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第三審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
Q · 上到第三審還能把第二審漏爭的金額或請求補回來嗎?
不行,第三審不能加碼也不能附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戰場範圍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你在第二審上訴聲明寫了多少、爭了哪些項目,到第三審就是上限,不能再追加金額、變更請求對象或補列新項目;對方(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搬回來。漏列項目唯一的補救是另行起訴(須無既判力障礙)或放棄。
打官司打到第三審,你可能以為這是最後的反撲機會,想把之前少算的金額加上去、把漏列的請求補進來。這條會讓你瞬間清醒:第三審不是重來一次,它是檢查原判決有沒有違法。你在第二審上訴時寫了什麼、訴求什麼,到第三審就鎖死了。不能加碼,不能變更。而且對方(被上訴人)也不能趁你上訴的時候,偷偷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補回來。第三審的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就定型,兩邊都不能再動。如果你在第二審忽略了某個請求,到第三審才想加進來,法官會直接說:不審。這不是程序上的小刺激,是硬邊界。
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為第三審(法律審)上訴範圍的封閉性規範,包含兩項限制:其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請求範圍以第二審上訴時所定為上限;其二,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本條使第三審戰場在第二審終結時即告定型,與第二審得追加、變更、附帶上訴的開放性形成「事實審末端開放、法律審封閉」的審級分工。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一項明文禁止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這是硬性程序規定。你在第二審沒爭的項目,到第三審再提就是程序違法會被駁回。補救的唯一路徑是另行起訴,但要小心既判力問題,若訴訟標的落在前案判決範圍內,新訴會被裁定駁回。
意思是第二審上訴時沒把所有該爭的點放進上訴聲明,導致上到第三審能打的範圍變窄。本條等於把第二審的上訴聲明書狀變成整個上訴審的天花板。好律師會在第二審結辯前開一次聲明總檢查,逐項確認金額、利息與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因為這是最後的修正機會。
被上訴人在第三審不能提附帶上訴,只能防守、反駁對方的上訴理由。若自己也有部分想翻盤,正確做法是在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自行提起第三審上訴,而不是等對方上訴後再附帶。
規範第三審上訴範圍的封閉性條文: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被上訴人不得附帶上訴,使第三審成為純法律審。
你在第二審上訴時請求的範圍與金額,到第三審就是上限,不能改對象、不能加碼、不能補新項目。
被上訴人趁對方上訴附隨提出、反向擴張自己不服範圍的制度,僅存於第二審(第460條),第三審禁止。
第三審只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故請求範圍須在事實審終結時鎖定。
不能靠第三審補,唯一路徑是另行起訴(須先確認無既判力障礙)或放棄該項目。
在第二審結辯前逐項核對請求、金額、利息與被告人數,把所有想爭的點寫進第二審上訴聲明。
20日,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第481條準用第440條),逾期上訴不合法。
不能附帶上訴,須自己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備強制律師代理。
第二審得追加、變更、附帶上訴(第446、460條),第三審全部禁止(第473條),是開放與封閉的對照。
| 比較面向 | second_instance | third_instance |
|---|---|---|
| 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 | 得為之(第446條) | 禁止(第473條第一項) |
| 附帶上訴 | 得為之(第460條) | 禁止(第473條第二項) |
| 審理性質 | 事實審+法律審 | 純法律審 |
| 調查範圍 | 得重新認定事實 | 原則受第二審確定事實拘束(第475條) |
| 戰場開放性 | 末端開放(最後可動) | 封閉(第二審終結時定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所請求之給付為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所請求之給付為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