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5 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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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訴訟代理權有可補正的欠缺時,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並得許代理人暫為訴訟行為;逾期不補正者,準用第 48 條,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Q · 律師委任狀有瑕疵,案子會被駁回嗎?
不會立刻駁回。法院會先定期命你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一項,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但書並允許代理人在補正期間暫為訴訟行為,攻防不會中斷。若逾期不補正,依第二項準用第 48 條,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得駁回。補正是一次機會,不是無限期的免死金牌。
深度解讀
律師交出去的委任狀少蓋了一個章,或者授權範圍寫得不清楚。這種程序上的小瑕疵,在法庭上會變成對手律師攻擊的破口:「審判長,對方的訴訟代理權有瑕疵,請駁回。」如果沒有這條,你的案子可能因為一張紙的問題直接出局。第75條的存在,等於是法院幫你拉了一道安全網:審判長會給你一段時間補正。更關鍵的是「但書」那句話,補正期間你的律師可以繼續幫你打官司,不會因為程序瑕疵被迫停擺。第二項準用第48條,代表如果你不補正,法院可以駁回你的訴訟行為,甚至判你敗訴。這條給的是機會,不是無限期的免死金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7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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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