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5 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 1.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 2.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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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訴訟代理權有可補正的欠缺時,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並得許代理人暫為訴訟行為;逾期不補正者,準用第 48 條,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Q · 律師委任狀有瑕疵,案子會被駁回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一項,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而非直接駁回。但書並允許代理人在補正期間暫為訴訟行為,攻防不會中斷。若逾期不補正,依第二項準用第 48 條,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得駁回。補正是一次機會,不是無限期的免死金牌。
白話解讀
律師交出去的委任狀少蓋了一個章,或者授權範圍寫得不清楚。這種程序上的小瑕疵,在法庭上會變成對手律師攻擊的破口:「審判長,對方的訴訟代理權有瑕疵,請駁回。」如果沒有這條,你的案子可能因為一張紙的問題直接出局。第75條的存在,等於是法院幫你拉了一道安全網:審判長會給你一段時間補正。更關鍵的是「但書」那句話,補正期間你的律師可以繼續幫你打官司,不會因為程序瑕疵被迫停擺。第二項準用第48條,代表如果你不補正,法院可以駁回你的訴訟行為,甚至判你敗訴。這條給的是機會,不是無限期的免死金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為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規範:當委任狀格式、授權範圍或簽章有可補救的瑕疵時,審判長須定期間命補正,並得許可代理人於補正期間暫為訴訟行為,以兼顧程序嚴謹與當事人權益;逾期未補正者,依準用第 48 條發生訴訟行為不生效力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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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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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代理權有欠缺會直接駁回嗎?▾
不會。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不是直接駁回。
Q2委任狀補正期間律師還能開庭嗎?▾
可以。第 75 條但書允許暫為訴訟行為,攻防不中斷。
Q3逾期不補正會怎樣?▾
準用第 48 條,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得駁回。
Q4補正期限通常多長?▾
由審判長裁量,實務常見 7 到 14 天,有正當理由可聲請延長。
Q5非律師代理(公司法務、親友)也適用嗎?▾
適用,且非律師代理的委任要求更嚴,瑕疵更常見。
Q6對方代理權有瑕疵我能聲請駁回嗎?▾
能指出,但法院會先命對方補正,逾期未補才可能駁回。
Q7哪些瑕疵算「可以補正」?▾
授權範圍不明、漏列特別委任事項、簽章不全等可補;根本無委任關係不可補。
Q8補正後要保留什麼?▾
保留法院收文章影本或掛號收據,證明已在期限內補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 |
|---|---|---|
| 適用情形 | 第 75 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 第 48 條:當事人能力/法定代理權欠缺之追認 |
| 主體 | 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 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
| 補救方式 | 定期補正+得暫為訴訟行為 | 本人事後承認(追認)使行為溯及生效 |
| 逾期效果 | 準用第 48 條,訴訟行為不生效力 | 未追認則行為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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