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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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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2.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3. 3.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4. 4.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以裁定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惡意或不當目的上訴得各罰12萬元。

Q · 對方提不合法的上訴只是想拖延,我能怎麼辦?

能,二審會裁定駁回,惡意上訴還可各罰12萬

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上訴不合法時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須先命補正。民國109年增訂第3項:上訴若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被拖延的一方可在答辯時具體主張對方惡意上訴並請求裁罰,附上反覆提起不合法上訴或明顯拖延的證據。

深度解讀

當你的案子進到第二審,法院發現上訴不合法,會用裁定駁回。這跟第一審法院的 §442 駁回機制有部分重疊但不完全相同。真正的重點是民國109年修法增訂的第3項:如果你是「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提起不合法上訴,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可以各罰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最高新臺幣12萬元罰鍰。這個「各」字是關鍵,意思是三種角色可以分別被罰。本人惡意上訴、律師也涉入的話,兩邊都要繳。這條修法背後的邏輯是:司法資源有限,故意拖延或騷擾性上訴不是戰術,是犯規,要付出實際代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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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