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5 條(調查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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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第三審僅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但依職權調查事項與統一法令見解必要者不在此限。
Q · 第三審法院會自己把原判決所有錯誤都找出來嗎?
不會,只審上訴理由寫進去的違法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第三審法院的調查範圍被鎖在當事人上訴聲明的範圍內,並依上訴理由所具體指摘的違背法令事項調查。律師沒寫進上訴理由狀的違法點,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審查。只有兩個例外會跳脫此限制:一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當事人能力、管轄、合法代理等程序基礎),二是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通常涉及大法庭層級)。
深度解讀
你跟律師說「把原判決所有錯的地方都寫進去」,律師露出苦笑。因為民國 92 年修法之後,第三審不是你寫多少、法院就審多少;它只在「上訴聲明範圍內」和「上訴理由所指出的違法」裡調查。聽起來是技術細節,影響卻極大:律師寫上訴理由狀的那一刻,就是在畫第三審要審的地圖。漏寫一個違法事項,第三審可能根本不會主動去看。只有兩個例外才會跳脫這個限制:一是法院依職權要調查的事項(例如當事人能力、管轄、合法代理這些程序基礎),二是「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通常關聯到大法庭案件)。精準寫,才能精準審。這是第三審的核心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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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