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1 條
- 1.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 2.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 3.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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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判決僅載明費用由誰負擔時,須於訴訟終結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費用額,才能據以強制執行。
Q · 判決寫「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我要怎麼真正拿到這筆錢?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訴訟終結後你必須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並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的證書,法院才會以裁定確定一個具體金額。這個裁定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對方不付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且自裁判確定翌日起依法定利率(年息5%)加計利息。
白話解讀
法官在判決書裡寫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到底是多少錢?三萬?五萬?十萬?判決書通常不會寫出具體數字。這條就是把那個模糊的「由某方負擔」變成一個可以拿去執行的具體金額。訴訟終結後,你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提出你花了多少錢的計算書和證明,法院裁定一個確切的數字。拿到這個裁定,對方不付,你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跟拿到勝訴判決一樣有效。112年修法加了一個很甜的條款:確定的費用額從裁判確定的隔天開始,自動加計法定利率的利息。對方拖越久,要付越多。這不只是補償,更是一個逼對方趕快付錢的壓力機制。
法律定性
確定訴訟費用額,指法院於本案費用負擔裁判僅載明「由何造負擔」而未定出具體金額時,於訴訟終結後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審查費用計算書與證據後,以裁定核定一個可供強制執行之具體費用數額之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應付利息(元)+本息合計(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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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確定訴訟費用額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不是向最後審級法院。
Q2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要準備什麼文件?▾
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的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釋明費用額的證書(收據)。
Q3訴訟費用額確定後可以直接執行嗎?▾
可以,確定費用額的裁定即為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
Q4確定訴訟費用額有沒有利息?▾
有,依第三項自裁判確定翌日起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Q5律師費可以算進訴訟費用一起要回嗎?▾
原則上不能,律師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如第三審)外不列入訴訟費用。
Q6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有期限嗎?▾
無明文聲請期限,但利息自裁判確定翌日起算,越早聲請對你越有利。
Q7訴訟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日旅費、送達費、翻譯費等,律師費原則上除外。
Q8對方對我的費用計算書有意見怎麼辦?▾
對方可提出自己的計算書與異議,法院審查後裁定,不服裁定可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 本案勝訴確定判決 |
|---|---|---|
| 性質 | 費用金額之裁定(執行名義) | 本案請求之給付判決(執行名義) |
| 由誰算出金額 | 當事人聲請+提出計算書,法院裁定 | 法院於主文中諭知金額 |
| 利息起算 | 裁判確定翌日起加計法定利率 | 依主文諭知之利息起算日 |
| 救濟方式 | 抗告 | 上訴(確定後不得再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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