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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75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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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2. 2.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訴訟代理權有可補正的欠缺時,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並得許代理人暫為訴訟行為;逾期不補正者,準用第 48 條,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Q · 律師委任狀有瑕疵,案子會被駁回嗎?

不會立刻駁回。法院會先定期命你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一項,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但書並允許代理人在補正期間暫為訴訟行為,攻防不會中斷。若逾期不補正,依第二項準用第 48 條,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得駁回。補正是一次機會,不是無限期的免死金牌。

白話解讀

律師交出去的委任狀少蓋了一個章,或者授權範圍寫得不清楚。這種程序上的小瑕疵,在法庭上會變成對手律師攻擊的破口:「審判長,對方的訴訟代理權有瑕疵,請駁回。」如果沒有這條,你的案子可能因為一張紙的問題直接出局。第75條的存在,等於是法院幫你拉了一道安全網:審判長會給你一段時間補正。更關鍵的是「但書」那句話,補正期間你的律師可以繼續幫你打官司,不會因為程序瑕疵被迫停擺。第二項準用第48條,代表如果你不補正,法院可以駁回你的訴訟行為,甚至判你敗訴。這條給的是機會,不是無限期的免死金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為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規範:當委任狀格式、授權範圍或簽章有可補救的瑕疵時,審判長須定期間命補正,並得許可代理人於補正期間暫為訴訟行為,以兼顧程序嚴謹與當事人權益;逾期未補正者,依準用第 48 條發生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之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任狀寫錯了能補嗎?還是要整個重寫?

看錯在哪裡。若是授權範圍不明確或漏寫特別委任事項(第70條列舉如捨棄、認諾、撤回),可補提新委任狀或補充授權書;若是根本沒有委任關係,就非補正所能解決。內行人提示:補正時直接把第70條特別委任事項全部勾選授權,免得日後又要補一次。

Q2法院給的補正時間通常多長?能延嗎?

實務上通常給 7 到 14 天。若有正當理由(如需召開股東會重新決議授權),可在期限屆滿前聲請延長,法院有裁量權不一定准。內行人提示:聲請延長時附上具體理由與預計完成日期,通過率比單純說「需要更多時間」高很多。

Q3補正期間律師還可以繼續開庭嗎?

可以。第75條但書明定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攻防繼續進行。這是保護,也代表你補正的同時還要應付庭上戰鬥。內行人提示:暫為訴訟行為的效力以日後完成補正為前提,逾期不補正,這段期間的行為仍可能不生效力。

Q4訴訟代理權有欠缺會直接駁回嗎?

不會。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給一次補救機會,不是直接駁回。

Q5什麼叫「可以補正」的代理權欠缺?

授權範圍不明、漏列特別委任事項、簽章不全等可補;根本無委任關係則不可補。

Q6第75條準用第48條是什麼意思?

代表逾期未補正時,比照能力欠缺的處理,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得駁回。

Q7暫為訴訟行為是什麼?

補正期間審判長許可代理人繼續進行訴訟,避免攻防出現真空。

Q8收到代理權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先確認欠缺項目 → 備齊委任書/授權書 → 期限內遞交 → 保留收文憑證。

Q9委任狀補正要補什麼文件?

補提新委任狀或補充授權書,特別委任事項(第70條)建議一次勾足。

Q10補正期限能延長嗎?

可在期限屆滿前附具體理由與預計完成日聲請延長,法院有裁量權。

Q11怎麼證明已在期限內補正?

親送或掛號寄法院收文,保留法院收文章影本或掛號收據。

Q12第75條補正 vs 第48條追認差在哪?

75條是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補正+得暫為訴訟行為;48條是本人對能力/法定代理權欠缺的事後追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 articleCompared
適用情形第 75 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第 48 條:當事人能力/法定代理權欠缺之追認
主體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補救方式定期補正+得暫為訴訟行為本人事後承認(追認)使行為溯及生效
逾期效果準用第 48 條,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未追認則行為不生效力

This article

適用情形
第 75 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主體
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補救方式
定期補正+得暫為訴訟行為
逾期效果
準用第 48 條,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Compared

適用情形
第 48 條:當事人能力/法定代理權欠缺之追認
主體
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補救方式
本人事後承認(追認)使行為溯及生效
逾期效果
未追認則行為不生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59条(第34条準用:訴訟代理権の補正命令・追認)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7조(제59조 준용: 소송대리권 흠의 보정)
德國ZPO § 89(vollmachtloser Vertreter:einstweilige Zulassung+Frist zur Genehmig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17 et 121(défaut de pouvoir:régularis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依法律規定不須特別委任而有訴訟代理權之人,準用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非法人而有訴訟當事人能力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亦同。

(0231219 制定)

法院於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於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修正第一項。

(0190913 制定)

依法律規定不須特別委任而有訴訟代理權之人,準用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非法人而有訴訟當事人能力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亦同。

(0231219 制定)

法院於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於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配合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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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