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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70 條(上訴狀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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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2. 2.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3. 3.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0條規定第三審上訴狀須記載三款事項: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合於違背的具體事實、許可上訴的原則重要性理由。

Q · 第三審上訴狀要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要具體寫明原判決違背哪條法令及具體事實,否則直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三審上訴狀必須記載三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若走第469條之1許可上訴路線,須具體敘述該法律見解對法之續造、裁判一致性或原則上重要性的理由。上訴狀須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第二審),不是直接送最高法院。漏載任一款即不合法,依第471條未補正將遭裁定駁回。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輸了二審還能上訴,第三審就是「再給我一次機會」。錯了。第三審是「法律審」,它不重新審理事實、不重新調查證據,只看二審判決有沒有違反法律。470 條規定你怎麼進入這扇門:上訴狀要交到原判決法院(不是直接送最高法院),而且狀子裡必須寫清楚三件事:原判決違背了哪條法令、違背的具體內容、訴訟資料裡哪些事實符合這個違背。漏掉任何一項,案子直接被裁定駁回,連最高法院都不會看你的內容。如果走第 469 條之 1 的「許可上訴」路線,還要額外說明這個法律見解為什麼對法律統一有意義。這不是寫作文,是寫密碼,密碼錯了就被擋在門外,再大的冤情也沒人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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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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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