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89 條(第三人負擔訴訟費用)
- 1.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 2.依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欠缺者,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 3.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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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訴訟費用者,法院得裁定命其個人負擔。
Q · 對方律師在法庭上一直拖延、製造額外費用,能讓他自己賠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產生無益的訴訟費用,法院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人個人負擔,不是從當事人的帳上扣。要件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加上「費用客觀上無益」,單純的策略失當或判斷錯誤通常不構成。該裁定得提起抗告。
白話解讀
你的律師在法庭上做了一件完全沒必要的事,比如聲請了一個跟案子無關的鑑定,或是提出了一堆根本不相干的證據。這些行為產生的費用,照正常規則會由你或對方負擔。但89條開了一條例外的路:如果這些無益費用是因為律師(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甚至是法院自己的書記官或執達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命那個搞砸的人自掏腰包。不是從你的帳上扣,是從他個人口袋出。這條很少被用,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約。它告訴所有參與訴訟程序的人:你製造的垃圾,可能要你自己收拾。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本來不具備訴訟能力但法院暫時讓你參與程序(第49條、第75條),結果你一直不補正資格欠缺,那你在這段期間的訴訟行為產生的費用,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你自己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89條為訴訟費用負擔的例外規定,將費用責任從原被告兩造,擴張到訴訟程序的參與者。當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訴訟費用時,法院得裁定命其個人負擔;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資格欠缺者,亦同。其核心在於對程序參與者課予不製造無益成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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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律師一直做沒用的事讓我多花錢,我能要律師賠嗎?▾
本條處理訴訟程序內的費用分擔,法院可裁定律師個人負擔無益之訴訟費用。但若要向律師求償其疏失造成的其他損失(如敗訴損害),屬另一問題,須走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民法第544條)。門檻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策略判斷失誤不會構成;若長期有此行為模式,可向律師公會申訴。
Q2法院書記官犯錯讓我多花錢,除了這條還有什麼救濟?▾
本條可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直接裁定書記官負擔無益費用,是最快的途徑。若損失更大,也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國家求償。實務上先走本條程序成本最低、速度最快,國家賠償另案處理的成本與時間遠超預期。
Q3民事訴訟法89條是什麼?▾
訴訟費用負擔的例外規定,把無益費用的責任從兩造擴張到代理人與法院人員個人。
Q4什麼叫無益的訴訟費用?▾
客觀上對案件進行沒有幫助卻仍產生的費用,與行為人主觀善意無關。
Q589條第二項在規定什麼?▾
依49條或75條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資格欠缺者,該期間訴訟行為所生費用由其負擔。
Q6故意或重大過失是什麼意思?▾
重大過失指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重點在客觀效果而非主觀動機。
Q7怎麼聲請命對方律師負擔無益費用?▾
記錄無益行為與額外費用 → 具狀向法院聲請依89條 → 列明費用因果 → 不服可抗告。
Q8書記官害我多花錢怎麼求償?▾
先走89條同程序裁定(最快最省),損失更大再考慮依國家賠償法2條另案請求。
Q9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依本條第三項對裁定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Q10要怎麼證明對方有重大過失?▾
提出開庭紀錄、聲請內容、費用明細,證明行為客觀上對案件無益且明顯欠缺注意。
Q1189條 vs 國家賠償法哪個對書記官疏失有利?▾
89條同程序裁定速度快成本低;國賠範圍廣但須另案、先書面請求機關。先走89條。
Q1289條 vs 民法544條(委任債務不履行)差在哪?▾
89條處理程序內無益費用;要向律師求償敗訴等其他損害須走民法544委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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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象 | 民訴89條:訴訟程序參與者(書記官、執達員、代理人) | 國賠法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
| 程序 | 同一訴訟程序內裁定,速度快成本低 | 需另案請求,先書面向機關請求再起訴 |
| 要件 | 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費用 |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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