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89 條(第三人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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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訴訟費用者,法院得裁定命其個人負擔。
Q · 對方律師在法庭上一直拖延、製造額外費用,能讓他自己賠嗎?
能,民訴89條可裁定命代理人個人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產生無益的訴訟費用,法院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人個人負擔,不是從當事人的帳上扣。要件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加上「費用客觀上無益」,單純的策略失當或判斷錯誤通常不構成。該裁定得提起抗告。
深度解讀
你的律師在法庭上做了一件完全沒必要的事,比如聲請了一個跟案子無關的鑑定,或是提出了一堆根本不相干的證據。這些行為產生的費用,照正常規則會由你或對方負擔。但89條開了一條例外的路:如果這些無益費用是因為律師(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甚至是法院自己的書記官或執達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命那個搞砸的人自掏腰包。不是從你的帳上扣,是從他個人口袋出。這條很少被用,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約。它告訴所有參與訴訟程序的人:你製造的垃圾,可能要你自己收拾。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本來不具備訴訟能力但法院暫時讓你參與程序(第49條、第75條),結果你一直不補正資格欠缺,那你在這段期間的訴訟行為產生的費用,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你自己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書記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訴訟行為名詞
- 抗告名詞
- 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39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5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34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503 條條文
- 海商法 第 24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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