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5 條(不得上訴之規定(一)-未於第二審聲明不服)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未上訴或未附帶上訴的部分,第二審判決維持後即不得上訴第三審,此即上訴一部確定效。
Q · 一審判決有幾點不服,二審只挑重點打,剩下的之後還能上第三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65條,對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也未附帶上訴的當事人,當第二審判決維持那部分結果時,就不得再上訴第三審。換句話說,你在二審「選擇不打」的部分,法律視為你已接受,等二審維持後該部分即告確定,第三審的門對你關上。上訴範圍是一次性的戰略決策,不能分期付款式分批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把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陷阱明文化了:如果你在二審時「放過」了一審判決的某個部分沒有聲明不服,那麼二審維持那部分的判決後,你就永遠不能對那部分上訴第三審了。白話說:你在二審階段「選擇不打」的那部分,法律認為你已經接受了,不能回頭。舉個例子:一審判你賠 200 萬,你只對其中 150 萬上訴,剩下 50 萬沒爭執。等二審判決維持那 50 萬的結果,你不能到第三審突然翻臉說「那 50 萬我也不服」。這條在程序法上叫「判決確定的一部性」。它的存在是要逼你在二審就把所有不滿一次打完,不能分期付款式上訴。很多人在二審時「暫且不管那部分」,結果永遠失去了救濟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65條為第三審上訴的限制規範,確立「上訴一部確定效」: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或一部未聲明不服(未上訴或未附帶上訴),於第二審判決維持該部分後,即不得對之上訴第三審。此規範體現處分權主義與程序安定性的平衡,未聲明不服的部分隨第二審判決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465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維持後不得上訴第三審,即上訴一部確定效。
Q2二審只上訴一部分,剩下的第三審還能上訴嗎?▾
不能。未向二審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維持後即確定,第三審不受理。
Q3什麼是附帶上訴?跟第465條有什麼關係?▾
附帶上訴是對方上訴時你搭便車擴張不服範圍的制度(第460條),是你避免第465條失權的最後機會。
Q4上訴的不變期間是多久?▾
提起上訴的不變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第440條),附帶上訴可至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Q5第465條和不利益變更禁止有關嗎?▾
兩者同源於處分權主義;二審審判範圍受聲明不服範圍限制(第461條),未聲明部分不在審理範圍。
Q6一審部分勝訴,對方上訴而我沒附帶上訴會怎樣?▾
你原本想爭、卻未附帶上訴的部分將適用第465條,永遠失去上訴第三審的機會。
Q7離婚案件只爭監護權,贍養費部分以後還能上訴嗎?▾
不能。二審未聲明不服的贍養費部分,二審確認後即確定。
Q8怎麼避免第465條的失權效果?▾
收到一審判決後逐項檢視,凡有疑慮或須翻盤的全部列入二審上訴聲明,寧多列不漏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上訴 | 附帶上訴 | 未聲明不服 |
|---|---|---|---|
| 啟動方式 | 對一審判決主動聲明不服 | 對方先上訴後搭便車擴張 | 對該部分保持沉默 |
| 時限 | 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 |
| 第三審救濟 | 可上訴第三審(符合要件) | 可保住第三審機會 | 二審維持後永久失權(第465條) |
| 二審審理範圍 | 納入審理 | 納入審理 | 不在審理範圍(第461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