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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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8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stuwart336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08台上大字1525裁定:三審律師費若逾第二項規定期間,仍可向法院聲請酌定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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