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444-1 條(上訴理由書、答辯狀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2.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3.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4.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5.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ngus2atwork
5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未補正者,屬上訴程式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B) 第二審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如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C)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有不完足之情形者,第二審法院不得曉諭原告為補充 (D) 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如認原判決理由不當,即應以上訴為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