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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65 條(不得上訴之規定(一)-未於第二審聲明不服)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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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未上訴或未附帶上訴的部分,第二審判決維持後即不得上訴第三審,此即上訴一部確定效。

Q · 一審判決有幾點不服,二審只挑重點打,剩下的之後還能上第三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65條,對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也未附帶上訴的當事人,當第二審判決維持那部分結果時,就不得再上訴第三審。換句話說,你在二審「選擇不打」的部分,法律視為你已接受,等二審維持後該部分即告確定,第三審的門對你關上。上訴範圍是一次性的戰略決策,不能分期付款式分批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把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陷阱明文化了:如果你在二審時「放過」了一審判決的某個部分沒有聲明不服,那麼二審維持那部分的判決後,你就永遠不能對那部分上訴第三審了。白話說:你在二審階段「選擇不打」的那部分,法律認為你已經接受了,不能回頭。舉個例子:一審判你賠 200 萬,你只對其中 150 萬上訴,剩下 50 萬沒爭執。等二審判決維持那 50 萬的結果,你不能到第三審突然翻臉說「那 50 萬我也不服」。這條在程序法上叫「判決確定的一部性」。它的存在是要逼你在二審就把所有不滿一次打完,不能分期付款式上訴。很多人在二審時「暫且不管那部分」,結果永遠失去了救濟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65條為第三審上訴的限制規範,確立「上訴一部確定效」: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或一部未聲明不服(未上訴或未附帶上訴),於第二審判決維持該部分後,即不得對之上訴第三審。此規範體現處分權主義與程序安定性的平衡,未聲明不服的部分隨第二審判決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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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審判決我有幾點不服,我只挑最重要的上訴可以嗎?

技術上可以,但你必須接受法律後果:沒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結束後永遠不能上第三審。比較保守的做法是二審時把所有有疑慮的項目都列入聲明範圍,寧可多打不要少打。

Q2什麼是附帶上訴?跟這條有什麼關係?

附帶上訴是當對方上訴時,你搭便車也擴張自己不服範圍的制度(第460條)。如果對方上訴但你沒附帶上訴,你想爭的其他部分就適用本條規則,永遠失去上第三審的機會。收到對方上訴狀時,這是你擴張戰場的最後機會。

Q3二審只上訴一部分,剩下的第三審還能上訴嗎?

不能。未向第二審聲明不服的部分,於第二審判決維持後即告確定,第三審不予受理。上訴範圍是一次性的戰略決策。

Q4民事訴訟法第465條是什麼?

規定對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維持後不得上訴第三審,即上訴一部確定效,是處分權主義在上訴範圍的體現。

Q5什麼是上訴一部確定效?

判決中未經當事人聲明不服的部分,隨上級審判決維持而確定,不得再行救濟,當事人沉默即視為接受。

Q6什麼是附帶上訴?

被上訴人於他造上訴後,附帶聲明不服以擴張二審審判範圍的制度(第460條),須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Q7第465條和不利益變更禁止差在哪?

兩者同源於處分權主義;本條規範未聲明部分的失權與確定,不利益變更禁止規範法院不得逾越聲明範圍為更不利當事人的裁判。

Q8二審只上訴一部分,剩下的第三審怎麼處理?

未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維持後即確定,第三審不予受理。要保住救濟,必須在二審就把該部分列入上訴聲明。

Q9怎麼避免第465條的失權效果?

收到一審判決後逐項拆解,凡有疑慮或須翻盤的全部列入二審上訴聲明,寧多列不漏列;對方上訴時評估附帶上訴。

Q10附帶上訴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第460條第2項),逾期即失去藉附帶上訴保住第三審機會的可能。

Q11提起上訴的期間是多久?

提起上訴的不變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第440條),逾期上訴將被駁回。

Q12上訴 vs 附帶上訴 差在哪?

上訴是主動對一審判決聲明不服;附帶上訴是對方先上訴後你搭便車擴張不服範圍,期限至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上訴附帶上訴未聲明不服
啟動方式對一審判決主動聲明不服對方先上訴後搭便車擴張對該部分保持沉默
時限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第三審救濟可上訴第三審(符合要件)可保住第三審機會二審維持後永久失權(第465條)
二審審理範圍納入審理納入審理不在審理範圍(第461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04条(第一審判決の取消し・変更は不服申立ての限度においてのみ)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15조(불이익변경의 금지·항소심 심판범위)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73条(第二審審理範圍限於上訴請求)
🇩🇪 德國ZPO § 528(Bindung an die Berufungsanträg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62(effet dévolutif limité aux chefs critiqués)
🇺🇸 美國Fed. R. App. P. 28(issues not raised on appeal are deemed waive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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