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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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以裁定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惡意或不當目的上訴得各罰12萬元。
Q · 對方提不合法的上訴只是想拖延,我能怎麼辦?
能,二審會裁定駁回,惡意上訴還可各罰12萬
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上訴不合法時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須先命補正。民國109年增訂第3項:上訴若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被拖延的一方可在答辯時具體主張對方惡意上訴並請求裁罰,附上反覆提起不合法上訴或明顯拖延的證據。
深度解讀
當你的案子進到第二審,法院發現上訴不合法,會用裁定駁回。這跟第一審法院的 §442 駁回機制有部分重疊但不完全相同。真正的重點是民國109年修法增訂的第3項:如果你是「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提起不合法上訴,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可以各罰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最高新臺幣12萬元罰鍰。這個「各」字是關鍵,意思是三種角色可以分別被罰。本人惡意上訴、律師也涉入的話,兩邊都要繳。這條修法背後的邏輯是:司法資源有限,故意拖延或騷擾性上訴不是戰術,是犯規,要付出實際代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上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上訴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9-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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