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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89 條(第三人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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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2. 2.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欠缺者,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3. 3.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訴訟費用者,法院得裁定命其個人負擔。

Q · 對方律師在法庭上一直拖延、製造額外費用,能讓他自己賠嗎?

能,民訴89條可裁定命代理人個人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產生無益的訴訟費用,法院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人個人負擔,不是從當事人的帳上扣。要件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加上「費用客觀上無益」,單純的策略失當或判斷錯誤通常不構成。該裁定得提起抗告。

深度解讀

你的律師在法庭上做了一件完全沒必要的事,比如聲請了一個跟案子無關的鑑定,或是提出了一堆根本不相干的證據。這些行為產生的費用,照正常規則會由你或對方負擔。但89條開了一條例外的路:如果這些無益費用是因為律師(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甚至是法院自己的書記官或執達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命那個搞砸的人自掏腰包。不是從你的帳上扣,是從他個人口袋出。這條很少被用,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約。它告訴所有參與訴訟程序的人:你製造的垃圾,可能要你自己收拾。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本來不具備訴訟能力但法院暫時讓你參與程序(第49條、第75條),結果你一直不補正資格欠缺,那你在這段期間的訴訟行為產生的費用,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你自己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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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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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89 條規定:「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