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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73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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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2. 2.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第三審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

Q · 上到第三審還能把第二審漏爭的金額或請求補回來嗎?

不行,第三審不能加碼也不能附帶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戰場範圍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你在第二審上訴聲明寫了多少、爭了哪些項目,到第三審就是上限,不能再追加金額、變更請求對象或補列新項目;對方(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搬回來。漏列項目唯一的補救是另行起訴(須無既判力障礙)或放棄。

白話解讀

打官司打到第三審,你可能以為這是最後的反撲機會,想把之前少算的金額加上去、把漏列的請求補進來。這條會讓你瞬間清醒:第三審不是重來一次,它是檢查原判決有沒有違法。你在第二審上訴時寫了什麼、訴求什麼,到第三審就鎖死了。不能加碼,不能變更。而且對方(被上訴人)也不能趁你上訴的時候,偷偷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補回來。第三審的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就定型,兩邊都不能再動。如果你在第二審忽略了某個請求,到第三審才想加進來,法官會直接說:不審。這不是程序上的小刺激,是硬邊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為第三審(法律審)上訴範圍的封閉性規範,包含兩項限制:其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請求範圍以第二審上訴時所定為上限;其二,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本條使第三審戰場在第二審終結時即告定型,與第二審得追加、變更、附帶上訴的開放性形成「事實審末端開放、法律審封閉」的審級分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三審可以補提新請求嗎?

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一項明文禁止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這是硬性程序規定。你在第二審沒爭的項目,到第三審再提就是程序違法會被駁回。補救的唯一路徑是另行起訴,但要小心既判力問題,若訴訟標的落在前案判決範圍內,新訴會被裁定駁回。

Q2律師說我「第二審範圍沒抓好」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第二審上訴時沒把所有該爭的點放進上訴聲明,導致上到第三審能打的範圍變窄。本條等於把第二審的上訴聲明書狀變成整個上訴審的天花板。好律師會在第二審結辯前開一次聲明總檢查,逐項確認金額、利息與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因為這是最後的修正機會。

Q3被上訴人在第三審完全不能爭取嗎?

被上訴人在第三審不能提附帶上訴,只能防守、反駁對方的上訴理由。若自己也有部分想翻盤,正確做法是在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自行提起第三審上訴,而不是等對方上訴後再附帶。

Q4民事訴訟法473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審上訴範圍的封閉性條文: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被上訴人不得附帶上訴,使第三審成為純法律審。

Q5什麼叫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

你在第二審上訴時請求的範圍與金額,到第三審就是上限,不能改對象、不能加碼、不能補新項目。

Q6什麼是附帶上訴?

被上訴人趁對方上訴附隨提出、反向擴張自己不服範圍的制度,僅存於第二審(第460條),第三審禁止。

Q7為什麼第三審叫法律審?

第三審只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故請求範圍須在事實審終結時鎖定。

Q8第三審漏列的請求怎麼補救?

不能靠第三審補,唯一路徑是另行起訴(須先確認無既判力障礙)或放棄該項目。

Q9怎麼確保第三審能打的範圍夠大?

在第二審結辯前逐項核對請求、金額、利息與被告人數,把所有想爭的點寫進第二審上訴聲明。

Q10第三審上訴期間怎麼算?

20日,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第481條準用第440條),逾期上訴不合法。

Q11被上訴人想翻盤要怎麼做?

不能附帶上訴,須自己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備強制律師代理。

Q12第三審 vs 第二審 變更聲明差在哪?

第二審得追加、變更、附帶上訴(第446、460條),第三審全部禁止(第473條),是開放與封閉的對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cond_instancethird_instance
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得為之(第446條)禁止(第473條第一項)
附帶上訴得為之(第460條)禁止(第473條第二項)
審理性質事實審+法律審純法律審
調查範圍得重新認定事實原則受第二審確定事實拘束(第475條)
戰場開放性末端開放(最後可動)封閉(第二審終結時定型)

second_instance

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
得為之(第446條)
附帶上訴
得為之(第460條)
審理性質
事實審+法律審
調查範圍
得重新認定事實
戰場開放性
末端開放(最後可動)

third_instance

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
禁止(第473條第一項)
附帶上訴
禁止(第473條第二項)
審理性質
純法律審
調查範圍
原則受第二審確定事實拘束(第475條)
戰場開放性
封閉(第二審終結時定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20条(上告審の調査は不服申立ての限度内)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1조(상고심은 불복신청 한도 내에서 심리)
德國ZPO § 557(Revisionsgericht 之審判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19(最高法院禁止提出新主張,純法律問題例外)
美國FRAP 28.1(對照:美國容許被上訴人提 cross-appeal 擴張權利,台灣第三審禁止附帶上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所請求之給付為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0231219 制定)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0341130 修正)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0190913 制定)

所請求之給付為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0231219 制定)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0341130 修正)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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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73 條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