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0 條(上訴狀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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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0條規定第三審上訴狀須記載三款事項: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合於違背的具體事實、許可上訴的原則重要性理由。
Q · 第三審上訴狀要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要具體寫明原判決違背哪條法令及具體事實,否則直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三審上訴狀必須記載三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若走第469條之1許可上訴路線,須具體敘述該法律見解對法之續造、裁判一致性或原則上重要性的理由。上訴狀須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第二審),不是直接送最高法院。漏載任一款即不合法,依第471條未補正將遭裁定駁回。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輸了二審還能上訴,第三審就是「再給我一次機會」。錯了。第三審是「法律審」,它不重新審理事實、不重新調查證據,只看二審判決有沒有違反法律。470 條規定你怎麼進入這扇門:上訴狀要交到原判決法院(不是直接送最高法院),而且狀子裡必須寫清楚三件事:原判決違背了哪條法令、違背的具體內容、訴訟資料裡哪些事實符合這個違背。漏掉任何一項,案子直接被裁定駁回,連最高法院都不會看你的內容。如果走第 469 條之 1 的「許可上訴」路線,還要額外說明這個法律見解為什麼對法律統一有意義。這不是寫作文,是寫密碼,密碼錯了就被擋在門外,再大的冤情也沒人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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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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