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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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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Exc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安定性、既判力),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新修法 🔵沈冠伶師: 審判權或專屬管轄相對化 程序利益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欠缺訴訟能力,基於程序保障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律師最愛用本款 467 468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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