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事訴訟法 第 444-1 條(上訴理由書、答辯狀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2.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3.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4.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5.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事訴訟法 第44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