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9-1 條(上訴許可制)
- 1.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 2.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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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第469條六款以外之事由上訴第三審須經最高法院許可,限於法之續造、裁判一致性或原則上重要性。
Q · 上訴理由不在第469條六款內,還能上訴第三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以第469條當然違背法令六款以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許可門檻有三: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三者擇一通過最高法院才會進入實體審理。落在六款內者則屬當然違背法令,不受本條許可限制。
白話解讀
469 條列了六把萬能鑰匙,讓你直接撬開最高法院大門。但現實是,大多數上訴理由都不在那六款之內。那些五花八門的「我覺得二審判錯法律」的主張,要怎麼進入最高法院?答案就是 469-1:上訴許可制。你必須證明這件爭議超越了個案本身,對整個法律秩序有影響。條文寫得清楚: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三個門檻擇一通過,最高法院才許可。換句話說,最高法院不是糾錯院,是法律解釋的最後權威。你輸了不服、你覺得法官看錯重點,這些理由在 469-1 面前都不夠。你必須把自己的案件包裝成「這個問題值得最高法院出手,因為這會影響全台灣以後所有類似案件」才有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為第三審上訴許可制之規範。當上訴事由不屬於第469條所列當然違背法令六款時,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始得上訴;許可要件限於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所涉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本條使最高法院的功能由個案糾錯轉向統一法律見解與法律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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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第三審許可制是什麼?▾
指第469條當然違背法令六款以外的上訴事由,須先經最高法院許可才能進入實體審理,許可門檻為法之續造、裁判一致性或原則上重要性三者擇一。
Q2第三審上訴許可的三個門檻是什麼?▾
一是從事法之續造(填補法律空白)、二是確保裁判之一致性(下級法院見解歧異)、三是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影響不特定多數人)。
Q3上訴理由在第469條六款內還需要許可嗎?▾
不需要。落在六款內屬當然違背法令,直接走第469條路線,不受第469條之1許可制限制。
Q4第三審上訴許可的通過率高嗎?▾
依司法統計,絕大多數第三審上訴遭駁回,具體許可通過比例偏低,反映最高法院守門員角色的嚴格性。
Q5駁回許可的裁定可以再救濟嗎?▾
不可以。最高法院駁回第三審上訴許可的裁定依法不得再抗告,實質上即為終局裁定。
Q6什麼叫原則上重要性?▾
指該法律問題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填補立法空白或涉及新興社會議題,最終由最高法院裁量認定。
Q7上訴第三審的期間是多久?▾
與第469條相同,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Q8上訴許可制跟美國最高法院的certiorari一樣嗎?▾
精神類似但標準不同。我國許可標準較具體(法之續造、一致性、原則上重要性),不像美國純由大法官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適用情境 | 論述切入點 | 適配案型 |
|---|---|---|---|
| 法之續造 | 案件涉及法律空白、新興議題(AI、虛擬資產、平台經濟)無既有判決可循 | 強調本案無前例、需要終審建立見解 | 新型態交易、新興產業糾紛 |
|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 同一法律問題下級法院見解歧異、各判各的 | 列舉相互矛盾的下級法院判決實例 | 實務見解分歧的爭點 |
| 原則上重要性 | 法律見解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具普遍適用價值 | 說明本案結果將影響全國類似案件 | 集體訴訟、消費者保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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