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5 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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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訴訟代理權有可補正的欠缺時,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並得許代理人暫為訴訟行為;逾期不補正者,準用第 48 條,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Q · 律師委任狀有瑕疵,案子會被駁回嗎?
不會立刻駁回。法院會先定期命你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一項,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但書並允許代理人在補正期間暫為訴訟行為,攻防不會中斷。若逾期不補正,依第二項準用第 48 條,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得駁回。補正是一次機會,不是無限期的免死金牌。
白話解讀
律師交出去的委任狀少蓋了一個章,或者授權範圍寫得不清楚。這種程序上的小瑕疵,在法庭上會變成對手律師攻擊的破口:「審判長,對方的訴訟代理權有瑕疵,請駁回。」如果沒有這條,你的案子可能因為一張紙的問題直接出局。第75條的存在,等於是法院幫你拉了一道安全網:審判長會給你一段時間補正。更關鍵的是「但書」那句話,補正期間你的律師可以繼續幫你打官司,不會因為程序瑕疵被迫停擺。第二項準用第48條,代表如果你不補正,法院可以駁回你的訴訟行為,甚至判你敗訴。這條給的是機會,不是無限期的免死金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為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規範:當委任狀格式、授權範圍或簽章有可補救的瑕疵時,審判長須定期間命補正,並得許可代理人於補正期間暫為訴訟行為,以兼顧程序嚴謹與當事人權益;逾期未補正者,依準用第 48 條發生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之效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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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任狀寫錯了能補嗎?還是要整個重寫?
看錯在哪裡。若是授權範圍不明確或漏寫特別委任事項(第70條列舉如捨棄、認諾、撤回),可補提新委任狀或補充授權書;若是根本沒有委任關係,就非補正所能解決。內行人提示:補正時直接把第70條特別委任事項全部勾選授權,免得日後又要補一次。
Q2法院給的補正時間通常多長?能延嗎?
實務上通常給 7 到 14 天。若有正當理由(如需召開股東會重新決議授權),可在期限屆滿前聲請延長,法院有裁量權不一定准。內行人提示:聲請延長時附上具體理由與預計完成日期,通過率比單純說「需要更多時間」高很多。
Q3補正期間律師還可以繼續開庭嗎?
可以。第75條但書明定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攻防繼續進行。這是保護,也代表你補正的同時還要應付庭上戰鬥。內行人提示:暫為訴訟行為的效力以日後完成補正為前提,逾期不補正,這段期間的行為仍可能不生效力。
Q4訴訟代理權有欠缺會直接駁回嗎?
不會。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給一次補救機會,不是直接駁回。
Q5什麼叫「可以補正」的代理權欠缺?
授權範圍不明、漏列特別委任事項、簽章不全等可補;根本無委任關係則不可補。
Q6第75條準用第48條是什麼意思?
代表逾期未補正時,比照能力欠缺的處理,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得駁回。
Q7暫為訴訟行為是什麼?
補正期間審判長許可代理人繼續進行訴訟,避免攻防出現真空。
Q8收到代理權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先確認欠缺項目 → 備齊委任書/授權書 → 期限內遞交 → 保留收文憑證。
Q9委任狀補正要補什麼文件?
補提新委任狀或補充授權書,特別委任事項(第70條)建議一次勾足。
Q10補正期限能延長嗎?
可在期限屆滿前附具體理由與預計完成日聲請延長,法院有裁量權。
Q11怎麼證明已在期限內補正?
親送或掛號寄法院收文,保留法院收文章影本或掛號收據。
Q12第75條補正 vs 第48條追認差在哪?
75條是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補正+得暫為訴訟行為;48條是本人對能力/法定代理權欠缺的事後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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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 article | Compared |
|---|---|---|
| 適用情形 | 第 75 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 第 48 條:當事人能力/法定代理權欠缺之追認 |
| 主體 | 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 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
| 補救方式 | 定期補正+得暫為訴訟行為 | 本人事後承認(追認)使行為溯及生效 |
| 逾期效果 | 準用第 48 條,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 未追認則行為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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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情形
- 第 75 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 主體
- 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 補救方式
- 定期補正+得暫為訴訟行為
- 逾期效果
- 準用第 48 條,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Compared
- 適用情形
- 第 48 條:當事人能力/法定代理權欠缺之追認
- 主體
- 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 補救方式
- 本人事後承認(追認)使行為溯及生效
- 逾期效果
- 未追認則行為不生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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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依法律規定不須特別委任而有訴訟代理權之人,準用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非法人而有訴訟當事人能力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亦同。
(0231219 制定)
法院於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於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修正第一項。
依法律規定不須特別委任而有訴訟代理權之人,準用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非法人而有訴訟當事人能力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亦同。
法院於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法院於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配合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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