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上訴狀須表明四款事項:當事人、上訴陳述、廢棄變更聲明、上訴理由,理由並分應廢棄理由與事實證據兩層。
Q · 上訴狀要寫哪些東西才不會被退?
四要件加兩層理由,缺一可能被命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上訴狀須表明四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上訴之陳述;三、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其中上訴理由還要再分兩層: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以及支持該理由的事實及證據。並須向原第一審法院(不是二審)提出。要件不齊時,審判長會依第 444 條、第 444 條之 1 定期間命補正。
「不服判決想上訴」這句話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陷阱。89年以前,你只要在20天內寄一張紙說「我要上訴」就有效。但89年修法之後,光說「我要上訴」已經不夠,你必須同時寫出上訴理由(第1項第4款)。理由還要具體到兩個層次:應該廢棄原判決的理由是什麼,以及支持這個理由的事實和證據(第2項)。這個變化讓很多不懂法的人在第二審就被打回來。你以為還有充分時間準備,等你真的動手寫才發現,所有重要的事必須在20天內完成,而且寫得對不對決定你有沒有機會走到下一步。
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為第二審上訴的程式規範,規定提起上訴須以上訴狀向原第一審法院表明四款法定事項(當事人、上訴陳述、廢棄變更聲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分「應廢棄之理由」與「事實及證據」兩層。本條是當事人能否進入二審實質審理的形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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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情況。第441條要求上訴狀須具備上訴理由;若完全沒寫,依第444條之1審判長會定期間命你提出理由書。若只是理由不夠完整,可透過後續書面補強,但遲交者依第447條可能被排除,越早補越安全。
程序上可以,第444條之1提供補提理由書的緩衝機制。但第444條之1第5項允許法院在你未依期提出理由書時,準用第447條不採納遲延提出的攻防方法。主動在20日上訴期間內同時寫完理由書最有利。
依第441條須寫四款: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上訴陳述、不服程度及廢棄變更聲明、上訴理由。
規範第二審上訴的程式,規定上訴狀的四款必備記載事項及上訴理由的兩層要求,是進入二審審理的形式門檻。
第一層是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的理由,第二層是支持該理由的事實及證據,兩者缺一不可。
第441條要求上訴狀本身就應具理由;未具理由者,第444條之1另有補提理由書的機制,可分件提出。
判決送達20日內,寫齊四要件上訴狀+兩層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四款要件全寫齊,理由分兩層、對應原判決具體瑕疵,廢棄變更聲明寫清楚要二審怎麼判。
依第444條之1,審判長定期間命提理由書;越早於上訴期間內補齊越安全,遲延可能被排除。
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由其轉送,不是直接送二審法院。
修法前只要形式表明不服即可,修法後上訴理由為必要程式且須分兩層,門檻大幅提高。
缺要件可依第444條命補正、不補正駁回;缺理由則走第444條之1命提理由書,效果與時點不同。
| 項目 | 民國89年修法前 | 民國89年修法後 |
|---|---|---|
| 上訴門檻 | 形式表明不服即可 | 須具備上訴理由為必要程式 |
| 上訴理由要求 | 不要求具體理由 | 須分應廢棄理由+事實證據兩層 |
| 未具理由之效果 | 原則不影響上訴合法性 | 審判長命提理由書,逾期遲延方法可被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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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調查之。 第三審法院調查第二審之裁判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狀內,宜記載新事實及證據,並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立法理由一、為督促當事人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俾第二審法院及當事人能儘早掌握上訴資料,爰於原規定第一項增列第四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二、依修正後第一項規定,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必要程式,為求明確,爰增訂第二項。
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調查之。 第三審法院調查第二審之裁判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狀內,宜記載新事實及證據,並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一、為督促當事人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俾第二審法院及當事人能儘早掌握上訴資料,爰於原規定第一項增列第四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二、依修正後第一項規定,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必要程式,為求明確,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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