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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69-1 條(上訴許可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2.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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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前條(426)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立法理由: 為防止當事人動輒藉詞原判決違背法令而濫行上訴,延滯訴訟終結,侵害對造權利,並耗費司法資源 II 前項許可,以從事「1️⃣法之續造、2️⃣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3️⃣原則上重要性(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續造功能 🔵陳瑋佑師: 例如法院違反闡明義務而侵害聽審請求權 * 🔵劉明生師: 反對由第三審法院許可,立法論上,宜由「高院」許可,不許可的話可抗告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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