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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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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2. 2.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3. 3.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判決僅載明費用由誰負擔時,須於訴訟終結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費用額,才能據以強制執行。

Q · 判決寫「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我要怎麼真正拿到這筆錢?

判決寫由對方負擔後,要自己聲請確定金額才拿得到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訴訟終結後你必須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並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的證書,法院才會以裁定確定一個具體金額。這個裁定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對方不付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且自裁判確定翌日起依法定利率(年息5%)加計利息。

深度解讀

法官在判決書裡寫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到底是多少錢?三萬?五萬?十萬?判決書通常不會寫出具體數字。這條就是把那個模糊的「由某方負擔」變成一個可以拿去執行的具體金額。訴訟終結後,你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提出你花了多少錢的計算書和證明,法院裁定一個確切的數字。拿到這個裁定,對方不付,你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跟拿到勝訴判決一樣有效。112年修法加了一個很甜的條款:確定的費用額從裁判確定的隔天開始,自動加計法定利率的利息。對方拖越久,要付越多。這不只是補償,更是一個逼對方趕快付錢的壓力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訴訟費用名詞
  • 裁判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他造名詞
  • 繕本名詞
  • 釋明名詞
  • 翌日名詞
  • 按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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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