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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3.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4. 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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