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0 條
- 1.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 2.前項聲請,應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3.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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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訴訟非經判決而終結時,須於知悉終結後三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始以裁定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
Q · 和解或撤告後,之前繳的訴訟費用還能要回或要對方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訴訟因撤回、和解、調解等非經判決而終結時,費用不會自動裁判,當事人須於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法院才會以裁定決定費用由誰負擔,並準用第81條、第82條斟酌責任,逾期即喪失聲請權。
白話解讀
官司不是每次都打到法官寫判決書才結束。你撤回起訴、雙方和解、或是因為程序問題案子直接終結,這些情況下沒有「終局判決」,第87條的自動費用裁判就不會啟動。那之前繳的裁判費、花的鑑定費,到底誰出?本條就是補這個洞的:訴訟沒有經過判決就結束的,你可以在知道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法院會用裁定的方式決定費用由誰負擔。注意幾個關鍵字:「應依聲請」代表法院不會主動處理,你不聲請,這筆帳就懸在那裡沒人算;「三個月」是不變期間,過了就喪失聲請權,不能延長,不能補救。112年修法前這個期間只有二十天,非常倉促,現在改成三個月,但仍然是死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90條為訴訟費用之補充裁判規範:當訴訟非因法院裁判(而是撤回、和解、調解成立等)而終結時,因第87條的自動費用裁判不啟動,故由當事人於三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以裁定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並準用第81條、第82條及第91條至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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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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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撤回後費用誰負擔?▾
原則由撤回者負擔,但準用第82條可斟酌訴訟發生原因,命對方分擔。
Q2和解後沒寫費用分擔怎麼辦?▾
三個月內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逾期自負。
Q3聲請費用裁定有期限嗎?▾
有,知悉或受通知訴訟終結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不可延長。
Q4調解成立也適用第90條嗎?▾
適用,調解成立屬不經裁判而終結,常被忽略導致逾期。
Q5第90條和第87條差在哪?▾
第87條終局判決自動裁判費用,第90條非判決終結須聲請。
Q6聲請要附什麼文件?▾
費用明細與收據,並說明訴訟發生原因供法院斟酌。
Q7112年修法改了什麼?▾
聲請期間由20日延長為三個月,起算改為知悉或受通知終結之日。
Q8對費用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依準用規定提起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87 | article_90 |
|---|---|---|
| 啟動方式 | 終局判決時法院自動裁判 | 當事人須主動聲請(聲請主義) |
| 適用情形 | 經終局判決終結 | 撤回/和解/調解等非經判決終結 |
| 期限 | 隨判決一併處理 | 知悉終結後三個月不變期間 |
| 逾期效果 | 不生失權問題 | 逾期喪失聲請權,費用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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