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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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aiko1013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不用三審法院許可
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絕對」上訴:469①~⑤
「相對」上訴:469⑥
「許可」上訴:469-1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Exc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安定性、既判力),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新修法
🔵沈冠伶師:
審判權或專屬管轄相對化
程序利益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欠缺訴訟能力,基於程序保障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律師最愛用本款
467 468上訴第三審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為了既判力的考量,專屬管轄的公共利益,如當事人自始至終從未爭執,應給予相對化對待,以保留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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