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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89 條(第三人負擔訴訟費用)

  1. 1.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故意重大過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官員或代理人負擔。
  2. 2.第四十九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欠缺者,因其訴訟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負擔。
  3. 3.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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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訴訟費用者,法院得裁定命其個人負擔。

Q · 對方律師在法庭上一直拖延、製造額外費用,能讓他自己賠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產生無益的訴訟費用,法院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該人個人負擔,不是從當事人的帳上扣。要件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加上「費用客觀上無益」,單純的策略失當或判斷錯誤通常不構成。該裁定得提起抗告。

白話解讀

你的律師在法庭上做了一件完全沒必要的事,比如聲請了一個跟案子無關的鑑定,或是提出了一堆根本不相干的證據。這些行為產生的費用,照正常規則會由你或對方負擔。但89條開了一條例外的路:如果這些無益費用是因為律師(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甚至是法院自己的書記官或執達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命那個搞砸的人自掏腰包。不是從你的帳上扣,是從他個人口袋出。這條很少被用,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制約。它告訴所有參與訴訟程序的人:你製造的垃圾,可能要你自己收拾。第二項更狠:如果你本來不具備訴訟能力但法院暫時讓你參與程序(第49條、第75條),結果你一直不補正資格欠缺,那你在這段期間的訴訟行為產生的費用,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你自己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89條為訴訟費用負擔的例外規定,將費用責任從原被告兩造,擴張到訴訟程序的參與者。當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訴訟費用時,法院得裁定命其個人負擔;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其資格欠缺者,亦同。其核心在於對程序參與者課予不製造無益成本的義務。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89條是什麼?

訴訟費用負擔的例外,無益費用可裁定由代理人或法院人員個人負擔,不由兩造分攤。

Q2律師亂搞產生的費用可以叫他自己賠嗎?

可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費用時,法院得依89條裁定命訴訟代理人個人負擔。

Q3書記官送錯地址害我多花錢怎麼辦?

可依89條在同程序內裁定命書記官負擔無益費用,比另提國家賠償快且成本低。

Q4什麼叫無益的訴訟費用?

指客觀上對案件進行沒有幫助卻仍產生的費用,與行為人主觀善意無關。

Q589條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本條第三項明定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Q6我可以主動聲請法院命對方律師負擔嗎?

可以,本條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當事人可具狀聲請並列出無益費用明細。

Q7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怎麼認定?

重點在客觀效果而非動機,單純判斷錯誤或策略失當通常不構成重大過失。

Q8暫為訴訟行為的人不補正資格,費用誰出?

依本條第二項,依49條或75條暫為訴訟行為之人不補正欠缺者,其行為所生費用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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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民訴89條:訴訟程序參與者(書記官、執達員、代理人)國賠法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程序同一訴訟程序內裁定,速度快成本低需另案請求,先書面向機關請求再起訴
要件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無益費用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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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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