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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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第三審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
Q · 上到第三審還能把第二審漏爭的金額或請求補回來嗎?
不行,第三審不能加碼也不能附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戰場範圍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你在第二審上訴聲明寫了多少、爭了哪些項目,到第三審就是上限,不能再追加金額、變更請求對象或補列新項目;對方(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搬回來。漏列項目唯一的補救是另行起訴(須無既判力障礙)或放棄。
深度解讀
打官司打到第三審,你可能以為這是最後的反撲機會,想把之前少算的金額加上去、把漏列的請求補進來。這條會讓你瞬間清醒:第三審不是重來一次,它是檢查原判決有沒有違法。你在第二審上訴時寫了什麼、訴求什麼,到第三審就鎖死了。不能加碼,不能變更。而且對方(被上訴人)也不能趁你上訴的時候,偷偷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補回來。第三審的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就定型,兩邊都不能再動。如果你在第二審忽略了某個請求,到第三審才想加進來,法官會直接說:不審。這不是程序上的小刺激,是硬邊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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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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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