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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75 條(調查之範圍)

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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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第三審僅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但依職權調查事項與統一法令見解必要者不在此限。

Q · 第三審法院會自己把原判決所有錯誤都找出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第三審法院的調查範圍被鎖在當事人上訴聲明的範圍內,並依上訴理由所具體指摘的違背法令事項調查。律師沒寫進上訴理由狀的違法點,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審查。只有兩個例外會跳脫此限制:一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當事人能力、管轄、合法代理等程序基礎),二是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通常涉及大法庭層級)。

白話解讀

你跟律師說「把原判決所有錯的地方都寫進去」,律師露出苦笑。因為民國 92 年修法之後,第三審不是你寫多少、法院就審多少;它只在「上訴聲明範圍內」和「上訴理由所指出的違法」裡調查。聽起來是技術細節,影響卻極大:律師寫上訴理由狀的那一刻,就是在畫第三審要審的地圖。漏寫一個違法事項,第三審可能根本不會主動去看。只有兩個例外才會跳脫這個限制:一是法院依職權要調查的事項(例如當事人能力、管轄、合法代理這些程序基礎),二是「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通常關聯到大法庭案件)。精準寫,才能精準審。這是第三審的核心規則。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為第三審調查範圍之程序規範,明定第三審法院原則上僅於當事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具體指摘之違背法令事項進行調查,並以「依職權調查事項」及「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為兩項例外,構成民國 92 年修法後第三審受上訴理由拘束的核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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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是什麼?

規定第三審調查範圍受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拘束,只審寫進去的違法點。

Q2第三審會全面複查原判決嗎?

不會,民國 92 年修法後改為受上訴理由拘束,只審具體指摘的違背法令。

Q3上訴理由漏寫的違法第三審會處理嗎?

原則上不會,除非屬依職權調查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

Q4什麼是依職權調查事項?

如當事人能力、管轄、合法代理等程序基礎,不待當事人主張法院應自行調查。

Q5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是什麼?

案件涉及法律見解歧異需統一者,常關聯最高法院大法庭程序。

Q6為什麼上訴理由狀要寫那麼細?

因為它劃定第三審調查地圖,寫不具體等於放棄該部分審查。

Q7上訴理由要在多久內補提?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

Q8第 475 條跟第 470 條差在哪?

475 限制調查範圍,470 要求上訴狀具體指摘違背法令及內容,兩條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92after_92
調查範圍是否受上訴理由拘束不受上訴理由拘束(聲明範圍內全面審查)受上訴理由拘束,只審具體指摘事項
律師撰狀重要性相對低,法院主動找違法極高,漏寫等於放棄審查
例外依職權調查事項、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20条(上告審の調査の範囲:上告理由に基づき不服申立ての限度で調査)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1조(상고심 심리의 범위:상고이유에 따라 불복신청 한도 안에서 심리)
🇩🇪 德國ZPO § 557(Umfang der Prüfung:Revisionsgericht 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法律問題依職權審查)
🇺🇸 美國美國聯邦上訴程序:未提出之爭點視為拋棄(Fed. R. App. P. 28;party presentation principle, Greenlaw v. United States,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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