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4 條
- 1.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2.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 3.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 4.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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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以裁定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惡意或不當目的上訴得各罰12萬元。
Q · 對方提不合法的上訴只是想拖延,我能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上訴不合法時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須先命補正。民國109年增訂第3項:上訴若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被拖延的一方可在答辯時具體主張對方惡意上訴並請求裁罰,附上反覆提起不合法上訴或明顯拖延的證據。
白話解讀
當你的案子進到第二審,法院發現上訴不合法,會用裁定駁回。這跟第一審法院的 §442 駁回機制有部分重疊但不完全相同。真正的重點是民國109年修法增訂的第3項:如果你是「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提起不合法上訴,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可以各罰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最高新臺幣12萬元罰鍰。這個「各」字是關鍵,意思是三種角色可以分別被罰。本人惡意上訴、律師也涉入的話,兩邊都要繳。這條修法背後的邏輯是:司法資源有限,故意拖延或騷擾性上訴不是戰術,是犯規,要付出實際代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為第二審程序的上訴合法性審查與濫訴防杜規範:上訴不合法者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民國109年增訂第3項,對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之上訴,得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並準用第249條之1相關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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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被裁定駁回是什麼意思?▾
二審審查後認為上訴不合法(逾期、不合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不進入實體審理,直接以裁定終結。
Q2什麼情況算「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上訴?▾
明知無理由仍上訴以拖延判決確定或騷擾對方;單純疏忽逾期、誤繳費用等形式問題不在裁罰範圍。
Q312萬罰鍰是三個人加起來還是各罰?▾
是「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每人最高12萬,不是總額分攤。
Q4律師幫客戶上訴也會被罰嗎?▾
109年後會。第3項明文將訴訟代理人列為可罰對象,律師明知無理由仍協助惡意上訴有個人罰鍰風險。
Q5被裁罰可以救濟嗎?▾
可以。準用第249條之1第6、7項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為10日,逾期即無法救濟。
Q6怎麼主張對方是惡意上訴?▾
在答辯狀具體指出對方前後主張矛盾、反覆提起不合法上訴、明顯拖延,並請求依第444條第3項裁罰。
Q7原第一審法院也能罰嗎?▾
能。第3項明定「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均得裁罰,不限於二審階段。
Q8這條也適用抗告程序嗎?▾
是。透過第495條之1準用,濫用抗告同樣可能被依本條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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