無正式邦交下與 35 國簽稅務協定的原因。

Q3稅捐稽徵法第 5 條是什麼?

授權委任條款,賦予財政部本互惠原則與外國商訂互免稅捐,是台灣簽租稅協定的法律根據。

Q4什麼是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兩國約定同一筆跨境所得不被雙方全額重複課稅的國際協定,台灣已與約 35 國簽訂。

Q5什麼是外交換文?

國際間以書面互換信函達成協議的簡化締約形式,經行政院核准後與正式條約具同等效力。

Q6什麼是互惠原則?

國家間互相給予對等待遇的原則,對方給多少優惠,台灣才相應給予,是本條讓渡稅權的前提。

Q7境外所得回台灣怎麼避免被課兩次稅?

確認來源國與台灣有協定後,於來源國適用低預扣率,或回台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主張已納稅額扣抵。

Q8怎麼申請租稅協定的優惠稅率?

備妥稅務居住者證明(COR)與當地繳稅證明,向來源國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證明。

Q9美股股息被扣 30% 怎麼處理?

台美無協定,30% 通常無法靠協定降低;可評估透過有協定的標的或回台扣抵試算淨效益。

Q10怎麼查我的所得來源國有沒有跟台灣簽協定?

查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公布的「所得稅協定」國家列表,確認來源國是否在列。

Q11有租稅協定 vs 沒協定 差在哪?

有協定可享低預扣率與扣抵(如日股 10%),無協定常被全額預扣(如美股 30%)且救濟受限。

Q12外交換文 vs 正式條約效力差在哪?

兩者法律效力相同,差別僅在締結程序:外交換文較簡化,免逐案經立法院議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as_treatyno_treaty
股息預扣率日股、新加坡股約 10%(依協定)美股約 30%(台美無協定)
重複課稅救濟可在來源國適用低稅率或回台扣抵已納稅額僅能依國內法扣抵,常受上限限制拿不回足額
適用文件需居住者證明(COR)+ 繳稅證明無協定優惠可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2(völkerrechtliche Vereinbarungen 對國內稅法之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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