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5 條(調查之範圍)
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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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規定,第三審僅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但依職權調查事項與統一法令見解必要者不在此限。
Q · 第三審法院會自己把原判決所有錯誤都找出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第三審法院的調查範圍被鎖在當事人上訴聲明的範圍內,並依上訴理由所具體指摘的違背法令事項調查。律師沒寫進上訴理由狀的違法點,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審查。只有兩個例外會跳脫此限制:一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當事人能力、管轄、合法代理等程序基礎),二是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通常涉及大法庭層級)。
白話解讀
你跟律師說「把原判決所有錯的地方都寫進去」,律師露出苦笑。因為民國 92 年修法之後,第三審不是你寫多少、法院就審多少;它只在「上訴聲明範圍內」和「上訴理由所指出的違法」裡調查。聽起來是技術細節,影響卻極大:律師寫上訴理由狀的那一刻,就是在畫第三審要審的地圖。漏寫一個違法事項,第三審可能根本不會主動去看。只有兩個例外才會跳脫這個限制:一是法院依職權要調查的事項(例如當事人能力、管轄、合法代理這些程序基礎),二是「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通常關聯到大法庭案件)。精準寫,才能精準審。這是第三審的核心規則。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為第三審調查範圍之程序規範,明定第三審法院原則上僅於當事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具體指摘之違背法令事項進行調查,並以「依職權調查事項」及「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為兩項例外,構成民國 92 年修法後第三審受上訴理由拘束的核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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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475 條是什麼?▾
規定第三審調查範圍受上訴聲明與上訴理由拘束,只審寫進去的違法點。
Q2第三審會全面複查原判決嗎?▾
不會,民國 92 年修法後改為受上訴理由拘束,只審具體指摘的違背法令。
Q3上訴理由漏寫的違法第三審會處理嗎?▾
原則上不會,除非屬依職權調查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
Q4什麼是依職權調查事項?▾
如當事人能力、管轄、合法代理等程序基礎,不待當事人主張法院應自行調查。
Q5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是什麼?▾
案件涉及法律見解歧異需統一者,常關聯最高法院大法庭程序。
Q6為什麼上訴理由狀要寫那麼細?▾
因為它劃定第三審調查地圖,寫不具體等於放棄該部分審查。
Q7上訴理由要在多久內補提?▾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
Q8第 475 條跟第 470 條差在哪?▾
475 限制調查範圍,470 要求上訴狀具體指摘違背法令及內容,兩條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92 | after_92 |
|---|---|---|
| 調查範圍是否受上訴理由拘束 | 不受上訴理由拘束(聲明範圍內全面審查) | 受上訴理由拘束,只審具體指摘事項 |
| 律師撰狀重要性 | 相對低,法院主動找違法 | 極高,漏寫等於放棄審查 |
| 例外 | — | 依職權調查事項、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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