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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1. 1.上訴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2. 2.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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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第三審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

Q · 上到第三審還能把第二審漏爭的金額或請求補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戰場範圍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你在第二審上訴聲明寫了多少、爭了哪些項目,到第三審就是上限,不能再追加金額、變更請求對象或補列新項目;對方(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搬回來。漏列項目唯一的補救是另行起訴(須無既判力障礙)或放棄。

白話解讀

打官司打到第三審,你可能以為這是最後的反撲機會,想把之前少算的金額加上去、把漏列的請求補進來。這條會讓你瞬間清醒:第三審不是重來一次,它是檢查原判決有沒有違法。你在第二審上訴時寫了什麼、訴求什麼,到第三審就鎖死了。不能加碼,不能變更。而且對方(被上訴人)也不能趁你上訴的時候,偷偷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補回來。第三審的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就定型,兩邊都不能再動。如果你在第二審忽略了某個請求,到第三審才想加進來,法官會直接說:不審。這不是程序上的小刺激,是硬邊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為第三審(法律審)上訴範圍的封閉性規範,包含兩項限制:其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請求範圍以第二審上訴時所定為上限;其二,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本條使第三審戰場在第二審終結時即告定型,與第二審得追加、變更、附帶上訴的開放性形成「事實審末端開放、法律審封閉」的審級分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三審可以補提新請求嗎?

不行,民訴第473條第一項明文禁止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漏列項目只能另行起訴或放棄。

Q2什麼是附帶上訴?第三審為什麼禁止?

附帶上訴是被上訴人趁對方上訴時反向擴張戰場的制度,僅存在於第二審(第460條),第三審第473條第二項直接禁止。

Q3第三審上訴期間多久?

20日,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第481條準用第440條)。

Q4第二審漏爭的金額第三審能加回來嗎?

不能,第二審上訴聲明的金額就是第三審上限,超過部分程序駁回。

Q5上訴聲明鎖定,那上訴理由也不能改嗎?

鎖定的是聲明(請求範圍),上訴理由仍可於法定期間內補強。

Q6被上訴人在第三審完全不能爭取嗎?

只能防守、反駁對方上訴理由;想翻盤須自己在20日內另提第三審上訴。

Q7漏列項目另行起訴會被駁回嗎?

若該項目落在前案訴訟標的及既判力範圍內,新訴會被裁定駁回,須先確認無既判力障礙。

Q8第三審不變更聲明,是哪個審級才能變更?

第二審才是可追加、變更、附帶上訴的最後時機(第446條、第46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cond_instancethird_instance
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得為之(第446條)禁止(第473條第一項)
附帶上訴得為之(第460條)禁止(第473條第二項)
審理性質事實審+法律審純法律審
調查範圍得重新認定事實原則受第二審確定事實拘束(第475條)
戰場開放性末端開放(最後可動)封閉(第二審終結時定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20条(上告審の調査は不服申立ての限度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1조(상고심은 불복신청 한도 내에서 심리)
🇩🇪 德國ZPO § 557(Revisionsgericht 之審判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19(最高法院禁止提出新主張,純法律問題例外)
🇺🇸 美國FRAP 28.1(對照:美國容許被上訴人提 cross-appeal 擴張權利,台灣第三審禁止附帶上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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