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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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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2. 2.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 3.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訴訟非經判決而終結時,須於知悉終結後三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始以裁定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

Q · 和解或撤告後,之前繳的訴訟費用還能要回或要對方出嗎?

可以,但須在知悉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訴訟因撤回、和解、調解等非經判決而終結時,費用不會自動裁判,當事人須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法院才會以裁定決定費用由誰負擔,並準用第81條、第82條斟酌責任,逾期即喪失聲請權。

深度解讀

官司不是每次都打到法官寫判決書才結束。你撤回起訴、雙方和解、或是因為程序問題案子直接終結,這些情況下沒有「終局判決」,第87條的自動費用裁判就不會啟動。那之前繳的裁判費、花的鑑定費,到底誰出?本條就是補這個洞的:訴訟沒有經過判決就結束的,你可以在知道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法院會用裁定的方式決定費用由誰負擔。注意幾個關鍵字:「應依聲請」代表法院不會主動處理,你不聲請,這筆帳就懸在那裡沒人算;「三個月」是不變期間,過了就喪失聲請權,不能延長,不能補救。112年修法前這個期間只有二十天,非常倉促,現在改成三個月,但仍然是死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1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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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90 條規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