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0 條(上訴狀之提出)
- 1.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 2.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 3.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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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0條規定第三審上訴狀須記載三款事項: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合於違背的具體事實、許可上訴的原則重要性理由。
Q · 第三審上訴狀要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三審上訴狀必須記載三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若走第469條之1許可上訴路線,須具體敘述該法律見解對法之續造、裁判一致性或原則上重要性的理由。上訴狀須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第二審),不是直接送最高法院。漏載任一款即不合法,依第471條未補正將遭裁定駁回。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輸了二審還能上訴,第三審就是「再給我一次機會」。錯了。第三審是「法律審」,它不重新審理事實、不重新調查證據,只看二審判決有沒有違反法律。470 條規定你怎麼進入這扇門:上訴狀要交到原判決法院(不是直接送最高法院),而且狀子裡必須寫清楚三件事:原判決違背了哪條法令、違背的具體內容、訴訟資料裡哪些事實符合這個違背。漏掉任何一項,案子直接被裁定駁回,連最高法院都不會看你的內容。如果走第 469 條之 1 的「許可上訴」路線,還要額外說明這個法律見解為什麼對法律統一有意義。這不是寫作文,是寫密碼,密碼錯了就被擋在門外,再大的冤情也沒人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為第三審(法律審)上訴的程序形式要件規範,規定上訴狀的提出法院與必載事項。其核心是要求上訴人「具體指明」原判決違背的法令、合於違背的具體事實,以及(許可上訴時)法律見解的原則上重要性,構成最高法院程序篩選的形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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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審上訴狀要提到哪個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470條,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即第二審法院),而非直接送最高法院。
Q2上訴狀沒寫上訴理由會怎樣?▾
依第471條須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逾期未補將被裁定駁回,且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Q3第470條的三款事項是什麼?▾
一、原判決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三、依469條之1許可上訴者,敘述法律見解的原則上重要性。
Q4什麼是『具體內容』與『具體事實』?▾
不能只說『判決違法』,必須指出違背哪一條法令、如何違背,並從卷內訴訟資料中指出符合該違背的具體事證。
Q5第三審是法律審還是事實審?▾
是法律審。第三審不重新認定事實、不調查證據,只審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所以上訴狀寫事實爭議無效。
Q6許可上訴和一般第三審上訴差在哪?▾
許可上訴(469條之1)適用於非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須額外敘明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門檻更高。
Q7宜記載的『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什麼?▾
第470條第3項規定上訴狀『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供判斷是否逾越上訴利益額門檻(第466條150萬元),屬訓示規定。
Q8自己寫第三審上訴狀可以嗎?▾
不行。第三審依第466條之1強制律師代理,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自行撰狀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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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別 | 記載事項 | 性質 | 漏載後果 |
|---|---|---|---|
| 第1款 |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 強制記載 | 上訴不合法 |
| 第2款 |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強制記載 | 上訴不合法 |
| 第3款 | 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性理由(469條之1) | 走許可上訴路線時強制 | 許可上訴不合法 |
| 第3項 |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 宜記載(訓示) | 不影響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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