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61附帶上訴之效力

快速跳轉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主上訴撤回或被駁回時附帶上訴失效,但備獨立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

Q · 對方撤回上訴,我提的附帶上訴會不會跟著作廢?

會,除非你的附帶上訴已備齊獨立上訴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附帶上訴原則上從屬於對方的主上訴:當主上訴經撤回、或因逾期、格式不合等不合法事由被駁回時,附帶上訴會跟著失其效力。但本條但書設有保命機關——若附帶上訴在提出時本身已備齊獨立上訴要件(在自己上訴期間內提出、裁判費繳足、格式正確),即使主上訴退場,它仍會被視為獨立上訴繼續審理。因此提出附帶上訴的時機,直接決定它是純寄生還是能獨立存活。

白話解讀

一審輸了,你覺得花錢上訴不划算,就讓 20 天上訴期間過了。結果對方居然還不滿意跑去上訴。這時候你發現了一個驚喜:你可以用「附帶上訴」搭上對方的便車,把自己那部分的敗訴也拿到二審重新打,錯過自己的期限也沒關係。但 461 條在這裡埋了一個機關:如果對方突然撤回上訴,或者對方的上訴被法院以「不合法」駁回(過期、格式錯、沒繳費),你的附帶上訴會跟著一起蒸發。唯一的例外是,你的附帶上訴是在你自己的上訴期間內提出,而且滿足獨立上訴的所有要件(裁判費繳足、格式正確),那它就有雙重身份,就算對方退場,會自動轉為獨立上訴繼續走。絕大多數資深律師都會跟當事人強調:提附帶上訴的時機決定了它是純寄生還是獨立生存,風險不對稱性極高。

法律定性

附帶上訴之效力,指被上訴人於第二審所提附帶上訴與對方主上訴之間的從屬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主上訴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時,附帶上訴失其效力;惟附帶上訴若具備獨立上訴之要件,則脫離從屬性,視為獨立上訴。此規範兼顧判決安定性與當事人訴訟武器平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提上訴,我可以跟著反擊嗎?

可以,這叫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在被上訴人言詞辯論終結前都能提,就算你自己原本的 20 天上訴期間已經過了也一樣。但 461 條有個陷阱:如果對方撤回上訴或上訴被法院以不合法駁回,你的附帶上訴會跟著失效。內行人提示:如果能在自己還在上訴期間內提附帶上訴,等於是雙保險,就算對方退場,你這份也會自動轉為獨立上訴繼續打下去。

Q2附帶上訴要不要繳裁判費?

要。附帶上訴的裁判費跟獨立上訴計算方式一樣,按你不服判決的金額計算。很多人以為「附帶」就是免費順風車,沒繳費被法院命補繳或直接駁回,反而誤了時機。內行人提示:若你的附帶上訴因自身格式或裁判費不合法被駁回,那跟 461 條規範的「對方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是兩回事,前者你直接輸掉附帶上訴部分,沒有挽救機會。

Q3附帶上訴跟反訴有什麼不一樣?

完全不同層次。反訴是第一審階段被告對原告提反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以下),屬於新的訴訟請求。附帶上訴則是第二審階段的程序行為,被上訴人針對原判決不利於自己的部分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一審沒提反訴,二審就不能用附帶上訴的方式追加反訴,附帶上訴只能就原訴訟標的不服。

Q4附帶上訴是什麼?

被上訴人在第二審針對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聲明不服的程序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提起,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Q5附帶上訴的效力是什麼?

原則上從屬於主上訴,主上訴撤回或被駁回時隨之失效,但備獨立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

Q6什麼叫附帶上訴備獨立上訴要件?

在自己 20 天上訴不變期間內提出、裁判費繳足、格式正確,三者齊備即備獨立上訴要件。

Q7附帶上訴和獨立上訴差在哪?

獨立上訴須在自己上訴期間內提且完全獨立;附帶上訴可逾自己期間提但原則從屬於主上訴。

Q8附帶上訴怎麼提才不會失效?

收到對方上訴狀當天算自己上訴期間,在期間內提出並繳足裁判費、備齊格式,取得獨立上訴要件雙保險。

Q9附帶上訴的裁判費怎麼算?

依你不服判決的金額計算,與獨立上訴方式相同,沒繳會被命補正或駁回。

Q10怎麼判斷對方附帶上訴是否備獨立要件?

檢視對方是否在其自己上訴期間內提出、裁判費是否繳足、格式是否齊備,三者皆備即無法靠撤回主上訴擊潰。

Q11我是上訴人想撤回上訴怎麼辦?

先檢視對方附帶上訴是否備獨立要件;若備齊,撤回沒用,對方會轉獨立上訴,宜優先考慮和解。

Q12附帶上訴 vs 反訴差在哪?

反訴是第一審被告提新請求;附帶上訴是第二審就原訴訟標的聲明不服,不能追加新請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附帶上訴獨立上訴反訴
提起階段第二審第二審第一審
提起期間言詞辯論終結前(可逾自己上訴期間)送達後 20 天不變期間言詞辯論終結前
是否從屬對方原則從屬(主上訴退場即失效)完全獨立獨立新請求
可否擴張新請求不可,限原訴訟標的不可擴張可提新請求
裁判費依不服金額計算,須繳依不服金額計算,須繳依反訴標的計算

附帶上訴

提起階段
第二審
提起期間
言詞辯論終結前(可逾自己上訴期間)
是否從屬對方
原則從屬(主上訴退場即失效)
可否擴張新請求
不可,限原訴訟標的
裁判費
依不服金額計算,須繳

獨立上訴

提起階段
第二審
提起期間
送達後 20 天不變期間
是否從屬對方
完全獨立
可否擴張新請求
不可擴張
裁判費
依不服金額計算,須繳

反訴

提起階段
第一審
提起期間
言詞辯論終結前
是否從屬對方
獨立新請求
可否擴張新請求
可提新請求
裁判費
依反訴標的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93 条(附帯控訴)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03조·제404조(부대항소)
德國ZPO § 524(Anschlussberufung;Abs. 4 主控訴撤回或駁回時附帶控訴失效)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48-550(appel incid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推事,參與裁判者。   三、當事人於訴訟代理不合法者。   四、參與裁判之推事,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五、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及其代理人,對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六、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被處偽證之刑者。   八、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者。   九、當事人發見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者。   十、當事人發見在裁判上可受利益之新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0231219 制定)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0570109 全文修正)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去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0190913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推事,參與裁判者。   三、當事人於訴訟代理不合法者。   四、參與裁判之推事,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五、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及其代理人,對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六、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被處偽證之刑者。   八、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者。   九、當事人發見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者。   十、當事人發見在裁判上可受利益之新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0231219 制定)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0570109 全文修正)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去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