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未上訴或未附帶上訴的部分,第二審判決維持後即不得上訴第三審,此即上訴一部確定效。
Q · 一審判決有幾點不服,二審只挑重點打,剩下的之後還能上第三審嗎?
不行,二審沒爭的部分第三審不能再爭
依民事訴訟法第465條,對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也未附帶上訴的當事人,當第二審判決維持那部分結果時,就不得再上訴第三審。換句話說,你在二審「選擇不打」的部分,法律視為你已接受,等二審維持後該部分即告確定,第三審的門對你關上。上訴範圍是一次性的戰略決策,不能分期付款式分批處理。
這條把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陷阱明文化了:如果你在二審時「放過」了一審判決的某個部分沒有聲明不服,那麼二審維持那部分的判決後,你就永遠不能對那部分上訴第三審了。白話說:你在二審階段「選擇不打」的那部分,法律認為你已經接受了,不能回頭。舉個例子:一審判你賠 200 萬,你只對其中 150 萬上訴,剩下 50 萬沒爭執。等二審判決維持那 50 萬的結果,你不能到第三審突然翻臉說「那 50 萬我也不服」。這條在程序法上叫「判決確定的一部性」。它的存在是要逼你在二審就把所有不滿一次打完,不能分期付款式上訴。很多人在二審時「暫且不管那部分」,結果永遠失去了救濟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465條為第三審上訴的限制規範,確立「上訴一部確定效」: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或一部未聲明不服(未上訴或未附帶上訴),於第二審判決維持該部分後,即不得對之上訴第三審。此規範體現處分權主義與程序安定性的平衡,未聲明不服的部分隨第二審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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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可以,但你必須接受法律後果:沒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結束後永遠不能上第三審。比較保守的做法是二審時把所有有疑慮的項目都列入聲明範圍,寧可多打不要少打。
附帶上訴是當對方上訴時,你搭便車也擴張自己不服範圍的制度(第460條)。如果對方上訴但你沒附帶上訴,你想爭的其他部分就適用本條規則,永遠失去上第三審的機會。收到對方上訴狀時,這是你擴張戰場的最後機會。
不能。未向第二審聲明不服的部分,於第二審判決維持後即告確定,第三審不予受理。上訴範圍是一次性的戰略決策。
規定對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維持後不得上訴第三審,即上訴一部確定效,是處分權主義在上訴範圍的體現。
判決中未經當事人聲明不服的部分,隨上級審判決維持而確定,不得再行救濟,當事人沉默即視為接受。
被上訴人於他造上訴後,附帶聲明不服以擴張二審審判範圍的制度(第460條),須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兩者同源於處分權主義;本條規範未聲明部分的失權與確定,不利益變更禁止規範法院不得逾越聲明範圍為更不利當事人的裁判。
未聲明不服的部分二審維持後即確定,第三審不予受理。要保住救濟,必須在二審就把該部分列入上訴聲明。
收到一審判決後逐項拆解,凡有疑慮或須翻盤的全部列入二審上訴聲明,寧多列不漏列;對方上訴時評估附帶上訴。
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第460條第2項),逾期即失去藉附帶上訴保住第三審機會的可能。
提起上訴的不變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第440條),逾期上訴將被駁回。
上訴是主動對一審判決聲明不服;附帶上訴是對方先上訴後你搭便車擴張不服範圍,期限至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面向 | 上訴 | 附帶上訴 | 未聲明不服 |
|---|---|---|---|
| 啟動方式 | 對一審判決主動聲明不服 | 對方先上訴後搭便車擴張 | 對該部分保持沉默 |
| 時限 | 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 |
| 第三審救濟 | 可上訴第三審(符合要件) | 可保住第三審機會 | 二審維持後永久失權(第465條) |
| 二審審理範圍 | 納入審理 | 納入審理 | 不在審理範圍(第46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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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請求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之理由。 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應並記明。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請求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之理由。 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應並記明。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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