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 1.上訴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 2.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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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第三審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
Q · 上到第三審還能把第二審漏爭的金額或請求補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戰場範圍在第二審結束時即鎖定。你在第二審上訴聲明寫了多少、爭了哪些項目,到第三審就是上限,不能再追加金額、變更請求對象或補列新項目;對方(被上訴人)也不得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搬回來。漏列項目唯一的補救是另行起訴(須無既判力障礙)或放棄。
白話解讀
打官司打到第三審,你可能以為這是最後的反撲機會,想把之前少算的金額加上去、把漏列的請求補進來。這條會讓你瞬間清醒:第三審不是重來一次,它是檢查原判決有沒有違法。你在第二審上訴時寫了什麼、訴求什麼,到第三審就鎖死了。不能加碼,不能變更。而且對方(被上訴人)也不能趁你上訴的時候,偷偷提附帶上訴把自己沒爭到的部分補回來。第三審的戰場在第二審結束時就定型,兩邊都不能再動。如果你在第二審忽略了某個請求,到第三審才想加進來,法官會直接說:不審。這不是程序上的小刺激,是硬邊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為第三審(法律審)上訴範圍的封閉性規範,包含兩項限制:其一,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請求範圍以第二審上訴時所定為上限;其二,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本條使第三審戰場在第二審終結時即告定型,與第二審得追加、變更、附帶上訴的開放性形成「事實審末端開放、法律審封閉」的審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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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三審可以補提新請求嗎?▾
不行,民訴第473條第一項明文禁止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漏列項目只能另行起訴或放棄。
Q2什麼是附帶上訴?第三審為什麼禁止?▾
附帶上訴是被上訴人趁對方上訴時反向擴張戰場的制度,僅存在於第二審(第460條),第三審第473條第二項直接禁止。
Q3第三審上訴期間多久?▾
20日,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第481條準用第440條)。
Q4第二審漏爭的金額第三審能加回來嗎?▾
不能,第二審上訴聲明的金額就是第三審上限,超過部分程序駁回。
Q5上訴聲明鎖定,那上訴理由也不能改嗎?▾
鎖定的是聲明(請求範圍),上訴理由仍可於法定期間內補強。
Q6被上訴人在第三審完全不能爭取嗎?▾
只能防守、反駁對方上訴理由;想翻盤須自己在20日內另提第三審上訴。
Q7漏列項目另行起訴會被駁回嗎?▾
若該項目落在前案訴訟標的及既判力範圍內,新訴會被裁定駁回,須先確認無既判力障礙。
Q8第三審不變更聲明,是哪個審級才能變更?▾
第二審才是可追加、變更、附帶上訴的最後時機(第446條、第46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cond_instance | third_instance |
|---|---|---|
| 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 | 得為之(第446條) | 禁止(第473條第一項) |
| 附帶上訴 | 得為之(第460條) | 禁止(第473條第二項) |
| 審理性質 | 事實審+法律審 | 純法律審 |
| 調查範圍 | 得重新認定事實 | 原則受第二審確定事實拘束(第475條) |
| 戰場開放性 | 末端開放(最後可動) | 封閉(第二審終結時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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